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多元论:差异性哲学和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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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包容的多元论(1)

八、政治义务:一种多元论的方式[1]

﹝英国﹞乔纳森·沃尔夫

任何哲学上的多元论立场都要先回答两个问题。首先,什么是多元的?其次,它在哪里是多元的?第一个问题几乎不需要解释:我们不是断言存在着多元的价值,或多元的概念图式,或多元的别的东西吗?而第二个问题看起来有些模糊,但一旦我们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它就能更清楚地陈述。假定我们关心的是多元的价值的问题,我们就必须问一下:假定是谁坚持这些多元的价值?是每一个人都只坚持一种价值,所以多元论只是在一个社会层次上产生的;还是一个人——或每一个人——假定坚持不只一种价值?如果我们使用“道德多元论”一词,这似乎是提出一种立场,即存在着许多不可归并的独特的价值,任何有道德意识的行动者应该尽其可能地全都坚持它们。“文化多元论”看起来展示一幅画面,在那里,多元论只是在一个更大的群体内部产生的。每一个人或较小的群体有一套价值,麻烦只是在你把它们放在一起时开妈的。

多元论经常被表达成麻烦的,特别是在起初。文化多元论产生了有着不同价值的人们如何能生活在一起的问题,这需要回答。道德多元论产生一个不同的问题:价值会冲突,一个有理性的人如何能坚持不只一种价值呢?这些考虑有时被认为是表明,在某些形式上,多元论是荒谬的。

在本文中,我想把一种道德多元论运用于一个政治哲学的问题:政治义务的问题。我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我想解决这个问题,我相信多元论的视角在这样做是根本的。现在也许说,即使我成功了,我也是用一个问题取代了一个更困难的问题:如何弄清道德多元论的意思。有些困难是按这个路子讨论的,但其他困难肯定依然如故。追求这一方案的第二个困难是能够得出关于道德多元论的一般教益。如果我们给自己留下严肃地对待多元论视角的余地,也许我们将在解决道德的和政治的困难上有更多的进展。多元论不一定永远是个问题,而我的确希望表明它能提供解决一个特殊问题的办法。现在我并不打算提出,有那么一点儿多元论就会使我们的所有问题消失。每一种情形都必须弄清并详细地确立,也许在许多情形中,我们最好拒绝一种多元论的视角。这里,我只是表明政治义务问题的情形中的细节,说明多元论一度产生的概念可能性是被接受的。

但接下来,什么是政治义务的问题呢?什么被看做是一种解决办法呢?在本文中,我希望表明,一些经常不被表述的假定存在于最近许多关于这一论题的著作背后。所有这些假定都是引起争论的,而且在我看来,它们都应被拒绝。的确,其中一些是或含蓄或明确地被这一领域的许多作家所拒绝,但拒绝这些假定敞开的可能性很少在深层得以发掘。道路对各种多元论的政治义务模式都是开放的。

在本文的第一节,我将对政治义务理论提供一个一般的分类;而在第二节,我将呈现那些我断定阻碍进展的假定,我将提出我怀疑这些假定的理由,并发掘一旦这些假定被拒绝就成为可能的政治义务的新模式;最后,我将考虑莫衷一是的问题,各种模式中何种模式是我们应该拥护的。

政治义务理论

我们应该如何分类关于政治义务的不同方式呢?习惯上是把理论归属于少数一般的标题之下:也许有契约、同意、感激、公平、互惠的理论,功利主义和现在的公有公社主义,以及哲学分析主义和“无问题”理论,不一而论。这些理论的每一种都在几个重要性不同的版本里出现,每一个版本都有进一步的变体。对这种分类的证明在很大程度上是历史的:这些是在这一主题的历史上曾经有影响的理论,并且继续被讨论(即不同于神圣权利理论)。当然,有各种各样的企图,强加一种更系统的分类。我在本文中适合我的目的是提出我自己的三种方式的图式。这一图式作为自己核心概念的,是我们简言之称为合理性(rationality)、互惠性(reci Procity)和理智性(rea-sonableness)的观念的东西[2]。总的观点是,合理的解决办法诉诸于基于政治义务的自我利益的观念,互惠的解决办法诉诸于公平交换的观念,而理智的解决办法诉诸于正义的观念。根据定义,我想说,一种理论是合理的(在这种意义上),仅当它推进每一个人自我利益是一种图式的合法性或可接受性的必要条件;它是互惠的,仅当它诉诸于一个人为得到利益而做出应有的或比例的付出(包括为承担负担而得到报酬)的观念是一种图式的合法性或可接受性的必要条件;它是理智的,仅当它诉诸于正义观念,不能归结为前两种自我利益或公平交换的范畴[3]。

