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美国黑人教育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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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黑人教育(1)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中期是黑人教育产生重大转折的时期,黑人对平等教育权的不懈追求终于导致了1954年5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对“布朗控教育委员会”一案的关键性裁决——“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违宪,种族隔离的学校不合法。从此美国黑人教育史上翻开了最有决定意义的新的一页,黑人教育进入了取消种族隔离的时代。但是在取消种族隔离的头十年中,由于没有得力的措施,再加上持有种族偏见的白人的抵制,取消学校种族隔离在1964年联邦政府颁布民权法以前一直处于蜗牛般爬行的过程中。随着黑人民权运动的兴起,联邦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来调整种族关系,而这些措施的实施对取消学校种族隔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第一节布朗控教育委员会案

布朗控教育委员会案实际上包含两个部分,一是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宣布“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违宪;二是1955年5月3日最高法院要求各地以“审慎的速度”消除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尽管最高法院没有给出解决种族隔离问题的具体的方法,但历史毕竟翻开了新的一页。

一、布朗控教育委员会案

布朗控教育委员会案实际上是5个类似案件的总和,他们都对“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是否符合宪法提出了质疑。最早的案子是1951年南卡罗来纳州克拉恩顿县的哈瑞·布瑞格斯与当地20多位黑人控告南卡第22学区当局一案,黑人要求与白人一样享有使用校车上下学的权利。由三个法官组成的联邦地区法院虽然要求被告立即采取行动纠正黑人学校中的不平等,但却以两票支持一票反对的结果肯定隔离学校符合宪法。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法院未对此进行判决,而是发还给下级法院。1952年秋,南卡的案子又提交到最高法院,与此同时来自堪萨斯、特拉华、佛吉尼亚和华盛顿特区的类似案子也被移交到最高法院。华盛顿特区的案子是一些贫穷的黑人家长抗议黑人学校学生.过多、设施不足,不能保证孩子获得平等的教育;佛吉尼亚的案子出自爱德华王子县;堪萨斯的案子是黑人父母要求改变黑人孩子不能进离家近的自人学校,而必须到远离家门的黑人学校上学的政策;特拉华的案子是黑人对黑白学校的悬殊差异表示抗议。为了减少在南方可能引起的负面政治影响,最高法院没有采取惯常的按字母顺序命名合并案件的做法,而是将相邻州堪萨斯州托皮卡的案子列在了首位,这样这个合并案子便以奥利佛·布朗控托皮卡教育委员会著称于世。

与以往不同,黑人的案子得到了联邦政府的支持。在案件审理之前,杜鲁门政府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抨击种族隔离符合宪法的案情说明。这份说明由司法部的职业律师菲利普·艾尔曼拟就(其人曾在最高法院法官菲利斯·佛兰克佛特。说明指出1896年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是“建立在含糊假设基础上的毫无根据的说法,它忽视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基本目的,即其根本的原则是所有美国人,不管其种族和肤色如何,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一样的。”而且“历史的先例也不能免于接受新的审视和被抛弃的命运”。

联邦政府的案情说明表达的观点非常明确,即“强迫的种族隔离是违宪的”。可法官们对90多年前国会和各州在通过宪法第14条修正案提出的争论和疑问仍记忆犹新。他们担心如果法院宣布“隔离但平等”违宪,舆论谴责会对取消种族隔离产生影响。政府的案情说明打消了法官们的疑虑,它建议法院不必要求所有的地方立即取消隔离,相反,法院应将案件下传给地区法院,由地区法院与地方当局共同制订各项取消种族隔离的计划。最高法院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基本上遵循了政府案情说明的建议。

