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耕地、宅基地与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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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土地承包(13)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0、能否将承包的土地私自用于非农建设?

【宣讲要点】

未经依法批准,承包方不得私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否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典型案例】

张某是某村的农民。2011年,张某承包了村里的一块耕地,由于他的耕地紧邻马路,朱某私自在自己的耕地上建造了一个小面馆,经营早餐。2012年年初,县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专家评析】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承包方还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擅自在其承包的耕地上建房,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县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承包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应当如何处理其承包的耕地?

【宣讲要点】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典型案例】

马某是某乡双山村的农民。2008年,马某承包了村东头的一片耕地,由于近年来从事农业生产基本没有利润,马某三年前迫不得已做起了家禽贩卖生意,由于马某的聪明和勤劳,生意不错。马某承包的土地已有两年未进行耕种,村委会想依法收回马某的土地作为预留机动地,但遭到了马某的断然拒绝。

【专家评析】

由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十分紧张,因此必须严格保护现有的耕地资源进行充分地利用。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本案中,由于马某弃耕抛荒已经超过两年,发包方双山村村委会可以依法收回马某的承包地。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42、承包人能否将承包的土地流转获利?

【宣讲要点】

我国法律允许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收益归承包人所有。

【典型案例】

张某是某乡光明村的村民。2009年5月,张某承包了光明村的10亩耕地,承包期10年,每年交承包费1000元。2011年1月,张某全家迁往县城。临走时,在未征得光明村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张某与同村的农民王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10亩耕地全部转包给王某经营,王某一次性向张某支付费用3000元,此后每年向张某支付承包费15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开始对该片土地进行耕作,并履行转包合同。2013年6月,张某与光明村村委会因为土地承包问题发生争议,村委会提出张某已不在该村居住,不能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谋利,要解除与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双方争议不下。2013年8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村委会不得解除合同。

【专家评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承包方将自承包的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在我国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有以下必要性:(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促进农村种植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农村种植业结构调整是中央提出的加强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战略性任务,我们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但绝不能靠行政干预方式来实现结构调整的目标。在土地承包期已延长30年的情况下,要稳定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逐步规范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流转形式,达到优化种植、结构调整的目的,从而实施区域布局,有效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业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的需要。加入WTO给我们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确实给我们的农业尤其是种植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冲击。显然,现时的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难以进入国际市场,难以抵御激烈的国际竞争,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实现传统农业的突破性发展,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提高土地规模效益。(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而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规范地流转起来,有效地解决了农村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土地承包关系才能稳定。(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土地延包30年后,土地流转越来越普遍,涉及到相当数量农户的切身利益。只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才能根除纠纷隐患,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主要有五项: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平等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流转的基础。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必须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流转方也不能强迫流转方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等价有偿的,应当体现公平原则。有偿原则并不排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某些时候的无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事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承包人已使用20年,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即不得超过10年。

(4)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原则。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这是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要求。倘若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包土地承受经营权的流转。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可以优先取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侵权和违法行为。针对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侵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依据这一法规,以下四种做法,属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农民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特别是发包方。二是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早在1997年,中央就明确规定“中央不提倡实行‘两田制’。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经实行的必须按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认真进行整顿。”四是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承包户对集体经济组织有欠款的,有偿还能力的,应当如期偿还;拒不偿还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承包户一时经济困难无法偿还的,发包方可以采取措施帮助承包方解决困难,绝不能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加重他们的困难。以上四种做法,都是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农民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收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本案中,承包人张某未经发包方同意,将耕作的土地转包给王某,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张某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收益应为其合法收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