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爱有法度:王洋律师解析家庭纠纷2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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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情外情(1)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故意杀人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北方某城市,2010年的一天傍晚,江边几乎看不到什么人,只偶尔有几个路人,也是匆匆而过。突然从桥上掉下一个物体重重地摔在江里,发出很大的声响。恰好有人看到,惊慌地喊起来:“不好了,有人落水了,快救人啊!”这时有一个正在跑步的小伙子,二话不说一头跳进江里,很快抓到那人的胳膊,把她拖上了岸。

这时,大家才看清楚,这个落水的,是一个女人,也就三十多岁的样子,已经昏迷不醒了。有人打了“110”和“120”,很快,警车和急救车都赶到了。将这名女子抬上了救护车。

尽管抢救及时,可这位落水的女子,还是没有醒过来,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迅速查明了死者的身份:死者叫杨琴,女,33岁,已婚且育有一子,是一家公司的办公室文秘。接到通知的家属很快赶来,听到杨琴的死讯大吃一惊。可怜杨琴的儿子才8岁,当场大哭起来:“妈妈,我要妈妈!妈妈怎么不醒啊,你快醒醒,你答应带我去海洋公园呢!”杨琴的丈夫李超紧紧搂着儿子,一句话也说不出来,脸上淌着泪水。警察等李超情绪稍稍平复,才向他了解死者的有关情况:“她最近有没有说过想轻生,或者遇到什么难事了?”李超肯定地答道:“没有,绝对没有,她昨天还和儿子约好周末去公园呢。”“你俩最后通电话是什么时间,她说过要去江边吗?”李超想了想说道:“下午三点多钟,她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晚上加班,晚点回家,让我去接孩子,没说要去江边啊……”办案人又向救人的小伙子了解情况,小伙子说:“几年前我也碰到过落水的,我去救那人时,那人用手使劲抓我。后来我了解到那是落水者本能的反应。可今天救这女的,我抓到她时,她没有任何反应,好像那时就没知觉了。我当时还纳闷呢,因为我当时反应很快,很短时间就抓到她了。”

根据这些情况,办案人认为,死者生前没有反常表现,而且落水不久就没有知觉,极有可能是在落水前就出现了状况。可究竟会是什么情况呢?她为什么这么晚到江边来?是独自一人还是另有他人呢?是自己不慎跌入江中,还是被别人所害呢?

为找到答案,警方对死者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结论的确让办案人有所收获。

经鉴定,杨琴确是溺水身亡,但同时查出在杨琴的胃里,残留了过量的安眠药。这说明死者在落水前服用过安眠药,她应当是在昏迷状态下落水,所以在被救时,已经没有意识了。

那么,事发当天她还和丈夫通过电话,背包里还有刚刚在超市购物的小票,说明她没有要投江的想法。警方认定这极有可能是一起谋杀案件。

那么她究竟是因何被杀,又被谁所杀呢?这起凶杀案件究竟隐藏着什么秘密呢?办案人开始了全面的调查。

警方先到了杨琴的工作单位,了解到她在单位是办公室文秘,接触的人比较多,同事普遍反映她为人随和,没听说和谁结过仇。不过,从大家的反应来看,似乎暗示死者和她的上级领导即办公室主任吕博关系暧昧。但再一追问,大家都赶紧摇头说:“这事可不敢乱说。”“我只是瞎猜的。”“大概就是好朋友吧……”办案人带着这个疑问,见到了办公室主任吕博。只见他中等身材,白白净净,还架着副眼镜,看上去很绅士的样子。

办案人问道:“杨琴最近工作顺利吗?有没有什么麻烦事?”“没有啊,绝对没有。我们办公室就是杂事多,但还真没什么特棘手的事。”“据你了解,杨琴有情人吗?”办案人步步紧逼,吕博脸上闪过一丝慌张,忙说:“那是她私人问题,我从不过问。”

办案人又对杨琴的所有物品进行检查,倒也没查出什么,但有一张银行卡却引起了办案人的注意。这张卡没放在家中,而是放在办公室里,看来是不想让她丈夫知道。经询问,杨琴的丈夫果然不知道她有这张卡,于是办案人到银行核实,却查出了一个意外的线索。

原来,这张卡中的存款总额是15万元,再一查来源,是每隔两三个月就有一笔一两万元的进账。谁会给杨琴这么多钱呢?办案人紧紧抓住这个线索,顺藤摸瓜。由于每次进账都是从别的账号直接转过来的,所以很快查出,给杨琴存钱的就是她的直管领导吕博。

为什么领导要给下属钱?给的什么钱?而且吕博也只是挣固定工资的,他的钱又从何而来呢?

