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创建和谐校园16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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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学校设置与校长职能(4)

教育机构财务、经营活动的内容:①让创办人确认归教育机构所有的各种财产;②为教育机构开展工作拨发经费并提供物质技术保证;③为教育机构开辟财源并设法集资;④从事企业的活动。

教育机构的管理程序:①创办人的权限;②组建教育管理机关的结构和程序,以及它们的权限和开展工作的办法;③配备教育机构人员的程序和支付劳动报酬的议定程序;④修改教育机构章程的程序;⑤改组和撤销教育机构的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章程包括如下内容:1.学校的名称、校址。名称要真实、准确,体现出学校的教育层次。其地址要具体、明确,要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及准确位置。

2.办学的宗旨。办学宗旨是反映出学校办学的目的、实施教育的性质及培养目标。它既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以营利为目的等,同时体现出学校自身的特点。所以,学校章程应对学校的办学目的、培养目标、学校教育的基本原则、学校的发展规划等作出规定。

3.办学的规模。学校章程中载明学校的编制数,现有教职工人数,班级、年级数,学生人数及正常的变动幅度,学校的预期规模等。

4.主要教育教学任务。学校章程要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实施方法、基本要求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围绕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及实现培养目标的,学校章程还应对进行科研工作、总务后勤工作、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以及与家庭、社区建立广泛联系等作出规定。

5.内部管理机制。按照不同情况,学校章程对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做出明确规定:具体规定校长的职责、权限及履行职责、权限的方法,在学校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权限及开展工作的方法,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方式,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的方式与渠道,学校主要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副校长及主要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的职责权限,等等。

6.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学校章程中明确规定: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来源、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等。学生入学及学籍管理、日常管理等,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明确和落实教职工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学校是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是其设立及获得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按照我国现行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国家设立的学校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主,其他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日常经费,主要来自于收取学杂费和社会资助。学校章程在明确规定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的同时,还需对使用经费和管理经费做出明确规定。8.修改章程的程序。学校章程起龙头作用,是“基本法”,反映出学校教职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意志体现,学校章程特殊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为保护其稳定性,学校章程中明确规定它的修改程序。

此外,学校章程中,可依据学校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些具备特色的内容,如学校的校训、校徽、校歌、成立纪念日等。

学校章程与学校基本规章制度的关系学校章程与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学校章程与学校基本规章制度,都是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主管行政部门的授权或在其办学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学校管理规范,对学校教职员工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学校章程是制定学校基本规章制度的基础,指导和推进学校基本规章制度的发展;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是学校章程的具体化和补充,推动学校章程的实施和完善。

区别:学校章程是学校申请设立及成为法人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可以无一般规章制度,但不能没有自己的章程。学校章程是指规范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它是学校的“基本法”,在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中处在“母法”层次,有“龙头”作用。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指规范学校的局部问题或局部问题的某一方面,比如学校的教育教学制度、科研制度、校园管理制度等,在体系中处在“子法”层次。同比两者是“母”“子”的关系。学校章程的性质、地位决定了它的内容是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结合,对于本校规章,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而对于基本规章等只需作出原则规定。学校规章制度,是较明确、具体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外,二者的制定程序不同,学校章程需报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规章制度无此程序。

四、学校校长

校长负责制

依据****中央、******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国家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都应由校长负责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制就是以校长职责、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种校内管理体制。在校长负责制中,校长是学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党委集体是学校的决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聘任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事,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不管实行哪一种管理体制,校长均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都应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学校中的保证、监督和政治核心作用。

民主治校,全员管理是现代学校管理要求。因此,《教育法》第30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活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的法定组织形式,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现代教育的民主、科学精神,有益于发挥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避免学校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独断专行。

【案例】校长负责制不等于校长****

1996年教师节过后几天,某镇一所初级中学的37名教师联名上书到市政府,并派代表前去请愿,请求主管教育的副市长接见。市****办的同志接收了请愿信了解情况,劝说他们回校上课。市****办将请愿信批转市教委处理。

市教委组织召开教师和学校的行政座谈会。反映的基本情况是:(1)开学后,该校初三某班班主任将一名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吴某带到校长办公室,在批评教育时,吴某顶撞校长,校长打了吴某两个耳光,并责成吴某写检查后方可回去上课。上学期,校长也曾多次体罚学生。(2)在庆祝教师节宴会上,校长酒后与教师李某发生语言冲撞,打了李某一个耳光。(3)校长独揽大权,不关心、不尊重从外地调入的教师,经济上存在问题。

调查组对参与老师和学生进行调查核实。同时还组织审计人员审计了学校经费收支,账目清楚,无违纪情况。经批评教育,校长对自己的错误有了一些认识。根据校长的行为,该镇教办作出行政决定:(1)校长向全校教师作深刻检讨,向挨打教师、学生赔礼道歉;(2)撤销校长职务,调到某处中学任教师。

本案中,校长不但侵犯了教师和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名誉权,还侵犯了教师的民主管理权。根据我国有关教育法律规定,该校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对内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向全体教职工、学生负责,对外代表学校向举办者负责。但校长负责制不是校长****,并不是一切校长说了算的独裁制度。校长的权限是法定的,在行使其职权时不能超越法律确定的界限,否则就是违法。在进行学校管理过程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义务,尊重、保护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所拥有的权利,尤其是要尊重教师所拥有的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校长任职资格

《教育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此,校长任职的资格主要包括:

1.必须具备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外国公民以及尽管具有我国国籍但没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人,不能担任中国学校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2.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按原国家教委1991年6月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具体包括: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

(2)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至少是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至少是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至少是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

(3)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

(4)具有从事一定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5)获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6)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各国对校长的任职资格均有严格规定。美国中小学校长的聘用至少要具备三个条件:即大学学历;从事教育工作5年的教龄;教育管理学院硕士或博士学位。日本学校校长要求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同时有5年以上的教龄,并具备教师一级证书。加拿大则要求校长必须是省教师联合会的会员,有7年以上的教龄。从以上可以看出担任校长必须具备下面三个方面的条件:一、具备教师资格;二、有一定的教龄;三、有一定的学历。

校长权利和义务

校长作为学校的最高领导,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学校的发展,因此,必须明确其特有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这是概括表述校长的职责、权利。这表明,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外享有代表学校的权力。按照《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小学校长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1.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3.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选聘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经费,保护和管理校产。

6.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

7.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行使国家、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按照《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校长必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法规和政策,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

5.支持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中的作用。

6.必须按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的部门汇报所做的内容,如遇到重大事件,应随时汇报不能耽误。

7.学生家长和社区的联系制度的建立,不但对于学校、家庭及社区三方的教育的紧密的合作有促进的作用,而且还有利于学校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8.要坚持不懈的学习新的文化知识,努力钻研工作业务,稳步提升自我工作能力及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