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从磨合到整合:贺州族群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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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导论(2)

我们之所以要界定族群的概念必须包含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的认同,是因为社会文化要素很多,在上述一些学者的概念中,有的主张文化、语言、社会为族群认同的要素;有的主张文化、社会为族群认同的要素;有的主张宗教、语言、体质、民族、地理为族群认同的要素;有的主张信仰、价值、习惯、风俗、历史经验、地理隔离、亲属或种族为族群认同的要素。其实族群是一个更为灵活、操作性更强的概念,而文化又是一个动态的多变的东西,因此大可不必对社会文化要素的认同作机械的规定,而要从实际出发。正如乔健先生在谈及族群概念时所说:“在台湾,有一个‘本省人’的概念,像……李亦园先生,他是闽南人,但是不被认同为本省人,因为他是后来移去的。其实,他与所谓本省人在方言、文化上没有什么不同。惟一不同的是‘社会记忆’(Social memory),是关于移民到台湾的时间不一样。尽管语言、文化相同,但是,那些自认为是‘本省籍’的人不承认李亦园这样的人和他们是一个族群,而是另一个族群,‘外省人’。”[22]所以我们认为族群对社会文化要素的认同不必界定得太死、太刻板,而应灵活,从实际出发。

我们之所以要界定族群的概念必须包含对他“自觉为我”,是因为这种对他“自觉为我”,换句话说就是族群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既是个哲学概念,也是个心理概念。是主体在对象性关系中对自身及其与对象世界的关系的意识。[23]族群的自我意识,具有认同性、相对性、内聚性、自主性、稳定性,是族群形成的灵魂之所在。霍尼各(Honig)在研究了上海的苏北人或江北人族群区分时曾说:“族群特性(或意识)(ethnicity)。牵涉到如何创造、提倡某群跟某群人文上有区别的说法,从而建立同一群在同一政治与经济体系下,有着‘吾人’与‘他人’迥然二分之别。”

我们之所以要界定族群概念必须包含族群是一个社会实体,是因为族群作为一种人们共同体的社会存在,是一种社会现象,具有社会属性,因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形成,才能发展,如汉族族群中知名度颇高的客家人就是在中国社会出现****之时,由北方中原汉族南迁而逐渐形成的。而由于在客家人迁入华南时,华南的平原沃土早已被土着族群及早期移民所占有,他们只好找无人生活的山区落脚,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他们居山开垦,加上自认为祖先是中原望族,有着一种文化上的优越感,而少与华南土着族族群交往,从而过着自给自足的、封闭式的家族生活,并形成了“诗礼传家”、“书香门第”的家风,以及勤劳、勇敢、豪爽、深沉的性格。如果离开了这些社会背景、条件,客家人也就不成为客家人了。又如澳门族群的形成,也是在澳门遭受葡萄牙的殖民统治后,由不同国别、民族和地区的移民将各自的原文化带到澳门后形成的,主要有土生葡人、福建人、广东人三个族群,其中土生葡人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条件下由于中葡通婚,葡萄牙文化与中国文化长时间的涵化而形成的,如果脱离了澳门受葡萄牙殖民统治的社会背景,土生葡人这个族群是不可能形成的。所以族群的这种社会属性决定了在族群概念中必须包含族群是一个社会实体的含义在内。

明确了族群概念的含义,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族群是一个与中国学术界长期应用的传统的民族概念完全不同的一个概念。

2.关于民族概念

民族概念问题从译名到对斯大林关于民族定义[24]争论在中国由来已久,且众说纷纭。徐杰舜1991年8月在《从原始群到民族——人们共同体通论》[25]第六章民族共同体中曾对“民族”一词的译名,民族概念在东西方的历史发展,以及对斯大林的民族定义的质疑和争论作了论述。并认为在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争论中所提出的种种修改方案,“并没有对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有实质性的理论突破,无论补充一点或减去一点,稍加分析推敲,就可见其与斯大林的定义大同小异,有的在表述上还没有斯大林的简练和明确。”[26]因此,从宏观上看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是具有学术性、科学性和普遍性的。由于民族概念大家十分熟悉,在此不再赘述。

