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爱有法度:王洋律师解析家庭纠纷2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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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情外情(2)

办案人没想到死者的情人,除了吕博,还有个林子轩。难道死者同时有两个情人,还是李超怀疑错了呢?

为查清事实,办案人找到了林子轩。林子轩面对警方的不断询问,交代了很多事情。他说:“当年我们被强行拆散,我就入伍了。我和小琴联系上,也是一年前的事。我也没想到,我们那么久没联系,一见面居然又像回到了从前,她还是那么温柔可人,浪漫多情,唯一不同的是,她有了丈夫,有了孩子。我们每次约会都得偷偷摸摸的。”办案人问道:“那你知道,她除了你之外还有别的情人吗?”林子轩愣了一下,说:“你们连这都知道了,真是够厉害的!那我也不瞒你们了,她的确还同时和她的上司吕博有关系。”“连这你都不介意?”办案人忍不住问道。林子轩脸一下子红了,又苦笑一下,说道:“我没办法介意,吕博能给她钱,我能给她什么?我如今开了个小餐馆,生意惨淡,自己都吃不饱,所以我只能给她爱情,而吕博给她面包。”

办案人没想到,这个死者看上去简单,却同时在三个男人之间周旋。而且对她而言,三个男人是各司其职!这样看来,她应当就是死在了“情”字上,这三个男人都有可能因爱生恨,都有可能是凶手。那么究竟是谁杀了杨琴呢?

办案人开始对案发当天三个男人的活动展开调查。首先,办案人找到吕博,问道:“案发当天你在哪儿,请仔细回忆一下,一个细节也别漏掉。”吕博说:“那天晚上我请我前妻吃饭,为她庆祝生日。”“什么?前妻,你们俩还来往?”警察惊讶地问。吕博不好意思地笑了一下:“虽然离婚了,但我们还是好朋友,她也没什么朋友,所以我就陪她过生日了。”果真如此吗?警察又立马找吕博前妻核实。果然,前妻证实当晚他们俩在一起过生日。从晚上5点至10点之间,一直在一起,后来吕博有点喝多了,才离开她回家的。死者落水时间是晚上7点,看来,吕博没有作案时间。办案人又分别找到死者丈夫李超初恋情人林子轩核实,结果二人也都有不在场的证明。

难道破案方向错了,三个男人都与此案无关吗?

正在案件陷入僵局时,调查吕博经济问题的办案组传来了好消息!而且是重量级的。原来,他们已经完全掌握了吕博收受高额回扣的证据,吕博对此也供认不讳。除此之外,还有意外收获,而这个意外收获对查明这起凶杀案件很有帮助。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办案人在侦查当中,找专业人员对吕博的电脑进行了全面恢复和检查,竟在这台电脑上意外找到了死者杨琴与林子轩的聊天记录。聊天内容竟然是,杨琴说她爱的人只有林子轩一个人,现在和吕博在一起,就是希望能弄些钱,等时机成熟再和林子轩远走高飞。而这个记录就是在杨琴死亡前的一个月。这说明,如果这段话是真的,杨琴与吕博之间就可能不像吕博说的那么好,杨琴只是图吕博的财。那么二人会不会因钱起纠纷呢?

这个重大发现让办案人异常兴奋,立刻再次对吕博进行询问:“你收回扣的事杨琴都知道吗?”吕博说道:“是的,刚开始杨琴只是有所察觉,后来我们好上后,我也就不背着她了。而且我总是给她钱,她当然知道这些钱是从哪来的。”办案人又问:“你为杨琴离婚,她却不离,你不埋怨她吗?”“这事我们是商量好的。由于我的职位,还不好公开与杨琴的关系,所以我们俩说好了,再干个三五年,钱捞得差不多了,就和杨琴一起辞职,做点生意。没想到,她居然不在了。”吕博悲痛地说。

办案人又问道:“你知道杨琴还有一个情人吗”“还有情人?不可能,我们俩情真意切,她不可能还有别人。”

难道他一直被蒙在鼓里,不知道杨琴和林子轩的事?可现在他的疑点很大,只有掌握了足够的证据,才能撬开他的嘴。

要查清案情,先要解决作案时间问题,所以办案人对这个环节重新进行排查。吕博有不在现场的证人,是他的前妻,她会不会说谎呢?为确定此事,办案人找到了吕博前妻住所的物业,要求查看案发当天的小区监控,办案人想通过监控确定吕博和他的前妻是不是说谎了。没想到这还真不是白费工夫,因为在小区监控中,办案人发现吕博的确是在5点钟来,10点多钟走的,但问题是,吕博曾经在7点开车出去过,8点10分才回来,这一个小时,足够他往返江边和前妻住所了。