某些契约理论最明显地归于合理理论的标题之下,像诉诸于相互优势观念的理论所做的那样。互惠理论包括感激理论,最重要的是公平理论,而理智理论包括那些把分配公平的观念以及功利理论连同某些假设的契约理论结合起来的东西。理智理论的特点认为,有时能合法地要求人们从事蒙受净损失的行为——某种按照合理的或互惠的理论不应是如此的东西。

正如所定义的,互惠理论是合理理论的一个特例。尽管在互惠的图式中要求个人为得到利益而付出,但除非总利润超过总成本,否则这种图式会是毫无意义的;而且应该假定,除非所有人共享剩余,否则就是互惠的失败。因此,所有互惠原则都是合理的。但相反的含意却不成立。合理理论没有为均衡性的观念留下任何地盘,所以不能保证产生互惠的解决办法。我们能看到,这最明显地体现在合理优势在交易情景中起作用的方式中。合理的交易者是根据像它们的威胁性优势和力量那样的东西而得到奖赏的。根据贡献的奖赏是——巧合地——一种可能的结果,但根据不与贡献相联系的结果是同样可能的。

更清楚的是这样一个观点:合理理论和互惠理论不能规范地指望产生理智的(公平的)结果,即使它们有时偶然地可以。要害是,按照合理理论和互惠理论,没有为个人造成净损失留下任何余地,尽管这有时是正义所要求的——功利主义是一种明显的例子,平均主义是另一种例子。

合理理论、互惠理论和理智理论之间的区别,是把理论分成类别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特殊理论之间的区别。我已经说的是,如果一种理论为一种特殊的安排的合法性规定某种必要的条件,它就属于某种范畴。但实际的理论必定是建立在进一步的条件中的。出于本文的目的,我将不多谈如何进一步阐述这些理论,除非在有必要论证的地方。

假定

于是,我们广泛地注意到了三种类型的政治义务理论:被迫服从法则是服从我们的相互优势,或者它是某种互惠性概念所要求的,或者是追求正义的关心所要求的。我们应该偏向哪一种论证呢?

我们必须在它们之间选择吗?我上面主张,任何一种原则都不能保证例证不只一种这样的概念(除非根据既定定义,互惠原则还是合理的)。但并不因此说,我们不能把不只一种原则结合进一种更复杂的论述中。作为一种方法论的预感(我在这里也许在任何地方都不能维护的一种预感),在我看来,不可能许多在哲学上——或至少在政治哲学上——充分表达的理论是完全错误的。大多数错误的理论包含着有价值的见解,即使这些见解被夸大、曲解,或者误把部分真理当做全部真理。

这种预感提出了一种综合的方案:把来自不同方式的见解放置在一起,产生一种政治义务的论述,把每一种都最好的结合起来。然而,我们叫做政治义务的标准方法论的东西,挡在我们的路上。一些假定——有些比其他的得到更广泛的承认——倾向于构造大量的最近的关于政治义务的著述,如果正确,会取消刚才概括的那种方案。有如下四种这样的假定:

