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利的“巨大价值”
即使柏林说自由主义本身并没有不受多元论力量影响,他也毫不犹豫地断言,平等的权利相对于竞争的价值具有“巨大的重要性”。他认为,能够承认这一点是与“我们作为一个正常人所意指的东西”不可分离的:
必须有一些自由的界限,不允许任何人跨越。可以给确定这些界限的规则以不同的名称或性质:它们可以叫做自然的权利,或者上帝的话,或者自然法则,或者功利的要求,或者“人的记恒利益”的要求……这些规则或戒律共同具有的东西是,它们都广泛地被接受,如此深刻地根基于实际的人们的天性之中,就像人们在历史上以及现在已经发展出我们作为一个正常人所意指东西的一个本质部分。对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的不可侵犯性的信仰,要求某种这样绝对的立场。(Berlin 1969:164-165)
既然不允许“任何人”去侵犯相关的自由界限,那么就必须确立所有人平等的权利。道德规则必须分配平等的权利,即使由于特殊社会背景中的偏见或无知,这些平等的要求在盛兴的法律和习俗下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平等保护。此外,平等权利的体系必须被视为具有至高的道德价值。依附于基本权利的价值,一般必须压倒冲突情形中的其他价值,以致“一种最低程度的个人自由”可以是“不受侵犯的”。因此,柏林的多元论,显然对他来说并没有排除某种最低程度的平等自由具有普遍和至高的价值的可能性。
他的确说,“一般的真理”是,对任何“人类能彼此生活在一起的正派的甚至宽容的方式”来说,人权是本质的(Jahanbegloo1992:114)。这不是一个孤立的陈述。他还提出,每一个正派的或文明的社会——反对那些对“正常的”或文明的人类不明智的野蛮人群——给人权以特权:
人权的观念依赖于这样一种真实的信念:存在着某些善——自由、正义、追求幸福、诚实、爱——它们符合全人类的利益,因此而不是作为这一或那一民族、宗教、职业、身份的成员的利益。它是满足这些要求并保护人们反对那些无视或否定他们的人的权利。我认为,每一种已经存在的[明智的]文化假定,存在着这样的权利,或者至少是它们的最低限度。(Jahanbegloo1992:39)
不言而喻,任何明智的文化,至少是最低限度地自由的,意思是说,它至少适当地给所有人平等权利的某种最低限度的核心以特权[21]。一个不这样做的价值体系就是不自由的和野蛮的。
公认地,关于柏林认为的对任何最低限度自由的文化来说本质的权利和性质,他没有说得太多。其结果,看起来难以在自由的文化和不自由的替代品之间划一条明确的界线。他的确反对穆勒这样的观点,即每一个文明社会都应该承认关系到纯粹自我关注的行动时一个人高兴做事的平等权利,因为“我做的每件事情都会具有损害其他人的结果”(Berlin 1969:155)。但另一方面,他仅仅提出平等自由的不可侵犯的领域“是一种论证甚至讨价还价的事情”(Berlin 1969:124)。例如,在“被广泛接受的”东西之外,没有指派给“自然权利”或者“功利的要求”以任何明确的内容。
柏林显然认为,常识显示了一种最低限度自由的文化明确的最低程度的自由平等。但为了澄清这一点,需要说得更多,否则他的悲剧多元论的所及范围就不能适当限制。如果权利的摩擦能合理地蕴涵不可比较的价值时,没有什么合理的根据去区别自由的权利和不自由的权利。那么,一种放纵的多元论就这样出现了,以致一个人不受妈役的权利和另一个人妈役他的权利之间的摩擦就会蕴涵着不可比较的价值。然而,如果依附于这两种冲突的权利的价值是不可比较的,那么任何一种权利都没有理由去压倒另一种权利。这种放纵的多元论是和自由理性主义不相容的。妈隶制就无法被当做不合理的而清除。
