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打官司法律案例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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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民事官司(1)

核心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常生活、经济交往和打工等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叫打民事官司,俗称平等老百姓之间的官司。告别人者叫原告;因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民事商事法律规定,被原告告者是被告。

本部分重点介绍了打民事官司的主要过程,即打民事官司应怎样把握法律规定的时效,不打过期官司;如何确定被告;怎样书写诉状和答辩状;如何选择法院起诉、反诉;怎样委托代理人;怎样向法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怎样提供证据;怎样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判决生效后怎样申请法院执行,等等。同时,对于离婚、劳动争议和申请支付令这些常见官司的打法,也进行了讲解。

碍于情面不催账过期告状输官司——怎样把握向法院起诉的时间

【案情回放】

2003年5月,村民王明为儿子结婚准备家具,向本村家具厂老板张正国(个体户)定做了价值12000元的家具,双方口头约定了交货和付款的时间。同年8月,张正国按约定将家具送到了村民王明家中。王明说儿子的婚事需要钱,先只付8000元,余下4000元在儿子结婚后两个月内付清,并出具了一张欠条。同年10月,王明的儿子结婚;到了12月底,王明并没有将4000元还给张正国。张正国碍于乡里乡亲的情面,又考虑到王明儿子结婚后钱周转不过来,也就没有多问,将欠条放在抽屉里便只顾去做自己的生意了。

2008年5月,张正国在找东西时翻出王明出具的4000元的欠条。他拿着欠条去找王明还钱,但王明却说不记得了,不同意还钱。同年6月,张正国以家具厂的名义将王明告上法庭,请求判决王明偿还欠款4000元及利息。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家具厂的请求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没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的法定事由。因此,家具厂已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保护。遂判决驳回该家具厂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理评说】

家具厂老板拿着王明出具的欠条向法院起诉,应该说是有理有据的。但其起诉时间过期了,只能输掉官司。所谓“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就是这个意思。这个时间的规定就是诉讼时效。

什么是诉讼时效呢?它指的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权利的时间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起诉,权利就会得到保护;过了这个时间,按法律规定义务人就可以不履行义务了。法律作这个时间规定的目的,是要求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促使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以及时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和生产生活状态。

诉讼时效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中作出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可见,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这是普通的时效。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时效有以下几种:有1年的,如人身伤害纠纷、产品质量纠纷,以及合同签订后请求变更合同等的时效适用此规定;有3年、4年的,最长的不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法律不给予保护。以上时间怎么计算,法律规定从知道和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什么叫知道权利被侵害,就是知道他人不守信用,不按事先讲好的事办了。

时效开始计算后,如权利人请求主张权利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统归零而重新计算,这叫时效中断。如果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叫诉讼时效中止。中止的时效从中止事由结束后连续计算。中止事由例如发生地震、政府政策变化等当事人不可抗拒的事由。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起诉的案件明显已过了时效,而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其他延长的事由,原告就要输官司。

家具厂输了官司,问题就在于没有把握好诉讼时效。本案是债务纠纷,应按一般诉讼时效2年确定。但家具厂没有把握好这个时间段的机会。一是家具厂的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1月起到2005年12月31日,这2年内起诉,法院就会保护其胜诉的权利,但该厂没有起诉。王明说年底偿还欠款,但他到时未还。这时,家具厂应该知道王明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张正国如在2004年1月到2005年12月31日期间向王明要钱或起诉,就能得到法律支持。但张正国因种种个人原因没有去找王明讨要欠款。2008年5月,张正国找出欠条才发现王明还欠自己的钱,但此时已过诉讼时效。过了时效,他可以起诉,但赢不了官司。二是家具厂在2年时效内没有中断、中止的情况。如果在2004年1月到2005年12月31日期间,张正国向王明提出还钱的请求,或申请支付令等表达收账的意思,2年时效就中断,重新计算。如果张正国不断请求王明还钱,家具厂的诉讼时效是不断重新计算的,就不会过期。同时,没有出现发生了地震等不可抗拒的事由而中止时效的情况。可见,家具厂的时效没有延长的情形。

综上所述,家具厂于2008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明归还欠款的主张,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又没有中断等情况,所以,法院判决家具厂输官司。

【自我运用】

别人欠你钱或向你借钱,到时间不还的,要积极催讨,并保留催讨的证据。如借钱人出具的还款计划、催款的电话录音等。这样,会使诉讼时效不断延长,打官司就不会输。当然,要注意方式方法,毕竟大家不是亲朋就是好友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时效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时效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时效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时效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时效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时效规定》第13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消;(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时效规定》第1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时效规定》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时效规定》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时效规定》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层层转包当老板民工受伤成被告——怎样确定民事诉讼被告

【案情回放】

某镇医院将其旧房拆除工程承包给无工程施工资质的张华,张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无工程施工资质的周忠、尚东方。周忠、尚东方合伙承包该工程,以每天60元的劳动报酬雇请农民郭初做工。2007年9月9日,郭初在工地上做工时,因旧房水泥横梁和墙壁倒下而被砸伤,先后在该医院及个体杨医生门诊处治疗。2008年7月10日经司法鉴定,郭初被评定为七级伤残。郭初出院后,以医院和张华、周忠、尚东方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他们赔偿伤残补助金等损失8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原告郭初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7941元由被告周忠、尚东方共同赔偿,被告某镇医院与被告张华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理评说】

郭初在周忠、尚东方手下做工,这二人列为被告,是容易理解的。但本案中医院和第一号包工头张华也成了被告,却不易被理解。这告诉我们,在纠纷发生后,向法院起诉的首要问题是将被告确定下来,告状才有对象。怎样确定被告呢?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与原告发生了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与原告地位平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理解为被他人告的人是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起诉,被告必须是明确的,也即原告所诉被告是清楚的、具体的。对于个人来讲,身份情况清楚;对单位来讲,这个单位实际存在,有明确的住所和负责人。被告明确,并不等于被告一定会承担法律责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判确定。所以,起诉时原告确定的被告是程序意义上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