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罗尔斯以同样的方式来进行,坚持认为,不是一个人自己选择之结果的满意没有任何道德的价值。他设想“两种道德力量”(类似于我们的实践理性)和交际性(相应于我们的交往)嵌入初妈状态的政党的定义中,因此是对他们选择的任何结果的必要限制,努斯鲍姆(1990)。
[53]理查德·罗蒂(1998:205)引用了这一评论。自那时以来,它已被麦金农本人所证实和重申。
[54]柏拉图《理想国》卷V。尽管柏拉图的建议是理论的和乌托邦的,但它是密切地建立在对斯巴达妇女的功能的观察上的:见哈利韦尔(1994)。
[55]见森(1990)。
[56]关于卢梭,见奥金(1979)和马丁(1985)。关于一些相关的最近的论证,例如阿伦·布卢姆的评论,见奥金(1989:第一章)。
[57]见阿米·福斯托-斯特林(1992)的令人信服的概括。
[58]这里我同意奥金(1979)、马丁(1985)和乔多罗夫(1978)的一般论证线索。
[59]见奥金(1989)和马丁(1985)。
[60]见奥金(1998)的讨论。
[61]陈,口头交流。
十、自由民主国家中的种族文化少数派
﹝英国﹞威尔·基姆里卡
﹝以色列﹞拉斐尔·科恩-阿尔马格
导言
今天自由民主国家面临的一个最迫切的问题是种族文化多样性的政治化,少数民族文化正要求公共更多承认它们独特的身份,有更大的自由和机会保持和发展它们独特的文化实践。在回应这些要求时,许多国家为容纳差异正采纳新的创造性的机制。本文讨论这些要求提出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关注在北美和以色列寻求容纳的少数民族不自由时候所产生的困难。
历史上,自由民主国家曾希望保护基本的个人权利足以容纳种族文化少数派。的确,个人的国民和政治权利在保护少数派上的重要性是不能被低估的。结社、宗教、言论和政治组织的自由能使个人形成并维持群体和联合,使这些群体适应变化的环境,促进他们对更广泛人口的看法和利益。
然而,越来越得到承认的是,这些共同的公民权利并不足以容纳所有形式的种族文化的多样性,在某些情况下,某些“集体的”或“群体区别的”权利也是需要的。的确,在自由民主国家里存在着一种明显的趋势,更多地承认这些群体区别的权利。然而,这种趋势提出了一些重要的问题,既有理论的也有实践的。这些群体权利是如何与个人权利相关联呢?如果群体权利同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我们应做些什么呢?一个自由民主国家能够允许少数派群体限制其成员的个人权利吗,或者它是否应坚持认为所有群体都要坚持自由的原则呢?
这些是真正不同的问题。种族文化的关系经常充满了复杂性,蔑视简单的范畴或容易的答案。然而,如果我们对不同类型的群体和不同类型的“群体权利”之间做出某些区别,我们能够取得某种进展。在本文中,我们首先区别两种形式的文化多元论:多民族国家和多种族国家。然后,进一步区别内部限制和外部保护,内部限制的概念关系到一个群体反对该群体的持异议的成员的权利;而外部保护的概念关系到一个群体反对大范围社会的权利。我们进而探索自由宽容的性质,接着描绘国家干预的界限。
两种类型的少数派文化
实际上,所有自由民主国家都包含某种程度的种族文化的多样性。因此,它们都能被描述为“多文化的”。但种族文化的多样性的形式在国家之间是大不相同的,这些变体在理解少数派文化的要求时是重要的。一个完整的关于不同形式的种族文化多样性的类型学会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任务,但对于本章的目的来说,我们概括一种非常基本的两种形式的文化多元论——“多民族的”国家与“多种族的”国家——之间的区别。
多民族的国家
在日常用语中,我们经常把独立的国家描述为“多民族的国家”。许多国家事实上是多民族的,它们包含着不只一个民族。用“民族”一词,我们意指一种历史的共同体,或多或少在制度上是完整的,占据既定的领土或家园,共有一种独特的语言和文化。在这种社会学意义上,“民族”是与“人民”或“文化”的观念紧密相关的——的确,这些概念经常是根据彼此来定义的。
