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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金融互换(1)

20世纪80年代是金融创新蓬勃发展的时期。在这一时期所产生的新金融产品中,最重要的主要有股价指数期货与期权、远期利率协议及金融互换。对于股价指数期货与期权,我们已在以上有关章节中作了比较具体的说明;至于远期利率协议,我们将于下一章中另作专门的说明。所以,在本章中,我们将对金融互换作比较具体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节 金融互换的定义与种类

一、金融互换的定义

金融互换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创新中产生的一种新金融业务。所谓“金融互换”,是指互换双方在互利原则下,所进行的不同类型的金融工具的交换。在金融互换业务中,划分金融工具之不同类型的标志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货币的种类;另一个是计息的方式。所谓货币的种类,是指金融工具系以何种货币来表示。在其他条件一定时,用不同货币表示的金融工具便属于不同类型的金融工具。所谓计息的方式,是指人们在计算金融工具的利息时,所采用的利率。在现代经济中,根据利率在借贷期间是否可变,利率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利率;另一种则是浮动利率。在现实中,如果一种金融工具系以固定利率计息,而另一种金融工具则以浮动利率计息,或者两种金融工具都用浮动利率计息,但作为浮动之基础的却是不同的基准利率。那么,无论这两种金融工具是否以同种货币表示,它们都属于不同类型的金融工具。所以,在金融互换中,被作为互换对象的两种金融工具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不同。这种不同既可能是货币种类的不同,也可能是计息方式的不同,还可能是货币种类与计息方式都不同。产生这种互换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为了降低筹资成本或增加投资收益;二是为了管理自己所面临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为了比较准确地理解金融互换的含义,我们还必须指出,金融互换是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一种新的交易形式。但人们往往将这种新的交易形式与外汇市场上一种传统的、被称为“掉期”的交易形式混为一谈。所谓“掉期”,是指人们在外汇市场上同时作两笔交易,一笔是买进,另一笔是卖出,这两笔交易的币种相同,金额也相同或相近,但期限却不同。例如,某人在买进一笔即期美元的同时,又卖出一笔等额的远期美元,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掉期交易形式。人们容易将互换与掉期相混淆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英文中,“掉期”与“互换”是同一个词,即都被称作“swaps”。但是,这两种交易形式实际上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交易的期限、交易的目的及交易的方式等方面。

二、金融互换的种类

金融互换的种类可根据不同的标志进行不同的划分。在这里,我们将根据互换的结果对金融互换进行分类。由上述定义可知,金融互换的结果不外乎如下三种:一是货币种类的调换,可称为货币互换;二是计息方式的调换,可称为利率互换;三是货币种类与计息方式同时调换,可称为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在计息方式的调换中,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调换;另一种情况则是一种浮动利率与另一种浮动利率的调换。

下面,我们对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及交叉货币利率互换这三种基本的互换形式分别作一简要的说明。

(一)货币互换

所谓“货币互换”,是指互换双方将自己所持有的,以一种货币表示的资产或负债,调换成以另一种货币表示的资产或负债的行为。

可知,基本的货币互换是指货币种类不同,但计息方式都为固定利率的金融工具的交换。例如,美国的 A公司能以较优惠的固定利率6%筹措到美元债务,但它实际所需要的却是固定利率的英镑债务;而与此同时,英国的 B公司能以较优惠的固定利率8%筹措到英镑债务,但它实际所需要的却是固定利率的美元债务。这样,A、B两公司即可进行货币互换。

通过货币互换,A公司将固定利率6%的美元债务调换成固定利率8%的英镑债务,而B公司则将固定利率8%的英镑债务调换成固定利率6%的美元债务。尽管英镑利率比美元利率高两个百分点,但是,如果A公司直接筹措英镑债务,则所需支付的利率将比8%的固定利率更高。这是因为,在货币互换中,互换双方通常都在本国市场筹资。一般而言,本国的投资者对本国筹资者的信用状况比较了解,因而对他们索取的利率一般较低。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通过货币互换,两家公司均改变了债务的币种,但它们与各自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却并不因这种互换而有任何改变。所以,货币互换只改变债务的经济方面,而并不改变债务的法律方面。这也是货币互换的重要特征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一个简化的货币互换示意图。而现实的货币互换实际上可分成三个互换过程:即期初的本金互换、期间的利息互换及期末的本金互换。

(二)利率互换

所谓“利率互换”,是指互换双方将自己所持有的、采用一种计息方式计息的资产或负债,调换成以同种货币表示的,但采用另一种计息方式计息的资产或负债的行为。简言之,利率互换乃是同种货币、异种计息方式的金融工具的调换。

与货币互换不同,在利率互换中,互换双方只要交换利息,而无需交换本金。

这是因为,在利率互换中,被作为交换对象的资产或负债是用同种货币表示的。所以,本金的交换没有必要。而在计算互换双方所需支付给对方的利息时,所依据的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本金。这种名义上的本金是由互换双方在签订互换协议时即予以确定的。我们之所以称它为名义上的本金,是因为这一本金的借入与偿还都分别由互换双方自己进行,而与对方无关。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利率互换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互换,这种互换被称为“息票互换”;另一种则是一种浮动利率与另一种浮动利率的互换,这种互换被称为“基准互换”。

C公司借到固定利率为5%的美元债务,而D公司则借到浮动利率为LIBOR+0.5%的美元债务。通过互换,C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是按浮动利率 LIBOR+0.5%计算的,而D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是按固定利率5%计算的。

