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爱有法度:王洋律师解析家庭纠纷2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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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守不住的承诺(2)

“今天我也不瞒你了,受害人是我亲弟弟,以前我一直没敢说,怕你们说我太没人性了。”听到这儿,老赵的确有点吃惊。因为李旭明性格比较内向,不像那种凶神恶煞、点火就着的主儿,听说他打死的是自己的亲弟弟,真是挺意外的。老赵怕李旭明多想,装作很轻松地说:“唉,进这里的哪有好人啊,还不都是一个比一个坏,你也想太多了。”听老赵这么说,李旭明稍稍松了口气,又问道:“老赵,你说如果我被抓那会儿,没如实交代,说了点儿假话,会不会罪加一等啊?”“那倒也不一定,要看具体是什么事啊。”老赵委婉地说。李旭明却一下子很激动:“要不是为了我妻子,我哪至于打死自己的弟弟,也不至于落到这步田地。如今她把我和孩子都甩了,自己逍遥去了。”“究竟怎么回事啊?”老赵忍不住问道。李旭明答非所问地说道:“老赵,你凭良心讲,我现在对她做什么都不算过分吧?”老赵还真不知道该怎么回答他。李旭明看着老赵惊愕的表情似乎也没想要答案,转身走了。看来这离婚的打击是不小啊,怎么神经兮兮的,老赵心里暗想。

几天后,李旭明突然找狱警说:“我要坦白,我要揭发。”“你要坦白什么?揭发谁啊?”狱警挺奇怪,这都服刑4年多了,要是知道点什么早该揭发了,怎么才想起来要坦白、揭发?李旭明什么也没说,只是和狱警要了好多稿纸,一个多星期的时间是写了撕,撕了写。

李旭明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又要坦白,又要揭发的,难道他真知道什么大案子,想要立功、减刑?可为什么偏偏是在刚刚和他妻子离婚之后呢,难道和他妻子有什么牵扯?还是因为他妻子和他离婚,一直耿耿于怀,想设计点什么?

一个月后,季晓平正在工厂里上班,突然保卫科领着两个警察走了进来,要求季晓平到公安局配合调查:“我们想了解一下,4年前你丈夫李旭明打死他弟弟李旭亮的一些情况。”“这案子不是已经结了吗?李旭明也已经被判刑,现在还在监狱里呢。”季晓平满脸疑惑。“是这样的,我们接到举报,说你也参与了那场争斗,而且说被害人李旭亮的死和你有很大关系。”还没等办案人说完,季晓平气得满脸通红,从椅子上跳起来,嚷嚷道:“胡说,这是栽赃,是陷害,这事4年前就说清楚了,他们兄弟俩打架,我怎么会参与呢,不信你去问李旭明。”办案人对她的表现显然没觉得意外,说:“你别激动,我们接到举报,就有责任核实,如果真和你没关系我们也不会冤枉你,所以请你配合我们尽快查清。”接受完询问的季晓平回到家久久不能平静,4年前的旧账怎么又翻出来了,谁会举报我?她突然想起来在监狱审理离婚案件时,李旭明对自己说的那句狠话:“你不仁就别怪我不义。”难道真的是他,为报复自己离婚,就去举报自己?

不行,这事我一定得查清楚,不能坐以待毙。于是她立刻行动起来。第二天,她就向单位请了假,特意买了些水果,到孩子奶奶家去看孩子,顺便也好打听一下消息。可一进家门,孩子奶奶却冷冷地说:“真是稀客啊,你再不来,孩子怕是要不认识你了。”季晓平赔着笑脸说:“是呀,是呀,以后我得常来。”5岁的儿子似乎对她也没什么兴趣,躲在奶奶身后,怯生生地看着自己的妈妈。季晓平又拿苹果又拿橘子,好不容易把儿子哄到怀里,有意无意地问孩子奶奶:“孩子他爸还好吧?”“好?他好得了吗?”“我和他离婚,他是不是有些想不开啊?”“他想不开你不也照样离吗,这事能由着他吗?”孩子奶奶仍然满腹怨气。季晓平问了半天,也没问出什么来,临了央求孩子奶奶:“看在我是宝宝妈妈的分上,您就体谅我吧。要是有机会您也劝劝他爸,别太记恨我了。”季晓平还是觉得不放心,又坐了四个多小时的长途车,赶去第二监狱看自己的前夫李旭明,想要当面问个究竟。

到了监狱,她在会见室等了好一会儿,狱警走出来对她说:“李旭明说他不想见你。”“我有事要问他,麻烦你再给我说说吧。”“对不起,他本人不同意见你,我们没权力强迫。”狱警客气地拒绝了她。

费尽周折,却吃了闭门羹,事情也没弄清楚,季晓平觉得很不安,但也没别的办法,只能安心等待公安局的调查结果了。

这季晓平也是,何必这么担心呢,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4年前已查清的案子,还会因为离婚就来个大翻盘吗?

一周过去了,两周过去了,什么消息都没有,应当是没什么事了吧?季晓平的心稍稍放了下来,可就在她以为风平浪静的时候,一个月后的一天,两个警察再一次站在她面前。而这一回,他们手里直接拿着拘留通知书和冰冷的手铐。

公安局是不是弄错了?李旭明已经在服刑了,为什么又要拘留季晓平?

