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商标、专利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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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专利权的取得、转让、许可及无效(5)

13.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应证明该专利无创造性?

【宣讲要点】

专利权的无效,是指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也可能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是对任何人、组织提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都会作出宣告无效决定,而是要看请求人的理由或者证据是否充分、真实、有效,只有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该项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才会宣告该项专利无效。

申请专利无效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之主题不合格;

②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③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④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或者第4款的规定;

⑤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

⑥在后专利权。

【典型案例】

谢先生是某锅炉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生产出的"xR某型锅炉"已于两年前销往市场。今年,某公司发现东申有限公司是"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产品与某公司的产品几乎完全相同,但其已经取得专利权,该专利的申请日是2007年3月,并于2008年6月被国家专利局公告授权。某公司认为该项锅炉技术早已被某公司使用,生产出的产品都已经在市场上销售,显然该技术已失去了新颖性和创造性。于是,今年8月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理由是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然而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某公司在提交请求书时没有提供证明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必要的证据证明,便让某公司限期提交证明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证据。某公司为此很困惑,不知道该提供哪些证据证明。

【专家评析】

本案中,某公司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无效。

首先,某公司可以作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的主体。

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既然某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技术与东申有限公司的技术相同,其专利技术已经不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条件,那么,某公司完全可以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之日起,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其次,某公司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应当是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内容,某公司生产出的"XR型锅炉"已于两年前就销往市场,而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于2006年6月才被国家专利局公告授权,而且,从两种产品、技术对比来看,几乎完全相同。因此,某公司可以以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最后,某公司请求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专利复审委员会会根据提出的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经过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部分无效。因此,某公司要想让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就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确实不具有创造性。

某公司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必须提交证据。某公司以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无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根据《专利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某公司还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由于某公司在提交请求书时没有提出相关证据的,该专利复审委员会可让某公司在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这时某公司就应当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某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充分。

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时,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无创造性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45条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民事诉讼法》

第63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65条第1款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球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第66条第1款、第4款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矗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4.在相同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现外国优先日早于本国优先日时该如何确定两者的顺序?

【宣讲要点】

申请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即称为外国优先权。由此可见,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

2.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在中国的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在外国的首次申请之日12个月。

3.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

4.申请获得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向我国专利局申请专利时一并提出书面声明,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第一次提出申请专利的申请日;

②申请专利的申请号;

③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

未写明这三点内容的,视为未提出优先权申请。

5.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后,应当在3个月内提交其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由第一次申请的国家的专利行政机构制作。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法律上,优先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二是优先权期内发明创造公诸于世的行为不丧失新颖性。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在先申请的主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①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②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③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典型案例】

2008年10月3日,美国某公司向美国专利管理机关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书,要求申请专利的名称为"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2009年5月3日,美国公司以其向美国专利管理机关申请专利内容的相同主题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该公司还同时提交了要求获得优先权的书面声明。2009年7月5日,该公司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一次在美国提出申请文件的副本。而我国国内某公司也于2008年11月5日研制成功了一种电烹锅,其结构和技术等方面都与美国公司研制的电烹锅相同。2009年2月15日,国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该电烹锅的发明专利申请,名为"多用途电烹锅"。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国内公司研制的电烹锅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且虽然该公司的专利申请和美国某公司的专利申请主题相同,但其申请日早于美国某公司在中国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可以授予其专利权。然而,美国公司却认为自己在美国的申请日期远远早于中国公司在中国的申请日期,根据申请在先原则自己应获得专利权,两家公司遂发生纠纷。请问:该纠纷该如何处理?

【专家评析】

案例中,美国公司与我国国内公司发生争议的焦点在于谁的申请日期在先。从表面上看,美国公司申请专利的日期确实要早于我国公司,但是,该公司在美国的申请日能否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呢?

从案例中可以得知,美国某公司在美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且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美国某公司第一次向美国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时间为2008年10月3日,而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时间为2009年5月3日,没有超过12个月的期限。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基于该公约,美国某公司可以获得专利申请的优先权。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创造与外国首次申请审批的最终结局无关,只要该首次申请在有关国家中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美国某公司于2009年5月3日提出专利申请后,又于2009年7月5日提交了其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没有超过3个月的期限。因此,美国某公司享有外国优先权,即该公司可以以第一次申请专利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由于美国某公司的优先权日是2008年10月3日,早于中国某公司的专利申请日2009年2月15日,因此,美国某公司的专利申请优先。如果美国某公司的电烹锅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则该电烹锅的发明专利权就应该归美国某公司享有。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29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32条第2款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15.单位如何申请由受聘人员完成的发明专利?

【宣讲要点】

作出发明专利后,专利权利人就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申请发明专利的程序主要如下:

(1)申请:由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的专利局提出。

(2)初步审查:******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另外,******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当然,******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登记: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需要注意的是,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驳回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并且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6)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7)无效申请: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8)行政诉讼: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不服的,或者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