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商标、专利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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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专利权的取得、转让、许可及无效(4)

【专家评析】

本案中,韩某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如果韩某就同样的发明创造两次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两次申请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只是一次以发明专利申请了,另一次又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专利局只能就其中一项专利授予专利权。

韩某将该项发明创造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后又以专利发明申请了专利,国家专利局在该项发明专利过了保护期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情况下,又给予了发明专利保护,这显然违反了《专利法》第13条第1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因此,某厂可以韩某的该项发明专利属于重复授权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某厂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某厂应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仍然维持韩某该项发明专利,某厂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收到维持专利权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某厂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一)项的规定,某厂应当向作出维持专利权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诉讼参加人。

某厂应当以作出维持专利权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诉讼。而韩某作为专利权人与本案审理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会通知韩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证据。

某厂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某厂主张的诉讼请求是有据可依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四,时效。

某厂一定要在收到维持专利权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这个期限法院将不再受理该起案件。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申请延长期限,这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22条第l款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46条第2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67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1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宣讲要点】

******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依照专利法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典型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生产电热水器的企业,生产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量很好。但近年来某公司生产出的产品在市场上受欢迎的程序远不如从前,其原因是使用长时间以后,喷头内就会形成水垢,影响淋浴效果。对此,某公司特意针对此问题组织人员新近研制出了一种"防水垢喷头"。今年3月,某公司就此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专利局经过审查后发现,某公司研制出的这种技术目前在国内属于首创,至今没有任何厂家生产,但是在5个月前该"防水垢喷头"的技术方案已在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首次发表过。于是专利局以该发明创造无新颖性为由驳回了某公司的申请。那么,某公司发明的"防水垢喷头"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陛?如果某公司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专家评析】

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独占实施权,但是并非每一项发明创造都能取得专利权,其必须具备可专利性,就本案的情况而言,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果某公司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不是现有技术,因此就具备新颖性;同时,某公司的该发明创造比起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就具备了创造性;此外,该项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则因而具备实用性。显然,只要某公司的发明创造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符合了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性条件。

某公司的"防水垢喷头"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该发明创造可以获得专利。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虽然某公司申请的"防水垢喷头"实用新型专利,5个月前已在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首次发表过,但是根据《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该项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此外,某公司申请的"防水垢喷头"实用新型专利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也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更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因此,某公司申请的"防水垢喷头"发明创造可以获得专利。

某公司申请的"防水垢喷头"发明创造具有可专利性,而专利局却以其无新颖性为由驳回了某公司的申请。对此,某公司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某公司在复审时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9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如果某公司委托专利代理机请求复审的,某公司还应提交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写明委托权限。

如果某公司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是终局决定,因此某公司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复审委员会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复审决定也直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某公司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2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41条******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60条依照专利法第41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12.使用失效的专利技术是否构成侵权?

【宣讲要点】

失效专利,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各种原因而失去专利权、不再受专利法律保护的专利。一般来说,使用失效专利并不会有侵权的麻烦,但这里所说的侵权,是对失效的"从属专利"的侵权,对"从属权利"所依赖的"基本专利"是否构成侵权,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对于失效专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无偿地使用之,由此获得经济效益。专利权作为工业产权之一,是专利局授予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亨有的专有权。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排他性,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失效专利则丧失了这种权利,即失去了专利法对其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

其次,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无偿地对失效专利进行改进,并得以实施。在专利许可证的贸易中,有一种方式:原发明的专利权人与改进该发明的专利权人之间需要达成协议,因为改进者是在原发明基础上进行的改进,改进者在实施中(包括自己实施与技术转让),须向原发明者支付一定的专利技术使用费。对于改进之后的新产品技术,可以根据创造性的程度,再次申请新专利,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典型案例】

李某是C公司的总经理。A公司是一家锅炉生产商,2002年3月3日,其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正转链条给煤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9月3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其专利权,同年9月15日公告,专利号为ZLXXXY,有效期至2012年3月2日。为了推广该技术,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许可C公司实施"正转链条给煤装置"专利,使用费采取入门费加提成费的方式支付,其中入门费8万元,提成费按35吨锅炉每台2万元、20吨锅炉每台1.5万元、10吨锅炉每台l万元计算。2005年10月,A公司因未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被提前终止。而C公司则继续使用正转链条给煤装置。

2005年12月,B锅炉厂提出C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其理由是:A公司生产的锅炉给煤装置,技术特征包括一个给煤滚筒,是B锅炉厂的"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专利中所述的送煤机构;双层梳齿式振动筛是在B锅炉厂专利中"筛子"的特征上进行的改进;B锅炉厂专利中的外壳、进口、出口等技术特征,A公司生产的正转链条给煤装置中均存在。两者唯一不同的是A公司的正转链条给煤装置增加了棘轮振动、传动装置。B锅炉厂于2001年6月5日就申请并在第二年取得"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该说A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在基本专利B锅炉厂的实用新型专利基础之上产生的从属专利。虽然A公司的正转链条给煤装置专利失效,不受专利法的保护,但是作为基本专利的B锅炉厂的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专利有效期要于2011年6月4日才截止,在此期间其专利技术是受法律保护的。C公司未经B锅炉厂许可擅自使用其享有专利权的产品,已构成了侵权。C公司认为:正转链条给煤装置作为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上的从属专利,已经失去专利法的保护而进入公有领域,C公司当然有权予以免费使用,谈不上侵犯B锅炉厂的专利权。

【专家评析】

本案中,C公司使用A公司已失效的从属专利的行为,虽然对A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但对于拥有基本专利的B锅炉厂来说,C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专利侵权。

我国《专利法》第51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上述条款中,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基本专利,后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实施的具有重大技术进步的为从属专利。对C公司而言,A公司生产的正转链条给煤装置为从属专利,B锅炉厂的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为基本专利,两个专利都受专利法的保护,且前者的实施必须依赖实施后者的专利技术。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4条的规定,A公司因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而使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导致其生产的正转链条给煤装置失去专利效力并提前进入公有领域。对一般实用新型专利来说,此时C公司可以免费使用,但由于A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比较特殊,它是建立在B锅炉厂的实用新型专利基础之上的,所以A公司专利的失效,并不意味着B锅炉厂的专利也随之失效,作为一项独立的发明创造,B锅炉厂仍对分层式给煤装置享有专利权。C公司在未经B锅炉厂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根据《专利法》第12条的规定,已构成专利侵权。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12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51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