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和思想有一种经常出现的批评。它沿着如下线索:公共就是被国家控制的东西,私人是不被国家控制的东西;私人的东西和公共的东西是相互排斥的,在共和的思想中,这表现为个人的利益和一般的利益的对立;共和主义者把一般利益摆在个人利益前面,这意味着通过国家控制推行一般利益并排除私人,因此,共和的思想根本上是权威主义的。但这种批评被误用到这一论述上,它出自于简单地颠倒自由的公共和私人的范畴。然而,共和主义并不仅仅是与自由主义对立的,尽管公有公社主义者和某些共和主义者曾不同地表达事情,但有可能对共和的公共-私人区别提出一种一致的非权威主义的论述。
公共和私人之间的共和区别起初是在个人内部的两种不同倾向之间。它表明一个人内部在直接感知的每一种特殊优势与作为政体相互依赖的成员的公民一般利益之间的张力,并且要求每一个人积极追求共同的善,具有公共的精神,参与公共服务。“国家建设得越好,公共事务在公民头脑里就越是优先于私人。”(Rousseau 1968:140)
纯粹私人的偏好多少是他治的,并不考虑相互依赖性(Sunstein 1993)。这些被看做是成问题的、任意的、有限的或缺乏考虑的。它们不是什么文化上或道德上本身不同的东西,而是纯粹特殊的。即使我们有一些这样的价值和原则,如应该有公共卫生事业和教育供应,我们也会极力把我们的纳税减低到最少。在这里,正是这种对特殊利益的集中关注被等同于私人。相比之下,公共是符合我们作为相互依赖的公民我们长远考虑的利益的东西。直接的特殊的偏好是易于改造的:“个人的身份、欲望和价值都成了政治批判、挑战和社会改革的对象”(Frazerand Lacey1993:125)。但它们是柔顺的和能够改造的,不是因定的或只是一种买卖的事情,像偏好经常被认为的那样[8]。
公共的优先权不是一个凌驾于任何公民之上的实体的善的事情,而是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的公民的善,有别于他们的作为单个个人的善。马基雅维利著名的声明,“我爱我的国家甚于爱我的灵魂”,可以被理解为不是作为在总体面前自我克制的表现,而是作为对什么是自我的核心一种不同的观点——更像“我把自己看做是一个佛罗伦萨的公民,甚于看做是一个基督教个体灵魂”。在这一方面,所考虑的公民的善优先于欲望、偏好和价值,这些是可与他作为这个政治社会一个成员的特点相分离的。
公共居于私人之上的首要性不是多数人居于少数人之上的善的优先性,而是每一个公民内心的分化。因为每一个人都有一种公共的利益和一种私人的利益——甚至作为公民的个人也有呼吸清洁空气的利益。他律的私人偏好是自我毁灭的——他们把直接的纯粹个人的优势摆在作为一个公民享有的优势前头。这些把私人利益摆在公共利益前面的人,不仅仅是短视的,更重要的是他们苦于严重的盲点,看不出他们真正的优势在哪里,以及他们是谁和他们想要什么问题。
但我们在人或个人意义上经常认为是私人的事情——亲密关系、家庭生活、个人成功和经济安全——不是完全当做无价值的而打发掉,在共和主义的思想中,这些分别被看做要么是公共生活的必要基础,要么是公共生活的最终目的。对一个像阿伦特这样的现代共和主义者来说,私人生活的这些方面被看做是受庇护的基础,由此行动者能进入公共[9]。按另一种解释,对这些东西的享有是共和主义者的最终点,但必须是第二位的,因为它只有通过首先贡献于联合努力才能达到——私人利益在逻辑上是第二位的(Skinner1990)。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共和主义的思想中,在某种意义上公共是优先的,关心公共利益至少是享有私人好处的先决条件。尽管在这应被看做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问题上,解释者有所不同,但在某种参与自我管理的经典意义这样的东西中,自由强烈地等同于公共活动。
