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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军人退出现役(3)

【案例】

小王是一名士官,曾在部队服役15年,于2014年1月退役。退役后,由于其属于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政府有义务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小王户籍所在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应当开具介绍信至县财政局采购中心(事业单位),该中心接收介绍信及小王档案后,应当在2014年7月之前安排工作岗位,签订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并足额及时发放工资。在退役到安置到位这段时间内,安置地政府应当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生活补助费。如果2014年7月以后,采购中心仍未安排工作的,应当逐月发给本中心员工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的80%的生活费,直至安排其上岗为止。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9.士官如何退休安置?

除了符合条件的伤病残士官外,士官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的可以做退休安置。根据《****中央办公厅、******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军队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参照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士官符合条件经过批准退休后,将档案等资料转到接收安置地的民政部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退休的退役士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例如,退休士官每月可以按照本人原工资的一定比例获得生活费,具体比例根据服役年限、立功受奖情况、身体状况等确定。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10.伤残士官如何退役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8条、第9条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导致残疾的,属于因战致残。因此,因抢险救灾、维护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等致残的5至8级的残疾士兵,都包括在安排工作的范围里。另外,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或者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其中,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如果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而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则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六十一条第四款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11.军官退役后如何转业安置?

按照现役军官法规定,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除作退休安置以外,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从字面上理解,所谓“转业”,也就是现役军官从军队退役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后,参考其在部队的职务和专业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其分配相应工作。军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因此他们退出现役后转业属于工作变动,性质上不同于退役士兵的安置。

转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国家和省(区、市)分别设立不同层级的军队转业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和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工作。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兵役法还规定了军官转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转业军官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转业军官由政府协助就业、按月发给退役金以及经济补助。关于转业军官的安置程序、工资待遇、住房福利、社会保养等方面内容,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发给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助费的通知》、《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文件中都有具体规定。

对于计划分配的转业军官,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方,也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转业军官的计划分配工作也应参照这一标准,合理安排。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转业军官,对于担任师、团级职务的,可以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可以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有的岗位,也可以在转业军官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对于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军官,其每月的退役金标准以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计发。同时,自主择业的转业军官还可以领取自主择业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等经济补助。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军官,国家不负责为其分配工作,但是安置地政府应当通过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同时,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转业军官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转业军官。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转业军官,安置地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12.军官如何退休安置?

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的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服现役满3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者年满50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

(2)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3)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国家设立服务管理机构作为直接服务和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各地的民政部门负责根据安置工作实际需要,设置、调整相关的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退休安置的军官的按照军队统一标准享受相关生活待遇;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住房保障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现役军官法》

第四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对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以及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军官,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13.军官如何复员安置?

根据兵役法和现役军官法等法律规定,复员是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之一。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军官,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作复员安置;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干部身份不宜作转业安置,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也可以作复员安置。作复员安置的退役军官,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自愿选择复员的军官,领取一次性复员费;可回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者配偶现户口所在地;安置地人民政府不负责为其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复员军官享受国家有关就业优惠政策,例如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对具备条件的复员军官优先聘任和录用;复员军官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低息贷款、适当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优惠。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