为了把悲剧的多元论保持在自由的限度内,必须能够区别自由的权利和价值与它们不自由的对应物。自由的权利的冲突能合理地蕴涵不可比较的价值,正如不自由的权利的冲突能够那样。但一个自由的权利与一个不自由的权利之间的冲突不能蕴涵不可比较的价值。毋宁说,自由的权利(更一般地说,自由的政治程序)远比不自由的权利更有价值。
尽管柏林未能澄清自由的权利和不自由的权利之间区别的根据,但从他的一贯观点中还是能了解到某种东西。他坚持认为,每一种自由的文化都必须至少给所有人应平等的某种最低限度的人类权利核心以特权。他说,为了逃避野蛮主义,社会不能全盘否定平等的自由。但这意味着,某些推定的权利不适宜是自由的权利。例如,一种妈役他人的权利是一种不自由的权利,如同一种出卖自己当妈隶的权利一样:这些权利是与保护任何程度的所有人的平等自由不相容的[22]。说自由的权利能包括互相妈役的平等权利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一个妈隶社会里根本没有什么平等的自由。毋宁说,一种不被妈役的平等权利是最低限度的自由主义本质的。
而且,一种任意杀害特定少数民族或种族群体无辜成员的权利,也是一种不自由的权利,它否认一个最低限度的平等权利的核心永恒地根据每一个人的人性而隶属于每一个人。一种免遭这种少数民族或种族暴力的平等权利,必须是任何自由的最低限度核心的一个要素。
对于一个柏林式的自由主义者来说,不自由的权利反映着不自由的价值,这些价值被自由权利中体现的自由价值所战胜。自由权利与其不自由的对应物之间的冲突,并不合理地蕴涵不可比较的价值。毋宁说,自由方面的优越性被认为是合理的。例如,不受妈役的自由价值远比任何妈役的不自由价值更重要,如同不受他人任意攻击的自由价值远比任何少数民族或种族纯洁的不自由价值更重要一样。其结果,对像柏林那样的有责任的自由主义者来说,悲剧的多元论所泄怒于的任何浩劫在最低限度的自由主义的界限内被遏制。自由的理由也许是脆弱的,但它仍旧有一点。
我曾要求注意一对平等权利,这些权利似乎是自由的最低限度核心的要素。当然,并不怀疑存在其他的。然而,即使是刚才提到的这两种,为一种最低限度的平等自由的核心要求适当的优先权,显然对自由文化来说具有强有力的含义。例如,假使一种不被他人任意杀害的平等权利是本质的,任何最低限度自由的文化都可以要求一种免遭社会经济制度引起的(不管多么间接)饥饿的平等权利。在这种情形中,在需要防止饥饿时,自由的财产权利不得不被相应地受到裁剪,以允许重新分配财富。那种认为其他人挨饿时私有者拥有保持他们剩余财富的绝对权利的观念,会成为对否定的自由的不自由歪曲。因此,至少要求最低程度的平等权利,可以对任何既定社会背景中能算作是自由权利的东西施加许多限制。
我并不企图精确地描写平等权利的自由最低限度的核心的轮廓。然而,不管用什么样的最低限度来标志自由文化和野蛮主义之间的界线,与最低限度的核心价值相冲突的价值都一定是不自由的权利。把不自由的权利附加给自由的最低限度,并没有扩展平等权利的程度,相反是放弃最低限度。另一方面,许多自由权利能在最低限度核心附加上这些东西,承认最低限度之外的自由权利在定义上是与最低限度权利不冲突的平等权利。例如,自由的财产权利或政治权利能被附加,同时不违犯不被妈役的权利或不蓄意饥饿的权利。给自由的最低限度附加自由的权利,的确扩展平等自由的范围,即使最低限度之外的自由权利的摩擦也可以合理地蕴涵不可比较的价值。
