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爱有法度:王洋律师解析家庭纠纷2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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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双面丈夫(2)

听到王律师的这番话,孙秀傻眼了。这盼星星,盼月亮的,却盼来了这么一个追杀令。律师走后,孙秀是茶不思,饭不想,整整一天都在发呆。懂事的女儿劝孙秀:“妈,你也找律师问问吧。”孙秀恍然大悟,第二天她就来到了律师事务所。

听完孙秀的介绍,律师问:“饭店女老板为什么肯下这么大的力气帮李明离婚呢?”一句话点醒梦中人。是呀!这的确很蹊跷,孙秀一下子找到了方向。

孙秀找到的方向是什么呢?接下来她又会做什么?

一周后,李明所在的大饭店侧门前,多出了一个修鞋的地摊。一个灰头土脸的男人从早到晚,低着头守着地摊给人修鞋。这个人不是别人,正是孙秀特意找来的一个远房大表哥,李明不认识。一天晚上,饭店关门后,大表哥递给饭店更夫一根烟,与更夫聊了起来。“你们老板真有派头哇!”“那当然,人家何止是有派头,还相当有福气呢!”“怎么个有福气法呀?”“我们老板有一个漂亮的女人,还有一对龙凤胎儿女。”“他那个女人是不是这个饭店的老板?”更夫摇摇头,说道:“那我说不准,谁知道她究竟算是老板呢?还是老板娘呢?”“听说这女人是个老富婆?”更夫又立刻摇头:“瞎扯,人家可年轻了,原来是这个饭店的服务员,因为漂亮又会来事,被李老板看上了。现在这个女人不常来,都是老板在管理,这个女人专门在家里照顾孩子。”

以上打听来的消息立刻传到了孙秀耳朵里。听了大表哥的“汇报”,她再也坐不住了。她又风风火火地来到了这家饭店。正当她在饭店门口徘徊不定时,眼前发生的一幕彻底把她激怒了。

又出什么事了呢?只见饭店门口缓缓驶来一辆白色的宝马车,车停下之后,下来一个身材高挑、皮肤白皙的漂亮女人,随后,又下来一对3岁左右的金童玉女。这时,李明从饭店走了出来,两个孩子先后扑了上去,竞相喊着爸爸。天呢!孩子都这么大了,他瞒了我们娘俩这么多年。一直盯着看的孙秀忍无可忍,猛地冲上前去,给了李明重重一记耳光,大骂道:“你这个白眼狼。”李明愣了,那个年轻女人也愣了,饭店保安随即冲了过来,将孙秀推倒在地。孙秀半天缓不过劲来。此刻的李明,却躲进了饭店门里。

年轻女人拨打了110,不到五分钟,警察就赶到了。年轻女人对警察说:“一个月前,就是这个女人砸了我的饭店,她太猖狂了,今天又要来砸,我要求对她严惩。”“你叫什么名字?”“我叫吴红,是这个饭店的业主。”

原来这个漂亮女人就是饭店业主吴红,她就是李明在外面的情人。

孙秀被带到了公安局,将经过一五一十地道了出来,并喊道:“他们重婚,连孩子都有了,他们不犯法吗?你们不管吗?”办案人很理解孙秀,但是告诉孙秀说:“法律是公正的,他们构不构成重婚罪,我们会依法侦查的;但你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孙秀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让她回家等候结果。

此时的孙秀如热锅上的蚂蚁,她多么希望通过公安局能查到李明与吴红重婚罪的证据,来惩治这个白眼狼啊,也多么希望被她砸坏的财产,价值小一点,她可不想坐牢啊!孙秀的愿望能够实现吗?

一周后,公安局通知孙秀:经我们调查,李明与吴红虽然长期同居,但对外并未以夫妻名义相称,所以不涉嫌重婚罪,不能立案。而你砸坏饭店的财物,经评估价值5500元,已经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接到这一通知的孙秀,不禁悲叹:“老天对我太不公了。”束手无策的孙秀,立刻找了位律师,律师接受孙秀委托后,经过认真的调查取证,半个月后,律师对孙秀说:“你放心吧,我已经掌握了对你有利的证据。”

