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商标、专利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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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专利权的基本知识(2)

朱某是父亲唯一的继承人,朱某父亲死后,他的所有遗产都由朱某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六)项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作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继承,因此"15号兽药制剂"这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也应当由朱某来继承。朱某可依法提出专利申请,但朱某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由公证机关签发的朱某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文件。至于农科院不撤销该项专利申请,朱某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向管理专利工作的管理部门请求调解,通过调解程序来解决双方因专利申请权归属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1条的规定,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管理部门对专利纠纷有管辖权,因此朱某既可以向农科院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也可以向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如果朱某同时向两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进行调解朱某这个案子。

朱某在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该纠纷时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写清楚以下事项:

① 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②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③ 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请求书最后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朱某在提交请求书时还应提交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朱某的请求,朱某应拿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部门中止该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如果经过调解达成了协议,朱某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部门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朱某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部门办理恢复手续。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10条第1款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12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85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4.在国际展览会上已经展出的高新技术产品能否申请专利?

【宣讲要点】

实践中,对于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产品,产品发明人在该展览会之后6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代办机构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专利法第24条第1项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各部委主办或者******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各部委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展出的展品不构成现有技术;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发行的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但是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可以享受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宽限期。

【典型案例】

应某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公司主要致力于手机行业副产品的开发。为了满足一些孕妇等特殊人群的需要,公司开发出一种新产品,该产品可以将手机辐射降到最低,让使用手机的人更加有安全保障,而且丝毫不会影响手机接听的信号质量。由于正好赶上应某所在国政府主办的一次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展览会,为了能更好地打开市场,公司将这种产品送进了展览厅。许多商家看到了这种技术的良好前景,希望和应某合作。应某也为这种技术有个好市场而非常兴奋。展览会过后,应某意识到产品有可能被别人复制生产,这将给应某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这种产品现在已为公众所知。

【专家评析】

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该展览会结束的时间。若该展览会结束是在此之前6个月内的,那么某公司还可以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如果现在离展览会结束已超出6个月,那么该产品已丧失新颖性而进入公众领域,已经不能再对其申请专利,但如果对其有新的改进,那么可以对这种改进提出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2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30条第1款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5.如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宣讲要点】

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首先应当弄清楚什么叫职务发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对何谓职务发明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根据上述规定,职务发明应当分为两类,一类系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了上述两类职务发明外,其他发明创造均属于非职务发明。

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形,一种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一种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还有一种是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典型案例】

张某2005年7月至2008年9月间在某化工厂工作,专门负责洗衣粉的销售。张某在大学期间学的就是化学专业,在工作期间又学到不少化工实践方面的知识,并对洗衣粉的制作基本方法有了大致的了解。2008年9月,由于张某父母的身体不好,张某辞职回家照料他们。2009年4月,张某经过潜心钻研,自行研发出一种新的洗衣粉添加剂的制作方法。使用该添加剂的洗衣粉能非常有效地除去衣服上的油污,并且香气宜人。于是,张某想为此发明创造申请一个专利。在一个聚会上,张某和朋友们谈起此事,他们都支持张某,但有一朋友告诉张某: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发明是职务发明创造,而且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原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原单位为专利权人。在听了他的话后,张某感到非常困惑。

【专家评析】

本案中,张某的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张某完全可以对发明的添加剂的制作方法申请专利;该项发明的申请若被批准,张某就是专利权人。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就张某的情况而言,张某的发明虽是在离开化工厂后1年内做出的,但因张某一直从事洗衣粉销售工作,所以该发明创造与张某在化工厂承担的本职工作无关,也与化工厂分配的任务无关;而且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张某也未利用化工厂的物质条件。因此张某的发明不存在任何职务发明因素,不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对于自己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当然属于张某自己。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7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12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6.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施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宣讲要点】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于职务发明可以将其分为四类: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认定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限主要有两个方面,(1)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2)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还是在单位外作出的,也不取决于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本工作时间外的业余时间做出的,只要属于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便发明创造是在家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属于是职务发明创造。因为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可以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

【典型案例】

孙某在一家制卡公司上班,负责技术开发工作。2008年2月,孙某所在公司收到客户反馈的信息,反映孙某设计的"员工卡"不能很好地被机器辨认,有时还会串号,导致员工上班签到制度不能很好地实施。在收到反馈信息后,孙某公司立即组织研究改进方案。孙某在研究原卡所出现的故障后,认为原卡在磁保护上功能太差,这导致将其和手机甚至随身听等小件用品放在一起较长时间都有可能使卡里的数据发生改变,时间再长一些甚至还可能被消磁导致数据丢失而不能被读卡器所辨认。随后,孙某就开始利用公司里的设备、原材料和电脑中存放的公司内部技术资料开始试验。

功夫不负有心人,孙某终于攻克技术难关,制造出一种新卡。该卡虽然仍不能抵抗强磁干扰,但如果只是和手机等磁性较差的物品放在一起,已不会被干扰。孙某公司立即将此技术用于生产,并退换那个客户的"员工卡",结果获得好评。公司于是决定以后若有订单,就利用这种技术生产磁卡。看到这项技术能带来很好的效益,孙某觉得应该给它申请一个专利,这样孙某也会有一项不菲的收入。于是,孙某和公司老总商量,打算为此申请一个专利,并将此专利让公司使用,而孙某想在每张制出来的磁卡里抽取一定的专利使用费。老总听后,认为申请专利的建议很好,但孙某的技术是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属于公司。还说公司决定给孙某一笔奖金来奖励孙某的发明,但不会给孙某什么专利使用费。对此回答,孙某十分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