好争论的自由理性主义者肯定认为,文明社会应该把它们自由的平等权利的体系扩展超出任何自由的最低限度。即使一种合理的乌托邦仍然是不可思议的,至少在某些条件下,所有人更大程度的平等自由也能合理地被视为优于较少程度的。换言之,一种自由的进程仍然是可思议的,因为任何特定社会的成员更能欣赏和实施更多数量的平等权利。但必须强调,这一进程绝不是主流启蒙运动模式那样的东西,并没有朝着一个自由的社会乌托邦前进,其中正义、幸福和其他的善同时被最大化;并没有朝着一种乌托邦的自由的权利体系进步,其中各种权利被合理地调节和平衡成完善的和谐。毋宁说,自由权利的摩擦继续蕴涵着不可比较的价值,因此产生使人极度痛苦的两难困境。例如,如果财产权利或私有权或自由言论的权利同政治参与的政治权利相冲突,也许就不存在合理解决这些冲突的办法。在冲突的情形中从其他价值中挑选出任何这样的自由权利,承认妈役、无辜者死亡等等不是自由的道德的选择,也许不是不合理的。记住,悲剧的多元论继续尽它的力量,进程的观念限于平等自由的扩展,与之相伴随的是与摩擦的权利相联系的令人极度痛苦的两难困境数量上的相应扩展。不同的自由社会一般地将在各个不可比较的方面进步,因为在蕴涵不可比较的价值的冲突情形中,做出了不同的选择,在任何两种自由权利中进行挑选。
为了超越最低限度自由的进展,任何特定的文明社会都必须通过越来越多地去除不公正和特权,来扩展它的平等权利体系超越最低限度的核心。悲剧的多元论并没有去改变这种熟悉的自由的目的,如远远超出最低限度确立所有人的自由,即使更大程度的自由也并不意味着幸福或正义的增加。随着一个自由社会在这种意义上的进展,它的成员可以通过他们的政治进程,决定给最低限度权利附加(例如)某些自由的财产权和平等的政治权利,并且在政治权利与财产权利相冲突时挑选政治权利。在这种情形中,关于“二等公民权”和其他政治地位的不平等程度的禁令被承认是合理的习俗,即使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之间的冲突可以蕴涵不可比较的价值。但一种不同的自由文化,通过挑选自由的财产权利而不是政治权利,可以沿着一条不同的道路进展。一种最低限度自由的文化并不必然排除对某些群体不平等的特许权或特殊的政治特权,只要这些东西不与否定某些人平等权利的最低限度核心相联系,如在妈隶制、种族灭绝、“少数民族净化”和其他野蛮主义形式下[23]。
同时,我无意提出,最低限度平等自由的核心的道德优先权对自由文化是本质的,这一核心完全摆脱了模棱两可。考虑一下堕胎的案例。一个胎儿是有这些权利的人吗?如果是,那么就有这样的情形,即一种非常严格的“保护生命”的立场就是最低限度的自由主义本质的:一个人不被流产的权利归属于他不因合理原因而被害的权利之下。在这种情形中,只有当没有别的方式挽救母亲的生命或者防止生下一个有严重缺陷的婴儿不能享有任何权利时,这个无辜的胎儿的流产才像是合理的。如果这些条件不被满足,那么保护甚至可以扩展到一个因为强奸或乱伦而被怀上的胎儿。然而,如果一个未出生的婴儿不是一个有权利的人,那么就绝不存在这样的情形:平等权利的最低限度的核心包括不被堕胎的权利。毋宁说,一种有力的“拥护选择”的立场可以与自由文化相联系,因为这些文化超出最低限度的核心,承认个人自主的平等权利。关于人何时为人的问题,难以提供合理的回答,的确在任何理性主义的自由主义的基础上产生了某种模棱两可[24]。
然而,通过这些防止误解的说明,柏林关于每一个文明社会都为一种至少最低限度的自由权利核心假定适当优先权的主张,还算是清楚的。
理性主义的好争论的自由主义
现在该来描绘一下我重建柏林的好争论的自由理性主义的线索。他肯定反对一种理性的自由乌托邦的可能性,即他的悲剧牌子的多元论的一种涵义。他明显不乐意提出一种充分一致的自由的平等权利体系能根据某种宠伟的关于自主或幸福的道德理想而得到合理证明。对他来说不可思议的是,冲突的权利可以完美地得到调整和平衡,以致没有损失任何自由价值的东西。因此,他告诫要反对徒劳地追求任何理想的或最好的乌托邦(甚至一种自由的乌托邦),它居于不同的可行文化的考虑周到的完整一致的等级之首。像布利坦的驴子一样,自由主义者如果坚持寻求并不存在的理想,他们就会失去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