如果一个民族的家园合并进一个更大的国家,那么它就成了我们将叫做“民族少数派”的东西。各民族少数派合并成一个更大的国家典型地是一个自愿的过程。一些民族少数派被另一个民族所侵略和征服;其他的则从一个帝国势力割让给另一个帝国势力;然而其他的也有它们被殖民的定居者所侵扰的家园。但当不同的文化同意为它们相互的利益形成一种联盟时,一些多民族的国家就自愿地产生了[1]。
以色列是一个双民族国家。它包括犹太人和巴勒斯坦人,他们努力在共同存在中生活。他们寻求提出的自由准则是“生活并允许生活”。以色列犹太人最为关心的是他们的安全,一旦他们感觉到以色列巴勒斯坦人并没有威胁他们的生存,他们就会允许巴勒斯坦人推进他们自己的善的概念[2]。除了在一些城市,我们发现犹太人和巴勒斯坦人生活在一起,这两个群体并不努力去混合,他们生活在自己的社区里,总的说来并不极力去克服相异点。但关于造成目前状况的事件,这两个民族都对历史有不同的解释。大多数犹太人声称他们通过公正的手段占有了这块土地,而许多巴勒斯坦人却抱怨殖民化和放逐。关于目前的事态,巴勒斯坦人经常声称,他们正受到歧视,他们在以色列没有“在家”的感觉(Cohen Almagor1991:34)。以色列犹太人在回应中论证,巴勒斯坦人是平等的公民。在这一背景下,能够对形式的公民权和充分的公民权做出区别。
公民权的观念被共同地理解为一种制度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个人能向政府和其他公民表达并提出人权的要求。所有拥有这种状态的人,在支持这种状态的权利和义务方面都是平等的。能够说以色列犹太人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即他们享有作为个人的平等权利,他们能够得到法律及其执行中的平等对待。对于以色列巴勒斯坦人来说,情况就不同了,他们今天构成人口的大约19%。尽管形式上可以考虑以色列巴勒斯坦人享有与犹太人共同体的人平等的自由,但实际上他们并不分享和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责任。此外,他们不得不按照对他们自由的某些限制来生活,这些限制是犹太人多数派不承受的(Cohen Almagor1991:33)[3]。
在北美,民族少数派包括美洲印第安人、波多黎各人、1848年以前生活在美国西南部墨西哥人的后裔、土著人和加拿大的魁北克人。在欧洲,一些国家是多民族的,要么是因为它们强迫性地合并本土的人口(例如挪威和芬兰包含拉普人社区,也被叫做萨米人。在挪威,萨米人是相当多的),要么是因为它们靠两种以上的欧洲文化或多或少自愿地联盟而形成的(例如比利时和瑞士)。不管它们是如何合并的,民族少数派典型地寻求维持或增强他们的政治自主性,要么是通过彻底的脱离,要么是通过某种形式的地方自主权。他们典型地按照民族主义的路线来动员,使用“民族性”的语言来描述并证明这些自治的要求。
尽管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典型地把羽翼丰满的独立性看做是“正常的”或“自然的”终点,但经济的或人口统计的理由使得对某些民族少数派来说这成了不能实行的;而且,在今天的全球化经济和超民族制度的世界里,一个完全主权的国家的历史理想越来越是过时的了。因此,开发其他形式的自治,如联邦制,有了日渐高涨的兴趣。的确,一些评论者认为,我们目前正看到全世界的一场“联邦制的革命”,正是因为联邦制已经证明在更大的国家里是容纳少数派民族主义的最有效方式(Elazar1987;Kymlicka1996a)。
多种族的国家
多样性的第二个来源是移民,特别是在大量的个人和家庭准许来自其他国家的地方,并且允许保持他们某种种族的特殊性。越来越多的国家现在包含着成规模的移民社会,但正是新世界“移民国家”在这一领域有最多的经验——特别是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