公共活动是生活的一个内在有价值的(对有些人来说是最有价值的)部分。这可以采取各种形式的公共服务,尽管历史上重点放在军事行动上,但在当代共和主义中,强调的是参与政治协商,或集体的自我决策、自我发展和公共的承认。公共是自我发展和自我表现的领域,如果不是那种善的生活有特权的地点的话。
公共的首要性意味着义务领先于权利。这并不是说没有任何权利,而是说这些是在政治上保证的,而不是看做个人的自然属性。自由主义中在私人基础上保证的事情,这里被证明是平等公民权的基础——特别是财产及其相对平等的分配。私人的权利可以存在,但这些根基于共同生活和公共讨论(Miller1995:449),共和的公共生活构成权利并保证自由。
然而,公共的这种有限的优先权并不意味着原则上每一种事情都应由国家管理,而是个人应该给分享的而不是纯粹个人的善以优先权,行动起来去实现这些共同的善;并非所有公共活动都是政府的,国家并不简单地决定和贯彻公共利益[10]。
公共-私人的共和区别在运作上不同于自由观点。它不是在控制的焦点之内仍然颠倒优先权,而是把利益作为公共和私人的核心维度,允许公共比国家或特定个人更扩散的意义。公共和私人不是作为两个分离的领域而彻底对立的,而是作为个人内部的不同倾向,个人能够修正和改造他们的偏好。
此外,符合公共利益的东西,不是直接地不证自明的。在当代共和思想中,在公共的行动和争论领域里个人的相互作用的协商是关键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进行改造,公共利益得以界定。
使作为私人和公共之间过滤器的公共协商多元化
我们注意到,共和主义对公共的集中关注是不怎么压倒性地放在控制、放在中央国家及其强制力上,而是更多地放在公民的活动和他们解决特殊利益和一般利益之间的张力上。在共和主义者中间(在比自由主义者更大的程度上),越来越强调的是需要一个扩大的协商的公共领域。这之所以是必需的,恰恰是因为公民对共同关心的问题有不同的视角,鉴于前政治的共有的理解,或者作为忠诚之基础的种族身份在国家中不被采纳或保证。在大多数国家里,我们找到自我而不是从头开妈:“一个国家组织由必须生活在一起的人民所构成,他们是相互粘住的。”(Young1996:126)没有任何直接明确的共同的善或共有的目的。于是,核心的是关于什么可被考虑为共同的关心或善的政治决定和争执[11]。
这一方式使得我们看出公共是多元化的,分离与立法的和强制的国家的完全同一。存在着两种关键的公共“领域”:一是多样的言论空间,它们不一定边界明确,其中许多是非正式的(例如,正如我们说的,阅读的公共的空间),在其中以目的比较开放的方式交换意见;二是存在着直接倾向于决策和权威性国家的协商的空间(Frazer1992:134)。这些是被更广泛的公共协商告知的和受到批判的。这些空间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但这一方式认为,它们应该大大扩大[12]。
这一方式要求更广泛的商谈理论,特别是哈贝马斯提介的观念的领域,用不着必需所有论断都在其中做出。这里设想的东西涉及到真实的、参与的、正式的以及非正式的商谈,并不必然假定必须或将会达到充分的意见一致[13][特别是应该注意,这里提出的共和政治学的概念有点不同于哈贝马斯与商谈政治学相对照的的东西(Habermas1994)]。
在协商中,所有个人和群体都有权提出建议,以他们最好的见解提出观点,并为其提出他们的理由——对他们能提出的主张和要求没有任何障碍,也就是说,这些不被看做密封投标——协商经常是与选择权之间的交易形成对照的。每一种主张都能被废除,并服从其他人的进一步监视。这里,人们有望对“他们来自哪里”作出说明。所有立场都应受到尊重(一种承认),但充分承认(或接受)取决于协商的过程,目的是提出考虑到的判断,界定集体的渴望。
这一过程也许结构非常松散,无须狭窄的制度程序或对参与者的正式要求——除了愿意展示一种观点或做法供讨论,尊重他人贡献和接受的权利,没有什么立场靠它表达的纯粹事实或坚持它的信念的力量而保证被接受。这要求互惠,如果人们想影响他人,他们就必须节制他们的立场。这本身鼓励人们更多考虑公共利益。所以,这一过程起了过滤器的作用。正如本哈毕布指出的:
公开地表达一种观点的程序,给个人偏好和意见强加了某种灵活性——公开地表达好的理由的程序,迫使个人考虑什么算作对其他所有涉及到的人来说好的理由。(Benhabib 1996:71-72)