这一结果与 C公司一开始借到浮动利率债务,而D公司一开始借到固定利率债务正好一样。但是,如我们将在本章第三节所要分析的那样,这种利率互换之所以有此必要,是因为这种互换既可降低互换双方的筹资成本,又可防范互换双方所面临的利率风险。

E公司与 F公司都借到了浮动利率的美元债务。但 E公司所借到的,是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务,而 F公司所借到的,则是以美国优惠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务。通过互换,E、F两公司相互支付对方所需支付的利息,从而也改变了所借债务的计息方式。

在实务中,利率互换通常采用差额支付的方法,而并非如所示的那样采用双向支付的方法。我们在此之所以如此说明,主要是为了更清楚地反映利率互换的基本性质。但是,在货币互换中,由于货币种类不同,故互换双方必须采用双向支付的方法,而不能采用差额支付的方法。

(三)交叉货币利率互换

所谓“交叉货币利率互换”,是指互换双方将自己所持有的以一种货币表示的、采用一种计息方式的资产或负债,调换成以另一种货币表示的、采用另一种计息方式的资产或负债的行为。可见,在交叉货币利率互换中,互换双方将同时达到两个目的:一是改变资产或负债的货币种类;二是改变资产或负债的计息方式。因此,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实际上是上述货币互换与利率互换的综合。

例如,G公司借到固定利率为6%的日元债务,并希望将它调换成浮动利率的美元债务。而与此同时,H公司借到浮动利率为LI BOR+0.25%的美元债务,并希望将它调换成固定利率的日元债务。于是,G、H两公司即可进行交叉货币利率互换。

交叉货币利率互换流程图以上所述的,是金融互换的主要种类。在现实生活中,随着金融互换业务的扩大和金融互换市场的发展,金融互换的种类也在不断翻新。同时,为求方便起见,在上述分析中,我们都假设互换双方采取直接互换的方式。然而,在实务中,间接互换远较直接互换更为普遍。在间接互换中,由于金融中介机构也将参与互换利益的分配。所以,实际的互换过程,尤其是互换价格的确定也远较直接互换更为复杂。对于这些比较复杂的问题,我们将在下面的分析中再作进一步的说明。

第二节 金融互换的产生与发展

如前所述,金融衍生产品是金融创新的产物。而金融创新的直接原因有二:

一是规避金融管制;二是转移金融风险。作为金融衍生产品之一的金融互换,实际上正是为了规避金融管制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平行贷款与背对背贷款

金融互换业务中的货币互换产生于1981年。但是,货币互换的雏形却是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英国的平行贷款。所谓“平行贷款”,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两个母公司分别向对方设在本国的子公司提供以本国货币表示的贷款。例如,美国的A公司在英国设有一家子公司a,而英国的 B公司则在美国设有一家子公司b。于是,在美国境内,A公司向b提供美元贷款;而与此同时,在英国境内,B公司向a提供英镑贷款。

平行贷款是为了逃避外汇管制而产生的一种筹资形式。在20世纪70年代初,英国资本外流严重。为限制资本外流,英格兰银行实行了一种类似征税的外汇管制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英国公司欲对外投资,必须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外汇,而当它收回投资并出售外汇时,却只有部分外汇可按较高价格出售,其余部分则必须以较低价格出售。这样,英国公司在从事对外投资时,实际上向政府缴纳了一笔“平衡税”。为逃避这一“平衡税”,一些公司遂与外国公司商议,采取平行贷款的办法。

平行贷款从筹资形式来看,平行贷款是以借贷方式取得外汇资金,而不是通过在境内购买外汇来取得外汇资金,因而可绕过外汇管制,降低筹资成本。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平行贷款与母公司在国内购买外汇后,供应国外子公司可谓异曲同工。然而,由于平行贷款系由两个独立的贷款合约所构成。所以,就法律效力而言,这两个贷款合约同样有效,且分别受到两个国家的法律所保护。于是,一方违约不能成为另一方也违约的理由。也就是说,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仍然必须履约,而不能因对方违约而自行抵消。所以,为了规避违约风险,一种与平行贷款相似的贷款形式--背对背贷款就应运而生。

所谓“背对背贷款”,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之间所直接进行的相互贷款。与平行贷款一样,背对背贷款也是同时发放两笔贷款。但是,在背对背贷款中,两笔贷款只订立一个合约,且在合约中明确规定:若其中一方违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则对方可从其贷款中抵消这一损失,以作为补偿。因此,与平行贷款相比,背对背贷款可使当事双方免受或少受违约风险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背对背贷款的一个简易的图形。美国公司向英国公司提供美元贷款,而英国公司向美国公司提供英镑贷款。这两笔贷款以期初即期汇率计算的价值相同,到期日也相同。在同一合约规定的期限内,英国公司定期向美国公司支付美元利息,而美国公司则定期向英国公司支付英镑利息。到期末,美国公司偿还英镑贷款,而收回美元贷款;英国公司则偿还美元贷款,而收回英镑贷款。由此可见,就经济方面而言,背对背贷款与现在所盛行的货币互换基本一致。但就法律方面而言,两者却有着很大的不同。这是因为,背对背贷款是一种借贷行为,当事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所以,人们通过背对背贷款将发生新的资产或负债。而货币互换则不同。在货币互换中,互换双方只是将自己所持有的,以一种货币表示的资产或负债调换成以另一种货币表示的资产或负债,而至于资产或负债本身,则并不因为这种互换而发生任何变化。也就是说,人们通过货币互换,只是改变了用以表示资产或负债的货币种类,而无需对资产或负债作出相应的调整。所以,背对背贷款是一种表内业务,而货币互换则是一种表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