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商标、专利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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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专利权的基本知识(3)

【专家评析】

本案中,孙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就孙某的情况而言,由于孙某的发明属于完成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况且主要是利用了公司的设备、原材料和技术资料,因此应当认为是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贵公司。但这并不表明孙某的智力劳动成果被公司独占,公司应当给予孙某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同时,若孙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并实施后,公司还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孙某合理的报酬。此外,孙某还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如果该专利申请被批准,公司没有让孙某享受到上述待遇,孙某可以到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大可不必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17条第1款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12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7.职务发明的设计人是否享有署名权?

【宣讲要点】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设计人有权要求在专利文件中署名。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无论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无论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谁享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都享有署名权。这种权利是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应有的精神上的奖励。

应当注意的是,署名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专利权人一定享有的权利。尤其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由于其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因此,对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的保护更为重要。

在我国,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至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享有。在这种情况应当由申请人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署名权是一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人身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无权决定让不具备署名权的人署名。

如果申请人将不是发明人、设计人的人列为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将真正的发明人、设计人漏列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要求申请人以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的形式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改正。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真正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典型案例】

焦某是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工作人员。去年年初,公司安排焦某所在的部门研发一种羟基磷灰石的制备方法。在接到任务后,焦某等人立即着手利用公司的设备以及主要资料开展该开发研制工作。经过近半年的研究、试验,焦某们终于掌握了一种制备羟基磷灰石的方法。焦某虽然不是这个工作组的组长,但焦某为此工作付出许多,而且这种方法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焦某提出来的,为此,焦某还受到部门经理的表扬。制作方法在试验成熟后被递交到公司领导的手里,他们决定为此种方法申请一个专利,并希望能在递交专利的专利文件设计人名单中写上正在念大学的公司销售部经理的儿子小吕的名字。焦某认为自己为这种方法付出那么多的心血,却要将一个从没有参加过任何研究的人也写成是设计人,这对焦某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焦某直接找董事长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但令焦某意想不到的是,在这项专利申请被批准后,焦某发现专利说明书中的设计人名单里面居然没有焦某的名字,而销售部经理儿子的名字却赫然在列。焦某非常不理解,难道一项发明的设计人是可以随便写的吗?

【专家评析】

本案中,焦某当然享有在专利说明书中署名的权利,也有拒绝非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的权利。

焦某能想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是难能可贵的,但法律是要讲证据的,焦某若能拿证据证明在开发这种制备方法时,小吕根本就没有参与过任何工作,如开发时小吕一直在其学校上学,而且也没有对开发工作提过任何建议,那么焦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他的名字从专利文件中被抹去。

我国《专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这里所讲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就焦某的情况而言,焦某应被认定为是设计人之一,因而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设计人的权利。这就说明,焦某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而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署名权的另一作用就是可以排除那些非发明人和非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上署名,因此焦某也有权拒绝小吕在专利文件上署名。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17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13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8.项目研制小组的成员是否都能够成为发明人并享有署名权?

【宣讲要点】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概念。所谓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是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同时,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最本质的属性是由于他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的创造性的贡献。因此,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贡献方便的人、或从事其它辅助性工作的人都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可见,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贡献方便的人、或从事其它辅助性工作的人都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自然也就不享有署名权。

【典型案例】

任某是某公司技术研发部的员工。前年,任某和另外三名同事被指定成立一个项目研制小组,专门负责某项技术的开发工作。去年,任某等人终于完成了这个技术的开发工作。公司为此向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于今年初获得授权。但任某却发现在专利说明书中,该项专利的发明人中没有自己的名字。于是,任某向公司领导反映了该问题。公司领导说,由于在开发过程中,任某并没有提出什么有价值的建议,而只是给另外3人打打下手,所做的都是辅助性工作,因此不是发明人。任某想,虽然公司领导说的是事实,但任某是项目研制小组的成员,并参加了所有试验,而且任某的辅助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最起码也应享有署名权。于是,打算向专利管理局提出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中,任某不是该项专利的发明人,因此并不享有该项专利的署名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明确规定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在上述事件中,任某若能提供书面材料或找到别的参加开发的人来证明任某在开发过程中曾对开发工作提出过设计方案或技术构思或对某些关键问题提出过自己独到的见解,并且这些方案、构思或见解直接影响了开发工作的进程,这就说明任某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过创造性贡献,从而也就能证明任某是发明人之一,从而享有署名权。相反,任某若不能提供这些书面材料或证人证言,那么任某就不是发明人,不享有署名权。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17条第1款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13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9.经营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吗?

【宣讲要点】

要了解经营方法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我们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专利权。所谓"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可见,专利权授予的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并不包括经营方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使自己能在如此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各商家可谓煞费苦心,尤其是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但并非所有商业秘密都能被申请为专利而由国家给予保护,即使就算能被申请为专利,也不能说就可以万无一失了。对于专利而言,专利权人还可以将专利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作为商业秘密,不在专利文件中表明,这样对专利权人的专利采取了双重保护,就算被别人侵犯,专利权人的损失也会相对减少,而且容易挽回损失。

【典型案例】

钱某是某啤酒厂的厂长。前些年,由于该啤酒厂刚刚起步,所以销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没有起色。但后来钱某总结出了一套全新的经营方法,正是这种方法使钱某厂生产的啤酒逐步占领了本地区的市场,甚至还打开了省内其他地区的市场。钱某现在担心自己的经营方法被大家知道,那样必然会使啤酒厂所占市场的份额大打折扣,毕竟这种经营方法是钱某自己个人的智力成果,实在不忍心被竞争对手所利用。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钱某想为自己的经营方法申请一个专利。

【专家评析】

本案中,钱某的想法是不能成为现实的,经营方法不能申请专利。

专利权是一种工业产权,这在我国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内都是一样的。能被授予专利的只能是某种科学技术成果,而不能是一种非技术性的管理方法。虽然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了对方法发明的保护,但这里所讲的方法发明是指人们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某物,致使其发生部分质变,成为另一物的方法的发明,如一种新的发酵方法。也就是说,能申请专利的方法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发明,而那些纯系思维的方法,如某种智力活动的方法、管理方法等,不能称之为方法发明,因而不能申请专利。但钱某可以对此种方法进行保密,因为它是该厂的商业秘密。

现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能不说是社会的一种进步。但并非所有权益法律都能予以保护,法律做的更多的是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给予救济。因此,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需要自己多想想其他方法。例如,大家可以和相关的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以违约责任的方式来约束他人保密。为此,钱某可以采取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方法或防止管理模式外泄;一旦有他人非法侵犯,钱某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追究侵权人或者单位的责任。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2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25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