3.族群与民族的关系

现在,族群概念引入后,我们又如何认识民族概念呢?族群与民族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与族群相比,民族与族群虽然都是历史上形成的人们共同体,但两者的区别十分明显:

(1)从性质上看,族群强调的是文化性,而民族强调的是政治性。

族群这个人们共同体的根本属性在于他的文化性,对此,无论哪一位学者的定义都认同这一点。族群理论研究的权威,挪威人类学家巴斯在他着名的论文——《族群与边界》中不仅在“族群界定”中明确指出“共享基本的文化价值,实现文化形式上的公开的统一”是族群特征之一,而且还在“作为文化孕育单位的族群”一节中特别指出:在族群所有的特征中,“共享同一文化一般处于核心重要地位。”并说:“依我之见,把这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作为一个暗示或结果可以得到更多,而不应当过分注意族群组织的基本特征和定义特征。如果有人选择把族群的文化孕育因素作为他们的基本特征,这会具有深远的意义”,因为“这些文化特征在任何时候都区分着一个族群——这些显性形式由生态和传播的文化共同决定。也不能说族群中的每种变异代表一个团体的分支和分化。我们有一些着名的族群个案,一个族群具有相对简单的经济组织,并占据着好几个不同的生态环境,但很长时间内仍保持着基本的文化统一和族群统一。如处在内陆和沿海的Chuckchee人及以驯鹿、捕鱼和航海为生的拉普人(Lapps)。”[27]正因为如此.所以笔者才认为“族群是一个对某些文化要素的认同,而自觉为我的一种社会实体”,突出了族群的文化性特征。

民族则不然。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虽然也具有文化性,但并不是民族最重要的基本特征,所以,一些民族虽然没有鲜明的文化特征,但仍然认同为一个民族,因为他们仍具有民族的自我意识。

民族虽然不以文化性作为它的根本属性,但它却强调了它的政治性。这是因为:

第一,在从部落发展成民族的历史过程中国家是孕育民族的母腹。

恩格斯说过:“建立国家的最初企图,就在于破坏氏族的联系,其办法就是把每一个氏族的成员分为特权者和非特权者,把非特权者又按他们的职业分为两个阶级,从而使之互相对立起来。”[28]所以,国家的产生,对民族形成的最大作用,就是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血缘关系的完全废弛,“氏族组织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地区组织,因而才能和国家相适应。”[29]从而导致了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转化的完成。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又说:

“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社会各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组成国家的新社会取而代之,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30]

而由于民族与氏族、部落等人们共同体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以地缘关系为基础,后者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所以,国家的产生,也就表现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转化的完成。对于民族形成更重要的是最初的国家无不运用战争来扩大自己的地域范围,以站稳脚跟并充实自己的力量,于是在原始社会末期本来就一代比一代更厉害的杂居,随着国家的产生和战争的更加频繁也愈加厉害了,很明显,无形之中国家成了形成民族共同地域的纽带。

历史也正是这样,一般情况下,最初的国家都要使用行政的手段统一语言、文字,加强人们的经济联系。有的学者曾正确地认为:“国家是民族共同体形成的工具,只有借助于国家的推动,并在国家的强力作用下,把不同的人们共同体聚集在一起,利用国家的力量对它们加以融合,一个稳定的民族共同体才有可能形成。”[31]马克思曾说过:“只有当结合在一个政府下的诸部落融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时……这时民族开始产生。”[32]这个“统一的整体”就是国家。所以,一般来说,国家的产生,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的转化的完成,也就标志着原生民族形成的完成,国家成了孕育民族的母腹。