真的会这样吗?律师为什么如此有把握呢?很快,孙秀的案件进入庭审环节。法庭之上,公诉人指控:“孙秀砸坏饭店的桌椅、餐具等物共计价值5500元,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按照刑法第275条追究刑事责任。”而孙秀的辩护律师反驳道:“孙秀砸毁饭店财物不假,但该饭店的财产,实际上属于孙秀与李明的共有财产,换言之,孙秀砸毁的是自己的财产,因而不构成犯罪。”

律师这个观点对吗?我们不妨看一下,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说法: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案中,孙秀的确毁坏了李明酒店里的财物,并且在主观上具有毁坏的故意,且在数额上也确实达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中规定的5000元的标准,应当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但是孙秀的律师提出如果孙秀毁坏的财产是归自己所有,那么她的行为就不应当构成犯罪。因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毁坏的是他人财物,但不难理解这是该罪的应有之义,因为毁坏自己的财物,等于是在行使处分权,并不侵犯他人合法利益,因此当然不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过此番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本案的焦点就在于饭店财物究竟是归谁所有?

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重要证据,什么证据?就是这家饭店的工商档案,律师说:“这份证据能证明,饭店已经注册五年了,业主一直是李明的名字,而就在李明起诉离婚的三天前,才将业主更成了吴红。”也就是说,饭店的所有财产原本是属于李明的,而基于他与被告人的合法婚姻,此财产当然属于与被告人孙秀共同所有。而李明将夫妻共有财产单方赠与吴红的行为无效。所以孙秀砸的是自己与李明的夫妻共有财产。

律师说法: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及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效力>>>夫妻财产,哪些能确定为共同所有呢?那么如果被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而擅自处分了共有财产,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呢?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明经营饭店并取得高额收益是在其与孙秀婚姻存续期间,那么李明经营的饭店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饭店及其经营产生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李明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孙秀协商并征得她的同意,本案中李明将财产赠送给情人显然并未得到孙秀的承认。那么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处分财产是无效的,但善意第三人除外。那么善意第三人,要求具备三个条件:1.出于善意;2.支付相应对价;3.已办理登记等手续。而李明的情人,这种特殊身份,显然就并非出于善意,更没有支付对价,所以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律师提供的这份证据,终于力挽狂澜,法院认为:被告人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砸财产是被告人与李明共同所有,故当庭宣判孙秀无罪。

孙秀喜极而泣,与女儿抱头痛哭。但经过这一劫,孙秀变得更加坚强,她决定要为女儿、为自己争取她们的合法权益,越是面对李明的冷酷越不能退缩。于是她又委托律师代理自己与李明的离婚诉讼,在这起离婚案件当中,终于查清了李明的双重嘴脸。

原来,早在7年前,李明就开办了这家饭店,从小饭馆一路变成大酒楼,生意做得越来越好。他一直想要个儿子,就很快与年轻漂亮的饭店服务员吴红同居,而且第二年吴红就生下了龙凤双胞胎,这下李明再也不想见到农村的糟糠之妻和拖累自己的病女儿了。原本他想早点把婚离了,可又担心自己好不容易积累的财富白给了孙秀母女,就一直等待时机,并导演了穷汉离婚的闹剧。而且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将他名下一辆价值100多万的宝马车、一套住房和饭店都转移到吴红名下。一切真相大白之后,孙秀的律师据理力争。最后法院判决李明与孙秀离婚,现孙秀居住的房屋全部归孙秀所有,认定李明恶意转移100多万财产的行为无效,由李明支付给孙秀车、房折价款70万。此外,饭店的物品总价值的一半,扣除孙秀毁坏的5500元后,也由李明支付给孙秀。

这场异常艰苦的离婚大战终于落下了帷幕,孙秀历尽挫折争取到了大笔财产,但她能算是真正的赢家吗?心灵的创伤唯有她自己能体会!

牛顿说:我能测算出天体的动行轨道,却无法算出人性的贪婪。李明的每一步都可谓在注解贪婪的含义。他有一个贤淑的妻子、懂事的女儿,本该算是美满的三口之家,李明对此却不屑一顾,而是再觅新欢,再建一个家外家;李明生意成功,由穷变富,却不感激在家操劳、始终支持他的结发妻子,反倒视妻子和女儿为包袱、累赘,更怕她们在他的财富当中分走一杯羹。他为此竟做“双面人”,回到家中就是时运不济、穷困潦倒的打工仔;在婚外却是资产上百万的富老板。但这样的苦心经营,还是没能保住他的假面具,正所谓机关算尽也枉然,法律自有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