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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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怎样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涉及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相关法律知识(2)

(7)质权

①动产质权

第一,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三,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②权利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第一,汇票、支票、本票;第二,债券、存款单;第三,仓单、提单;第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第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第六,应收账款;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8)留置权

第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二,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五,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第七,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八,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九,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十,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收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195、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内容主要有哪些方面?

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内容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1)担保方式和种类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包括:第一,人的担保;第二,物的担保;第三,定金担保。

(2)保证

①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第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三,保证的方式;第四,保证担保的范围;第五,保证的期间;第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方式有:第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一般保证的权利: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②保证责任

第一,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保证期间债权债务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主债权转移的情况下,保证债务随之一并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并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保证期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抵押

①抵押和抵押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第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第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第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第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权”抵押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居民房屋宅基地作为担保,虽然属于非法定的担保物,但是这两种权利作为担保具有债权担保属性,而且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的重庆市,在中央允许“先行先试、创新改革”的政策鼓励下,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全市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融资业务取得突破进展”。因此,农村“三权”抵押担保在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处置流程规范完善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担保作用。另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渝高法[2011]28号)文件规定:审理涉及农村“三权”抵押纠纷案件,当事人依照市人民政府2010年115号文件和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实施细则(试行)设立的抵押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同时,该文件还规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可以以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可以以拍卖、变卖、协议变现方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第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第四,抵押担保的范围;第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第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第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第三,以林木为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第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交通工具的登记部门;第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③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④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

①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权利质押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第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第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第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第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5)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第一,债权消灭的;第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196、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三权”抵押贷款归还义务时,商业银行如何依法处置其抵押物?

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三权”抵押贷款债务,作为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有权处置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由抵押权人(贷款银行)优先受偿,其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继续由借款人清偿,直到偿还全部为止;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业银行对农村“三权”贷款抵押物处置的方式有依法拍卖、变卖、流转等。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符合购买条件的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197、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农村“三权”贷款时,商业银行如何取得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当借款人不能按照借贷双方约定期限偿还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时,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将依法追收贷款。如果在处置农村“三权”贷款抵押物过程中或因抵押物品价值不足、或因遇到特殊困难,导致商业银行造成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时,商业银行将按照重庆市政府有关农村“三权”抵押融资专项风险补偿资金的政策规定,申请35%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偿还发放的“三权”贷款。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还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为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依照担保承诺履行担保义务。同时,商业银行还将继续保留依法处置抵押物偿还贷款的权利,以有效维护国家贷款资产权益,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风险,减少贷款损失。

198、农民的采矿权可以在商业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吗?

2011年6月30日,某农村商业银行以采矿权抵押担保方式向某镇官塘采石场发放贷款80万元,这是该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首笔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对此,官塘采石场的负责人杨某说:“小企业经常面临贷款难题,想抵押贷款又苦于没有有效的担保物。现在农村商业银行主动上门服务,同意用采矿权办理抵押贷款,真是下了‘及时雨’啊!”

据了解,为扎实有效做好采矿权抵押工作,该农村商业银行在深入农村进行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了《××农村商业银行采矿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采矿权抵押贷款实施操作细则》。首笔贷款,选择经国土资源部门资格认定的公司进行评估,确定了抵押金额和贷款额度,并对采矿企业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属、企业成立时间、各种采矿税费的缴纳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最终落实了贷款发放。

据该农村商业银行行长罗某介绍,目前该省农村商业银行开办的采矿权抵押贷款,是对商业银行贷款服务品种的新探索、新尝试,目标旨在适应农村市场金融需求,支持“三农”经济建设发展,推动城乡统筹改革试验。农村采矿权抵押贷款新产品的推出,既解决了地方采矿企业无担保融资难的问题,又进一步丰富了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品种,搞活了农村金融市场,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实现了“一举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