第二,民族与国家政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此周星在《民族政治学》中有很好的论述。他认为:任何国家政治体系的发育与存续,都必须以既定的民族、民族社会或多民族社会政治生活的存在为背景。在国家的制约下,当民族规模与国家政治体系相吻合时,该民族的政治体系便采取了国家的形态,以其民族构成的单一性而成为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是近现代社会人类政治生活的通例和常态,它的影响之大,甚至使民族构成复杂的国家也每每倾向于民族国家的组织形式。而民族规模与国家政治体系不相吻合的情形有两种状态,一为国家以多民族社会为背景,因民族构成复杂而为多民族国家;二是一个民族分为若干个民族社会,形成若干个民族国家政治体系。多民族国家的政体形式既有单一制,又有联邦制和邦联制等,情况也不尽相同。但是,不管怎样,多民族的构成,总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或渠道对国家的政体结构产生影响,或者导致联邦与邦联,或者采取单一体制之内的民族区域自治。

由此可见,在民族国家的条件下,民族与国家的界限及利害多是相互一致的,民族的愿望可以直接成为国家政策的基础。国家的政治社会化与一体化努力,久而久之,便可以改变民族性格,而民族性格又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国家政治制度。在多民族国家中,国家的宪法或者会对国内各民族的利益做出保障。

总之,国家政治体系(无论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需要以民族、民族社会或多民族社会为依据。民族的某种程度与性质的统一,常常都以国家为归宿,并构成国家存续的重要条件。这种民族的统一,也可在若干不同的层面上实现,从而在国家政治体系内部构成某种自治或特区政治体系的基础。所以,民族构成是国家分类乃至于国家政体分类的尺度之一。单一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和联盟制的多民族国家等,正是这样的分类。[33]顺便提及,民族与国家的这种关系还可以从英文nation一词是指有state或government机构的一个族群,含有国家和民族两层意思[34]中看出。

正因为民族从形成到发展都与国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周星先生还明确地提出了“民族的政治属性”的命题。他说:

对于民族政治学的民族观而言,民族除了它在文化、地理、语言和心理等方面的特性之外,还有着十分突出的政治属性。这种政治属性是如此重要,以至于民族共同体与民族社会的其他任何特性,在特定的条件下,都可能受到民族政治属性一定的影响,并且,常常也作为民族政治属性的某些资源和表现形式。

民族政治属性的命题,是民族政治学得以成立并展开研究的根本基点,这不仅意味着承认民族现象与政治现象之间固有的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而且意味着把政治属性视为民族共同体及其范畴的本质内涵之一。[35]

在中国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族群的文化性特质与民族的政治性特质更是凸显无遗,作为族群,无论是汉族的客家人,广府人、闽南人、平话人、东北人、陕北人、昆明人等,还是瑶族的盘瑶、山子瑶、花篮瑶、茶山瑶、过山瑶、布努瑶等;也无论是彝族的黑彝、撒尼、阿细、红彝等,还是苗族的花苗、红苗、白苗、青苗,都以文化为边界,他们没有什么政治权利,也不谋求什么政治权利。而民族则不然,作为一个民族,在中国必须得到******的承认,才可以成为一个单一民族。而一个共同体一旦被确认为一个民族,就享有国家赋予民族的一切政治权利,哪怕这个民族只有几千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必须有他的代表,并享有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权利。

(2)从社会效果上看,族群显现的是学术性,而民族显现的是法律性。

族群概念的引入,尤其是我们运用族群概念来研究民族内部的支系或民系,如近几年最热门的对客家人的研究,所显现出来的社会效果都是学术性的,既无经济利益的矛盾,也无政治权利的争执。所以,不具任何政治色彩的族群概念的使用,从学术上为我们更深入、更细致地研究人们共同体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武器”或“工具”,或者说是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不会引起什么麻烦的话语。

如前所述,民族的政治属性决定了民族问题在涉及到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时,必须依靠法律给予保障和进行裁决。所以,为了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国家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来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从而在社会效果上显现出来的是法律性,这也就是“民族问题无小事”的原因。所以,民族及民族问题从古到今一直是国际政治的敏感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