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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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怎样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涉及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相关法律知识(1)

192、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内容主要有哪些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各种信贷资金,以满足其各种资金需求,个人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信贷行为。个人贷款活动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商业银行,一个是个人贷款客户。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则是个人贷款类别中的一种,因而它同样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法律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公民

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兄、姐;第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第一,配偶;第二,父母;第三,成年子女;第四,其他近亲属;第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第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3)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②代理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代理的特点。

代理具有下列特征: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第二,代理的法律责任。

代理的法律责任包括5个方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93、农民“三权”抵押贷款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内容主要有哪些方面?

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第二,标的;第三,数量;第四,质量;第五,价款或者报酬;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第七,违约责任;第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3)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可撤销的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第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7)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94、农民“三权”抵押贷款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有哪些方面?

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

(1)基本内容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不动产登记管理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3)动产的交付管理

第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五,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担保物权

第一,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物权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5)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第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第六,交通运输工具;第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权”抵押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居民房屋宅基地作为担保,虽然属于非法定的担保物,但是这两种权利作为担保具有债权担保属性,而且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的重庆市,在中央允许“先行先试、创新改革”的政策鼓励下,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全市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融资业务取得突破进展”。因此,农村“三权”抵押担保在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处置流程规范完善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担保作用。另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渝高法[2011]28号)文件规定:审理涉及农村“三权”抵押纠纷案件,当事人依照市人民政府2010年115号文件和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实施细则(试行)设立的抵押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同时,该文件还规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可以以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可以以拍卖、变卖、协议变现方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第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第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第四,担保的范围。

(6)担保的范围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第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第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第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第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第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第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第二,没有约定债权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第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第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第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第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