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耕地、宅基地与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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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其他(6)

17、在草原上取土是否需要经过批准?

【宣讲要点】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典型案例】

村民阮某想盖几间新房,但到哪里去取土,让他十分犯愁。有人建议他到附近的草原上取土,阮某听了,觉得可行,就租用了一台拖拉机并雇了几个青壮年,到附近的草原上取土。阮某先后从草原上拉了两车土回来。经人举报,畜牧局的工作人员找到了阮某,向他指出未经批准擅自从草原上取土,是违法的,要对其处以罚款。阮某不明白,自己从草原上取土碍着谁的事了,这也违法吗?

【专家评析】

按照我国《草原法》的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依法对草原进行保护。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法律作出上述规定,是为了有效地保护草原植被和草原草原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随意从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和采矿,造成草原植被的破坏,影响草原生态环境和农牧业生产。根据《草原法》第68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阮某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从草原上取土建房,对草原植被造成了破坏,违反了《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按照《草原法》的规定,除了责令其停止从草原上取土的行为,限期让其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草原植被外,还要对其处以罚款。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能否在草原上开垦耕地?

【宣讲要点】

国家退耕还草的政策通过《草原法》上升为国家法律,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某村为了发展农业生产,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对该村集体所有的草原进行开垦,转变为耕地。在讨论过程中,有人提出国家法律禁止开垦草原,这种做法与国家退耕还草的政策是相违背的。但大多数人仍然同意开垦。村委会组织村里的劳力,投入了开垦草原的工作中。县农业局获悉后,立即前往制止。这种开垦草原的行为真的违法吗?

【专家评析】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拥有各类天然草地3.9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0%,但人均占有草地面积仅为0.33公顷,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面积的二分之一左右。但在草原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八五”期间,因草地开垦为农耕地,不合理利用草地造成水土流失和草地退化等,使我国每年减少草地约200万公顷,虽然通过人工种草和改良草地增加草地133万公顷,实际上每年仍然净减少草地达65—70万公顷。因此,国家实行退耕还草的政策。《草原法》规定:“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草原法》将国家的退耕还草政策上升为法律,有利于退耕还草政策的贯彻落实和草原资源的恢复和保护。《草原法》第66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村为发展农业生产而开垦草原,虽然其初衷是好的,但其做法违背了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县农业局依法制止其违法行为是正确的。除了责令其停止开垦草原的行为外,还应当限期让其恢复已经被破坏的草原植被并视具体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驾车在草原上兜风的,应当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驾车在草原上兜风,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3年平均产值3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云某参加了自驾车俱乐部。2013年十一期间,云某随俱乐部驾车到草原上出游。第一次看到广阔的草原,云某感到十分新奇和兴奋,最后竟然独自驾车离开道路,在平坦的草原上兜起风来。车轮碾过之处,草原植被尽数被破坏。在场的农牧民十分气愤,上前阻止,与云某发生了争执。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闻讯赶来,将云某带到了执法站。对云某应当如何处理呢?

【专家评析】

为了保护草原植被,我国2013年6月29日新修改的《草原法》第55条规定:“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草原法》第70条规定:“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云某在驾车到草原上游览观光的过程中,离开道路,在草原上驾车兜风,给草原植被造成了严重破坏,对其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由于其不具备恢复草原植被的能力,可以由有关部门代其采取恢复措施,由云某承担相应的费用,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罚款的额度为草原被破坏前3年平均产值的3倍以上9倍以下。如果云某的行为还给草原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造成了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五十五条 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