第一种:举证责任。政治义务理论家的任务是去驳斥无政府主义者,相比之下,无政府主义者为了建立无政府主义的情景没有承担任何类似的责任。

第二种:根据的单一性。为驳斥无政府主义者,一个人诉诸于一个单一的论证或证明的原则。因此,每一个公民的每一种政治责任都以同样的方式被证明。

第三种:普遍性。为驳斥无政府主义者,有必要表明存在着普遍的政治责任,意思是说,所有居住在一个国家的边界之内的人都必须显示出具有政治义务。

第四种:齐一性。所有公民都有同样类型或水平的政治义务。

对根据的单一性和齐一性之间的关系要做点评论,二者是不同的。单一性是关于我们的政治义务的源泉的学说;齐一性是关于它们的内容的学说。单一性并不必需齐一性,如按某些功利主义的观点,只存在一种政治义务的根据,但义务却可以是人与人不同的;齐一性并不假定单一性,不同的个人能够具有竞争的义务,但出于不同理由,既有超越个人的,又有个人内部的(这就是说,A和B能够确实具有竞争的义务——因此服从齐一性——但A的义务是被两种不同的论证X和Y证明的,而B的所有义务是被第三种论证Z所证明的,因此违犯单一性两种不同方式)。

也许所有四种假定看起来都是无害的,尽管只要任何假定一旦陈述出来,它就成了怀疑的合适对象。按我的观点,这些假定一起产生效果,迫使政治义务理论家采取一种过于简单的和难以置信的观点。在下一节,我将依次看看这些假定,发掘拒绝它们的后果。

拒绝这些假定

举证责任

考虑第一种假定——政治义务理论家的任务是去驳斥无政府主义者,使我们深入进政治哲学的方法论。某种类似这种假定的东西,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得到了经典的表述:“政治哲学的根本问题,一个先于国家应如何组织问题的问题是:是否应该有国家。为什么不是无政府呢?”(Nozick 1974:4)

这种假定支撑着那些曾被叫做“批判的哲学无政府主义者”的人的方法论(Gans1992)。这些作者的战略是表明特定论证在维护政治义务上的软弱性,接着结论说,由于没有这样的论证成功,我们就应该接受哲学无政府主义。典型的哲学无政府主义是不需要进一步支持的思想——正是政治义务的维护者不得不承担举证责任。

我的主张是,哲学无政府主义者没有任何权利做出这一动作,或者更谦虚地说,不应信任哲学无政府主义者有这种权利。政治义务的维护者是在提出一个哲学无政府主义者拒绝的任务——为观点提供结论性的积极论证的任务,即使是一种“击倒的”还原性论证来自无问题的前提。但假定任何道德或政治哲学的立场都能承担这种责任,则是不现实的。

可以回答说,这种谴责是不公正的。哲学无政府主义者的确提供了一种积极的论证,是建立在自然自由的假定之上的。人类天性上是自由的、平等的和独立的,自然地不是处在服从其他任何一个人之下的。因此,存在着一种反对国家的假定,国家的维护者能够表明应如何克服它。但我们应如何理解这种自由的假定呢?实质上,任何严肃的思想家都准备允许人类不具有任何道德义务。这些义务的存在是否与自由的假定相冲突呢?这里我们面临着一种两难困境。如果存在着冲突,偏爱道德甚于自由,那么,看起来自由的假定就不像这一论证所呈现的那样强有力;如果不存在什么冲突——如果自由仅仅是在道德法则之内的自由,那么,我们如何能确信自由与国家的存在相冲突呢?在二者任何一种情形中,我们首先需要确立国家是不是在道德上合理的,某种并非建立在自由假定之上的论证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是必要的。这不是说,我们应该拒绝自由的假定。要害是,对于无政府主义来说,自由的假定是一个远比经常的假定更软弱的基础。

所以,不是要给予哲学无政府主义者以举证责任的好处,我提出,我们应寻求一种中立的立场——从这种立场出发,不论是国家还是无政府主义都不享有一种特权的地位。我已在别的地方论证,罗尔斯假设的契约能理解为提供了这样的立场,但这里我不再重复这种论证(Wolff1996b)。这里要点是,政治义务的理论家应该承认,对于个人具有的政治义务的范围、类型和水平问题,有各种各样可能的回答,一种可能的回答是任何个人都没有任何回答。然而,在开头时,没有更多的理由采纳这种观点而不是其他任何观点,任务是表明各种各样已知的选择中哪种是最好的,认为任何回答都必须根据数学精确性的标准来维护是不明智的。

拒绝这一论证,改变了我们对待政治义务问题的方式。但对本文的主题来说,它不需要有任何含意:一种多元论的理论的可能性。因此,我这里不想就其说得更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