但这涉及到思考而不是分类建立在根深蒂因的道德信念之上的信仰。
至少,这可以导致更好地理解不同的立场。对这些目前还没有协商一致的道德冲突来说,不断发展的协商能够帮助公民更好地理解他们继续反对的观点的道德严肃性,更好地与他们主张这些观点的同类公民合作。(Gutmann and Thom Pson 1996:43)
但它还可以导致改造或调和:“协商民主的道德前途取决于反复协商使得可能的政治学习。”(Gutmann and Thom Pson 1996:356)人们可以改变他们的观点,同时不因此而背叛他们的身份。正是在表达中,身份得以界定和发展,而不是回到它已经形成的样子。以这种政治学的方式,超越一个人起初的立场永远是可能的,而且经常是本质的。
这种协商并不预先假定在美好生活问题上的意见一致。在这种共和理论的理解中,涉及到的不只是发现或表达已经存在的理解(这些理解是不能被假定的)。它不是哈贝马斯描述为“一种共有生活形式的解释的自我阐述”的东西,而是集体地承认并建立在经常自发的相互依赖性基础之上(Habermas1994:4)。
它可以有助于确立或形成对共同的善或公共的分享的利益的共同理解。协商可以扩散到社会上,多种层次地和不时地发生于所有类型的多样的决策论坛上,无须求助于立法制度,影响人们根据自己的创制权在公共的善中行动。在德赖齐克对商谈民主的论述中,他有道理地认为,复杂的社会问题经常可以通过商谈而得到最好表达,激发自愿的依从,自觉地提出并分散问题的解决(Benhabib 1996:86)。
所以,这一方式并不假定充分的意见一致是最终目标,正如批评家指出的,意见一致并非总是解决办法的标志,简要地说,更可行的东西是共同关心的暂时概括、那些协商者的共同的善的尝试性体现、对于如何处理持续差异的更反思的判断,以及扩大的自我理解。并非所有协商都将产生立法或强制性的国家行动,但国家公共的行动必须是为人所知的,并服从更广泛的公共领域批判。所有结果都可以通过进一步的考虑而改变。
处理差异:共和的方式是如何成功的
我们已经看到,公共-私人区别的作用不是排除而是改造信念,可以潜在地更好地适应于容纳现代道德的和文化的差异。我下面再考察一下针对公共-私人的自由区别提出的异议,看看共和区别是否避开这些异议。
压制
既然公共-私人的区别不是根据领域之间的栅栏来理解的,这个栅栏原则上把某些领域排除在公共讨论和管理之外,那么在这里,对建立在这种区别之上的压制的指责就是不妥当的。没有什么生活的领域注定原则上是私人的,并超出讨论和可能的管理之外。既然一个国家政治组织不是所有公共商谈的直接目的,这就为出现不同的视角留下了更多的空间。因此,彻底的公共-私人区别可以增强的压制和不平等,在这里不是问题。私有性要求什么,协商的过滤器如何运作,本身也是可批判考虑的(这种正面也许可被看做是问题——这种视角压制不是靠作出足够清楚的区别,而是靠不排除任何生活领域——这将在下面讨论)。
排除
然而,要求每一个提出主张的人都进入讨论,着手提出他们的观点。有人认为,像自由的区别一样,这可以排除或边缘化那些不适合的人,可以强加男性的、西方的理性规范或不公正,使特殊的文化风格特权化(Young 1996:126)。实际上,这种公共文化过于要求人们比它呈现的更同质。在实践上,它排除不可表达的、缺乏的和沉默的[14]。
在反应中,这好像不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果讨论和协商是不怎么正式的并且在多种层次上发生的话——并非所有的层次都是模仿法庭或国会的,商谈的形式能够扩大到(正如扬推荐的)包括叙述的和其他的风格。每件事情都进行讨论,这一事实首先意味着任何事情都不是靠定义而排除的。它并不强加特殊的理性标准,仅仅是向其他人说明的意愿和准备节制一个人的要求(Miller1995)。在存在着多样的和有保证的公共领域的地方,对歧异的表达和观点来说,倾听是能逐步得到的,公开表达的观点并不一定同时适合一种公共性的标准[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