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创建和谐校园16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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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学校设置与校长职能(3)

【案例】学校乱收费案

某初级中学,在1991~1992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决定,考试没通过的学生,从下学期开始一律以试读生来对待,每位需交纳试读费80元,否则不能继续上学。共计收取168名学生的试读费13340元。

1992~1993学年第二学期,学校又决定,所有教师可利用节假日给学生补课,并收取补课费。及格的每人需交5元,不及格的每人须交10元。1993年初全校共收补课费11020元。1992~1993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学校对补考学生收取补考费,每科1元,三个年级共收取900多元。所收取的费用除学校留一小部分外,其余全部作为教师和工作人员劳务费和津贴发放了。

本案中,向学生收取的试读费和补考费,是学费的一部分,属于正当学费。学生考试不及格是属正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可按规定采取留级或补考措施,但是不能收取其他费用。该校的做法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的规定。该校让所有学生都参加补课,这是错误的,应以自愿为原则。学校对学生可以收取杂费,但确定的收费标准应得到省级部门批准,且所获收入不能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同时学校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应退还所收费用,并负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6.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只要是依法进行的,不管是来自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还是来自社会、本校师生员工的监督都要接受并配合,不准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

上述六个方面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增强教育质量,如果不履行的话,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分别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案例】某文化艺术学院违反有关规定招生案

1994年某文化艺术学院在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没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私自散发严重失真的招生简章,私自许诺“招收美术专业四年制大学本科生,学成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并将组织学生参加即将开始的国家考试,可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文凭”,1994年共招收学生90余人。

该艺术学院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和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第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和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学院对此事做出深刻检查,并对要求退学的学生退还全部学费。

本案中,该文化艺术学院是经批准成立的教育机构,拥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但同时承担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本案中,该学院违反了相关法律和地方法规,私自扩大其招生范围,属于一种典型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三、学校章程及学校基本规章制度

学校章程的内涵

学校章程是学校实施自主管理、自律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指为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目的是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制定出全面规范的自律性基本文件。说明其内涵,要明确下面几点:

1.学校章程为学校基本纲领性的文件,是学校“基本法规”,是统领全校的文件,是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中的“龙头”。

2.学校章程是学校具备法人资格的必备的基本条件。学校章程在学校中的位置及对学校工作的影响,就像其他法人章程在其法人中的地位及对其法人活动的影响。

3.学校章程规范学校中重大的、基本的问题。针对学校中重大的和基本的问题,学校章程必须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学校章程应对学校的领导体制、校长的权利与义务、设置学校主要机构及其职能分工、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还有学校经费的渠道(主渠道、杂费项目及标准、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收入、捐赠款等)、管理和使用等作出相应规定。

学校章程制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教育法》、《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要求必须制定学校章程。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章程’等基本条件”。这是第一次我国教育法律对学校提出制定章程的要求。《教育法》颁布后,1995年8月15日,原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实行‘一校一章程’。《教育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凡未制定章程的,应当逐步制定和完善学校的章程,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1999年12月2日,教育部在其下达的《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再次强调,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第41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只有具有‘组织章程’等基本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对公司、社会团体分别提出了制定组织章程的要求。学校的性质和任务与企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同,但学校法人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其他法人的一般条件是一样的,要有自己的组织章程。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民办学校)明确提出了制定组织章程的要求,指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并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也就是说已经成立的民办学校,未制定学校章程的,在实施条例之日起一年内,要制定学校章程,连同其他材料一起,报送相关部门。

由此看出,我国《教育法》对学校章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民法及其他法规也对其提出了要求。《民法通则》比《教育法》早出台近九年,但这九年里制定学校章程工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强其紧迫感刻不容缓。

2.制定学校章程,符合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现代教育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教育工作的法制化。教育工作法制化的要求就是制定学校章程,根据章程规范学校管理,这也是目前国际教育发展的必然产物。《俄罗斯联邦教育法》提及教育机构的章程达44处之多,其中第33条明确规定:创办人创办教育机构,应提交“教育机构的章程”等文件。《日本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规定:关于学校设置许可的申请或申报,许可申请书或申报书必须分别附加记载“校章”等事项的文件;有关设置分校许可的申请或申报,许可申请书或申报书必须分别附加记载“校章的变更事项”等事项的文件。《法国高等教育方向法》第11条规定:“公立科学文化性机构及其所属教学与科研单位,依据本法及其实施法令的规定,确定各自的章程”,“章程方面的决定,需由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在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于1993年7月启动了“未来学校”计划,目的在于提高公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责任感,加强教育质量和竞争能力。这个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四项,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要求每所学校制定一份“学校章程”,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发展重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行为准则以及学校的各项财务预算、评估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章程制定出来后,学校必须按照章程进行教学和管理,严格接受所在社区的监督。

3.制定并完善学校章程,符合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需要。

学校要自主发展,自我约束必须要有一个学校章程,制定并完善它,是实现《教育法》规定的权利的前提。《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规定:“教育机构在俄罗斯法令和教育机构章程范围内自行实施教育过程”,“自教育机构注册之日起,教育机构的法人就有权从事章程规定的为准备教学工作而进行的财务活动。”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能自主组织实施管理活动,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规章制度体系,防止和排除外界的非法干扰。同时需指出的是,学校不准拒绝、阻挠其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主管部门也不能超越权限非法干涉学校的内部事物。当前,许多学校还没有制定章程,工作中存在强大的随意性,极不益于学校的自主办学和自我发展。

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章程明确规定了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一)学校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四)学科门类的设置;(五)教育形式;(六)内部管理体制;(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等内容。《高等教育法》第41条还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等职权外,还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教育法》是我国首部对学校章程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不过针对的是高等学校。

《日本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规定,学校章程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有关修业年限、学年、学期和停止授课日(以下称‘停课日’)的事项。二、有关部、科和课程的组织事项。三、有关教育课程和授课日时数的事项。四、有关学习的评价和课程修完的认定的事项。五、有关学生定额和职员组织的事项。六、有关入学、退学、转学、休学和毕业的事项。七、有关学费、入学费及其他费用征收的事项。八、有关赏罚的事项。九、有关宿舍的事项”等。

《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规定:“教育机构章程中必须注明名称、地点(法律上的真实地址);教育机构创办人;教育机构的组织——法律形式;教育过程的目标,所实施的教育大纲的类型;组织教育过程的主要特点;教育机构财务、经营活动的内容;教育机构的管理程序;教育过程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以上做法值得借鉴。

组织教育过程的主要特征:①教育和教学中使用的语言;②招生方法;③每教学阶段的学习时间;④学生除名的流程和原因;⑤评价学生中期鉴定的方法,评价的构成和程序;⑥学生学习制度;⑦有无提供教育服务,以及提供服务的方法;⑧教育机构、学生与(或)其家长(他们的代理人)三方关系的规定和确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