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这三个国家都采取一种“盎格鲁适应”移民模式。也就是说,期望移民同化到现存的文化规范上,随着时间的流逝,成为同本土出生的公民,在语言、服饰、闲暇活动、烹饪、家庭规模等方面不可区分的。然而,从20世纪70年代开妈,越来越多的人承认,这种同化主义模式是不可行的和不公正的。所有这三个国家逐渐采取一种更宽容的或“多文化的”方式,允许而且的确鼓励移民保持他们种族遗传的各个方面。移民自由地保持他们一些古老的关于食物、服饰、娱乐、宗教的习俗,并且同其他人联合起来保持这些做法。这不再被看做是不爱国的、“非美国的”或“非澳大利亚的”。
在以色列,我们也发现对不同的犹太人文化逐渐采取多文化方式,来自世界各个角落的这些文化生活在这个新建立的国家中。以色列1948年建立,是一个移民社会。在20世纪50年代,渴望创造“一种以色列犹太人生活方式”实际上意味着创造一种统一的西方的生活方式。以色列的第一任总理戴维·本-古里安声称,“我们将不会把自己关进我们的壳子里。我们将是开放的,接受世界的所有文化,精神的所有战利品”(Ben Gurion 1959:339)。然而,实际上在形成的年代一些文化是被拒绝的,做出的努力是剥夺它们的合法性,也许是因为它们当时(20世纪50年代)不被看做是以色列犹太人精神的战利品。不是鼓励多元论,文化多元论被看做是对建国精英的威胁。种族中心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感情同不宽容、不可渗透性有时甚至同残忍混合起来,产生了“我们”和“他们”的观念。中东的传统被看做是对进步、发展和对这样的以色列民主的威胁。那时承认中东人是以积极的眼光看待自己文化的,并不相信它是多么有害的。然而,经过适当的过程,中东人将理解西方的价值,然后相信“他们”将会感谢“我们”(阿什肯纳兹欧洲精英)帮助他们适应西方生活方式。阐明的观点是,“我们”是仁慈的人,把中东人带到了更高的发展阶段,正是为了他们自己的优势才去挑战他们的文化。其结果,做出的努力是提升“落后的原妈人”,以欧洲的形象重新塑造他们的全部存在和思想。这些原妈人有可能改变世界,根据一些新的价值开妈一种新的生活,包括社会主义的、现代民族主义的、世俗的价值,以及民主的观念和规范。在这些价值之上,应建立起国家的合法性和民族的认同。许多这样的价值都远离了中东人的善的概念,这并没有被认为构成重大的障碍。他们将不得不调整自己,忘记他们过去的世界,采纳与建立民族的意识形态相适合的价值。这个文化适应的过程没有为上升以色列之前保留的传统和文化留有余地(Cohen-Almagor1995a)。
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通过mizuggaluyot——一个表示把中东人同化于欧洲人的委婉语——而整合的概念被政府所抛弃,犹太人机构领导人支持“文化多元论”,不再铁板一块地来设想以色列文化,而是作为诸种亚文化的总和,有西方的和东方的,每一者都有自己的独特性和遗产。然而,恩赐的态度并没有消失,仍继续盛行的是偏爱制定“标准的”以色列人的思路,这种人具有超越文化多元论的土生土长以色列人形象。
在20世纪70年代,做出的尝试是扩大社会宗教的象征和地标的范围,我们看到越来越强调种族性和种族的宗教仪式。这一发展使得各种东方种族群体的独特习俗和传统合法化,并得以举行,如库尔德的(撒哈拉的仪式)和北非的(迈摩拿仪式)(Liebman and Don-Yehiya1982;Deshen and Shokeid 1974)。最近听到了提出把迈摩拿仪式纳入民族的节日历法的声音。
1977年,利库德集团开妈掌权。在文化领域对中东人的剥夺和在经济领域对他们的制度性歧视,随着这个主要反对党的出现,开妈起着重大的作用。许多人感觉到,通过投利库德集团的票,他们能够保持他们的某种尊严和自豪。尽管利库德集团并没有成功地消除经济的差别,但它却成功地提升了中东人的自尊心。利库德集团促进了以色列社会这两个主要种族群体之间的心理学平等的意识,阿什肯纳兹主义和中东人。它这样做,特别是通过给予传统规范和民俗主义的行为以制度的合法性。中东出生的人,以前耻于传统信仰的某些表现,对于它们感觉到不舒服,现在公开实施它们不再有不容易的感觉。因此,例如,自1977年以来,我们越来越多地看到在墓地和献祭圣徒的地点向圣徒祈祷和hiluloth(举行宗教仪式)的崇拜的复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