这一次季晓平没像第一次那么激动和愤怒,倒显得很镇定,但对公安局的所有提问她一概回答“不知道”“没看见”“不是我”。尽管如此,公安局和检察院仍然凭借其他证据,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对季晓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法庭之上,公诉机关的几位重要证人依次出庭作证,坐在被告席上的季晓平看到,第一个出庭作证的证人,就是自己刚刚离婚的前夫李旭明,这既在意料之中却也在意料之外。季晓平突然发狂一样想拼命挣脱法警,对着李旭明大喊:“李旭明,你说话不算数,你当初答应我什么了?”李旭明却冷冷地说:“你又是怎么承诺的,还不是说等我一辈子吗?你做到了吗?”“等你一辈子?说的简单,做起来有多难你知道吗?你已经这样了,干吗非拉上我当垫背的?非让我跟你一起下地狱?”季晓平带着哭腔说。李旭明恨恨地说:“你无耻都到这地步了,竟然还理直气壮?你难?是等我难、养孩子难,还是蹲大狱难?为了你这样的女人,我不值!”听到这儿,季晓平好像泄了气的皮球,一下子瘫软在被告席上。

他们之间究竟隐藏着什么秘密,彼此之间的承诺又是什么呢?

法官严肃地对李旭明说:“你要如实陈述,不得作假证、伪证,否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李旭明庄重地回答:“我保证我说的全是实话……我家和我弟弟的承包地相邻,4年前的一天早上,季晓平先去地里干活,她发现我家刚种的两垄苗被刨了,当时就我弟弟在地里,而且她和我弟弟关系一直不太好,就认准是我弟弟故意刨的,两个人就吵起来了。我赶到时,他们俩,一人拿着一把镐头已经打起来了。我挺生气的,再怎么样男人也该让着点女的,何况她是嫂子啊,我就从我弟弟身后,拿了一把铁锹,狠狠拍了他几下,结果他被拍倒了,躺在地上,没想到我妻子上来,用镐头一下打在他头上,我弟弟当时就不动弹了。后来我俩发现我弟弟死了。当时我们的孩子出生还不到一年,不能既没妈又没爸呀,我俩一合计,为了保全她,我就把事都顶下来去自首了。我答应她一辈子保密,她也答应我带孩子一直等我出去。可没想到,一年前她在外边又找人了,还把孩子扔给我父母不管,又起诉和我离了婚。她这么没良心,我凭什么还给她顶雷,所以我才又说出实情揭发她。”随后又有两位证人出庭,他们都是邻居,当时也在地里干活,看到了事发当时的整个过程。因为李旭明当时就一再央求他们保密,又承诺给他俩每人1000元钱,所以他们才都保持沉默,没向公安局反映情况。轮到季晓平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指控被告人构成伤害致死的证据不足。首先,季晓平从始至终没有认罪的供述;最后,根据证人李旭明的特定身份,他的证言不可信,一方面他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另一方面,他对被告人与他离婚的事耿耿于怀;最后,其他两位证人认可收取了李旭明的金钱贿赂,因此证言也不可信。综上,不应当认定季晓平构成犯罪。”一番激烈的辩论之后,法院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那么,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呢?我们注意到被告人季晓平是一直不认可自己犯罪了,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呢?

律师说法:零口供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这样两种情形: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知道他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刑法学界被称为零口供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刑法上“零口供”制度的根源。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

规定这种“零口供”制度的好处是:首先,可以防止冤假错案,因口供具有易变性的特点,被告人对公安局可以这么说,到了检察院又可以那么说,如果过度依赖口供,难免会产生错案。其次,也避免了刑讯逼供,促使侦查人员不依赖被告人的口供,而是积极收集其他证据。

因此在本案当中,应当说季晓平不认罪的供述不足以影响案件的定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经认真合议,认为,首先,三位证人在时间、地点、具体情节的陈述完全一致;其次,4年前的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凶器镐头上没有被告人李旭明的指纹,只有季晓平的指纹。因为当时过于轻信李旭明的自首口供,忽视了这一重要的司法鉴定。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季晓平构成伤害致死罪,同时鉴于她为逃避刑罚故意隐瞒罪行,从重处以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季晓平接到这份判决书时,低下了头,没有提起上诉。而正在服刑的李旭明,虽然4年前隐瞒了真相,但鉴于在这起案件当中他只是从犯,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不是主要责任人,重新量刑,从原来的15年有期徒刑改为10年有期徒刑。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应当了解,承诺意味着诚信、意味着坚守,更意味着付出,而不是为了推卸责任、掩盖罪行的幌子和手段。夫妻俩守了4年的秘密,一朝捅破。季晓平最终也走进了围着铁丝网的高墙内,接受法律的制裁,因为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罪恶付出代价。

夫替妻顶罪,妻子许下“一直等你”的诺言,可时光荏苒,妻子抛下孩子,背叛承诺,夫怒而揭发妻子罪行,导致案件在4年后真相大白。在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警方遭遇犯罪嫌疑人的“零口供”。“零口供”即在犯罪嫌疑人没有作出其有罪的供述情况下,根据其他证据,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结论。广义的“零口供”规则即口供的假定排除,使口供对案件审查起诉的影响为零。在国内就沉默权问题仍存在激烈争论的时候,这一制度将理论上的某种主张引向实践,具有重要的先导性意义。但即便“零口供”,只要铁证环环相扣,法律都必将让真凶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