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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其他(5)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4、有了狩猎证,就可以随意猎捕野生动物吗?

【宣讲要点】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但持有狩猎证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猎捕野生动物。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王某是居住在林区的农民。2012年10月,王某取得了林业部门颁发的狩猎证,经常到林区狩猎。通过猎捕和出售野生动物,王某获益颇丰。一次,王某正在林区狩猎,被护林员发现。护林员告知王某,现在正是禁猎期,王某在禁猎期狩猎是违法的。因此,要对王某处以罚款,还要没收王某的狩猎工具。王某认为自己有狩猎证,打猎是合法的,拒绝缴纳罚款和上缴狩猎工具。王某的做法正确吗?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8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所谓狩猎证,是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消长情况、资源分布情况而核发的允许猎捕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定凭证。颁发狩猎证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野生动物狩猎管理,防止乱捕乱杀野生动物,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因此,持有狩猎证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猎捕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持狩猎证狩猎,应当遵守以下法律规定:(1)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2)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3)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4)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5)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本案中,王某虽然持有狩猎证,但他在禁猎期内狩猎,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明文规定。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0条(2007年《刑法》修订后为第341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护林员对王某作出罚款和没收猎捕工具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正)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在河滩上抓螃蟹,需要申请许可吗?

【宣讲要点】

下海、下河捕捞水生野生动物,需要依法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但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

【典型案例】

2013年秋天,某村河里的螃蟹特别多,河滩上经常爬满了螃蟹。村民们纷纷前往捕捉。村干部发现后,进行阻止,说:水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能随便捕捉。如果要捕捉,要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村民十分困惑,祖祖辈辈都抓螃蟹,也没听说过国家不让抓的。在河滩上抓螃蟹,到底要不要办理许可呢?

【专家评析】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中包括水生野生动物。我国《渔业法》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其中,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也就是说,下海、下河捕鱼的,要依法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不能随便捕捞。但不是任何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都要依法申请许可,我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根据上述规定,村民到河滩上去拣螃蟹,是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当然,前提是河滩上没有人进行养殖或者管理。

【法条指引】

原农牧渔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16、在水土流失严重的草原上挖药材,应当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违法在水土流失严重的草原上挖药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自2010年以来,江某等人组织村民在草原上挖药材。由于附近的草原水土流失严重,常年挖掘,加重了草原的水土流失,对草原植被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有关部门曾对江某等人多次进行制止和警告,但其均置之不理。对江某等人应当如何处罚?

【专家评析】

江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草原法》的规定,对其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我国《草原法》第49条规定:“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从事采挖植物和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都是违法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将加重对草原植被的破坏,给草原的生态环境和植被恢复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草原法》第67条规定:“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对江某等人长年组织村民在水土流失严重的草原上挖掘药材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江某等人拒不执行的,可以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同时,对其违法挖掘的药材和出售所得,应当予以没收并给予相应的罚款。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