这个证据应当能让吕博说实话了。果然,当办案人将这个录像播放给吕博看时,他的汗一下子出来了。他沉默了许久,颤抖着说:“我交代,我全都交代。”原来,吕博有一次和杨琴约会时,单位突然有点事,就急匆匆地出去了。等他回来时,杨琴正在洗澡,吕博就坐在电脑旁,发现杨琴的QQ忘关了。他出于好奇,就翻看她的最近联系人,看到了一个叫子轩的人,点开聊天记录看了一下,结果令吕博崩溃了:他发现每天和自己情意绵绵的杨琴居然还有另一个情人!而且杨琴还和这个叫子轩的说,她要从自己这拿到更多的钱,好和子轩远走高飞。

吕博简直被气炸了,本以为杨琴是红颜知己,没想到她却是个不折不扣的感情骗子。但他很快冷静下来,毕竟杨琴掌握着他拿回扣的证据。稍一闪失,就功亏一篑了,所以他把杨琴的QQ关掉,假装什么事也没发生。

可事后,他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如果不发作,自己像傻瓜一样,被杨琴玩得团团转。可一旦与她闹不和,她就一定会来敲诈自己,想来想去,他决定要杀了杨琴灭口。

吕博想出一条妙计。他依旧对杨琴关怀备至,不让对方起疑心,直到案发这天,吕博约杨琴到江边,说想和她商量一下,两个人今后的打算。因为两个人毕竟是婚外情,所以每次约会都选在隐蔽的地方。这次选择在天黑时,江边人少,便于两人见面,杨琴自然没怀疑什么,就同意了。吕博先是开车接上杨琴,并主动递给杨琴一瓶矿泉水,而他之前已偷偷在矿泉水中放入了大剂量的安眠药,杨琴想都没想就喝了。然后吕博带她去江边散步,走着走着,吕博明显感觉到杨琴靠着自己的身体越来越晃,眼睛也有些睁不开了。吕博看时机成熟,就把杨琴带到江桥上,用力把她推入江中,然后自己逃离现场,造成杨琴投江自杀的假象。

“那你前妻为什么证实你一直和她在一起?”办案人又问道。是呀,吕博前妻知道事情真相吗?又为什么帮他撒谎呢?

原来,这个情节是吕博特意安排的,他知道前妻对他余情未了,就主动提出陪前妻过生日,还买了礼物。前妻真是兴奋极了,以为吕博回心转意了。而其间吕博假装接一电话,说有急事,出去一趟,在作案后又立刻返回。事后,他特意找到前妻,说杨琴死了,怕警察怀疑他,添麻烦,就嘱咐前妻,如果有人问起,就说两个人一直在一起。前妻由于还想着和他复婚,加之也没想到这事和他有关系,所以办案人问起来时,她就没说出吕博中间曾经出去过一段。没想到,再狡猾的狐狸也躲不过猎人的眼睛,办案人还是通过小区监控找出了真相。

案件事实终于查清楚了,很快公诉机关对吕博以故意杀人罪和受贿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很快就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吕博先在杨琴喝的水中下药,使其失去意识,又将其推入水中,导致杨琴溺水死亡,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对此吕博表示认罪服法。

律师说法: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吕博因害怕杨琴利用自己收受回扣的行为威胁自己,遂产生了杀人的念头,可见吕博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吕博利用安眠药将杨琴弄晕并推下江的行为,属于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行为。并且杨琴的死亡与吕博杀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吕博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公诉机关指控吕博在公司交易过程中,有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吕博却认为红包都是对方主动塞给自己的,如果不要岂不是伤了和气?为了今后的合作也不能不要,这属于礼尚往来,不应认定为犯罪。

是呀,这红包一个愿意给一个愿意拿,这能算犯罪吗?法院对此又会如何裁量呢?

律师说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规定了受贿罪,是专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的,那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则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虽然说吕博并未主动索取回扣,但是对方给予回扣显然是想要利用其作为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以便在业务往来中得到一定的好处或者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所以,吕博收受回扣的行为显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吕博构成杀人罪,因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判决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受贿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因数额巨大,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过度的贪婪,对物质的无限追求会让人丧失理智、偏离正常的生活轨道:杨琴可谓是一个贪婪的女人。贪婪的钱欲,让她违心地与吕博周旋;贪婪的****,又让她与前男友隐蔽地进行着“情外情”。最终她在钱与情的博弈中,命丧黄泉。而吕博呢,像蛀虫一样,依附着特定职务,贪婪地拿着回扣。也正因此,让他面对背叛的情人,想着丢车保帅,结果在歧途上越陷越深,最终落得人财两空,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