办案人再一次传唤了吕博。开始吕博什么都不说,不承认和死者有什么特殊关系,但当办案人拿出死者的银行卡和银行的对账单时,他终于说出了实情:“对,我和杨琴的确是情人关系,而且已经两年多了,可我没杀她呀!我们俩感情特别好,为了她我都离婚了,我怎么可能杀她呢?”

原来,两个人作为上下级,接触比较多,合作也一直很愉快。在一次一起出差中,吕博发现平时不善言辞的杨琴,原来特别有内涵。她热爱文学,看过很多诗词,时不时就会冒出一句经典词句。而吕博也是个文学爱好者,两人突然成了无话不谈的知己。出差回来,两人再见面就亲近很多,除了工作,每天也都聊一会儿。开始是谈对一些文学作品的体会,后来就谈到了事业、理想,再到爱情和家庭。二人谈话的内容越来越多,在彼此心里也都起了小小的变化。终于,在一次出差时,两个人走进了一个房间。

吕博的妻子文化水平不高,虽然在生活上对他照顾得很周到,但却没有共同语言。加上结婚多年,两个人一直没有孩子,吕博对妻子没有任何留恋,于是在他的坚持下,两个人离婚了。离婚后,吕博和杨琴走得更近了,约会也更加频繁了。“你经常给她钱吗?”办案人问。“有时候给,虽然我们是地下情人,但我们的感情是真挚的。我没什么能给她的,所以就时不时给她拿些钱,让她给自己买些礼物。”吕博说道。办案人又问:“你的钱是哪来的,按你现在的工资收入,怎么会有这么多钱呢?”吕博沉默了一会说道:“我以前有些存款,而我哥是做生意的,也会经常给我拿钱。再说这和本案也没什么关系啊。”

通过一番调查,吕博虽然交代了他和死者的地下情,但对于他自身钱财的来源却含糊其辞,这引起了办案人的注意。办案人很快就核实到,吕博的哥哥只是做些小生意,没有大的进账。再说哥哥也成家了,怎么可能总给他钱呢?

律师说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第395条第1款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私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存款、现金、股票、生活用品等。“支出”包括各种消费以及其他开支。“超过合法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数额,明显超过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报酬的数额。“差额巨大”是指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数额不是几万元、十几万元,而是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本条所规定的“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指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这里既包括本人拒不向调查的司法机关说明,也包括“说明”的内容经调查证明是虚假的情况。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追缴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司法机关在清查、核实行为人的财产来源时,应当尽量查清其财产是通过何种非法方式取得的,如果能够查清其财产是以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方法取得的,应当按照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清其巨额财产非法来源的情况下,本人又不能说明差额巨大的来源是合法的,才应按本罪追究。

本案中吕博支出明显超过了其实际收入,其向司法机关交代的来源又与实际调查结果不符,就涉嫌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这意味着,吕博很可能有经济问题,而办案人没有精力同时调查两起案件,所以就将情况提供给其他部门,由另一部门介入,专门调查吕博的经济来源问题。

虽然查出了死者与上级领导有婚外情,可并未发现吕博有什么反常。正当侦查工作陷入困境时,杨琴的丈夫李超突然找到办案人,说他知道一些事情,可能对案件有所帮助。

李超找到办案人,支支吾吾了半天,像下定决心似的说道:“以前我想把这事烂在肚子里,可现在事关她的死因,我不能再瞒了。”看得出他情绪很激动,办案人就劝慰他说:“没关系,你慢慢说,如果和案件无关,我们也会保密的。”“我妻子,她……她有情人,我心里很清楚,只是装不知道,给自己也给她留个面子。”李超说道。办案人一下子想到了吕博,看来李超早知道这事,可李超却说出了另一个男人的名字,这让办案人出乎意料!难道杨琴同时有两个情人吗?

李超说道:“杨琴有个初恋情人叫林子轩,他俩是大学同学,后来听说那个男的家庭困难,杨琴的父母坚决反对,两人才分手了。后来林子轩参军入伍了,我和杨琴经人介绍走到了一起,结了婚。我们在一起后,她经常一副若有所思的样子,刚开始我还不知所以,后来偶然看到她的日记,我才知道原来她早已经心里有人了,根本装不下我。”李超又说道,有一段时间他看到妻子特别高兴,他从没见妻子那么幸福过。后来他听说林子轩退伍回地方了,而且包括妻子在内的几个大学同学还在一起聚会了,所以他可以确认,妻子肯定又和林子轩联系上了。而且从丈夫的直觉,也能感觉到妻子和他越来越远,但他一直不提离婚,就是为了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