对于案件中的黑人原告,他们最初只是希望在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NAACP)律师的帮助下,寻求在学校设施及服务等方面与白人平等,他们要求白人真正坚持虽然隔离但一切平等的原则。但NAACP的法律保护基金会并没有就此止步,由瑟古德·马歇尔领导的律师团对“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本身发起了攻击。他们想通过布朗一案使各州无法再利用种族作为制定各项政策的标准,在教育上建立新的公平分配的机制,使黑人教育的质量达到白人教育的水平,最终的目的是使黑人真正获得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马歇尔指出,如果公立教育实施种族隔离的21个州和地区不是黑人父母而是白人父母将子女送入城边上的简陋的黑人学校,这些破烂的学校会很快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设施齐全,教师优良的学校,因为白人们不会让自己的子女在这样的学校接受教育。但自《解放奴隶宣言》颁布以来,种族隔离使黑人学校在硬件的物质设施、软件的课程设置及教师素质和学校管理等方面远逊于白人学校。他进一步援引社会学、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以及法律上的先例,强调种族隔离学校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的“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条款,它剥夺了黑人孩子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导致他们的心理创伤。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高法院于1954年5月17日作出裁决,宣布1896年确定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违宪,实施种族隔离的公立学校为不合法。

正如大法官华伦所说,这是一个不同寻常的裁决,因为它避开了法律和历史的根据,而用20世纪的社会状况作为论据来证明种族隔离使黑人产生自卑感。华伦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我们不能把时钟拨回到宪法第14条修正案被采纳的1868年,也不能拨回到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的1896年。我们必须根据公立教育在全国的充分发展以及它在美国生活中的地位来认识思考它。如果公立学校中的隔离剥夺了这些原告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就只有用这种方式来决定。如今,教育可能是州和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义务教育法和用于教育的巨额经费都表明我们认识到教育对于民主社会的重要性。……它是培养良好公民的基础。今天它是唤醒儿童文化价值观,为以后的专业培训做准备,帮助其正常地适应环境的主要工具。现在,如果一个孩子被剥夺了教育机会,指望他在生活中成功是令人怀疑的。由各州负责提供这样的机会,是一项在平等的前提下所有人都必须获得的权利。于是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即使物质设备和其他‘有形’的因素可能会平等,仅仅建立在种族基础上的公立学校内的孩子间的隔离会剥夺少数民族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吗?我们相信会的。”

华伦进一步指出,“公立学校里白人和有色人种的隔离对有色人种儿童具有极为不利的影响,当这种隔离得到法律的认可时,这种影响更大,因为种族隔离的政策常意味着黑人劣等。劣等的感觉影响一个孩子的学习动机,因此,合法化的隔离具有延缓黑人教育及心理的发展,剥夺他们从种族混合学校中获得某些利益的倾向”。

华伦最后得出结论说:“我们认定公立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是站不住脚的,在教育设施上采取种族隔离的做法本来就是不平等的。所以我们认为,原告和其他处境相同的人,由于他们所控诉的种族隔离政策,被剥夺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证的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

布朗控教育委员会一案是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中最具有决定意义的胜利。虽然最高法院只是对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作出了违宪的裁决,但它的中心问题是平等,它从官方的角度认可个人要求被当作“个体”对待的权利,而非皮肤的颜色或其先辈的种族。法院认为种族因素与一个个体应进入哪所公立学校无关,这也就意味着种族不是确定或限制公民权利的正当基础。因此该裁决虽然只针对公立教育领域里的种族隔离,但却是对美国南方长期固有的生活方式的挑战。判决不仅使南方黑人的教育思想和方法发生了变化,也激发了北部和西部存在事实性隔离地区的教育工作者的自我分析和重新评价。它的影响远超出了学校,使得人们对平等公民权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它成了以后一系列重大社会关系和政策发生变化的催化剂,为全国范围内种族状况的改变奠定了法律的基础。

尽管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判决中为美国教育的未来发展确立了基本原则,但却没有为各地制定取消公立学校中种族隔离的具体措施。有人建议采取司法部曾经提到的办法,即将案子交由地区法院,由地方寻求解决的办法。一年后,即1955年5月3日,最高法院给出了解决的办法,采纳了司法部的建议但比其建议更具渐进性。

它没有像司法部建议的那样,指导下级法院使地方学校当局在特定的期限内递交取消种族隔离的计划,而是将实施的管理权最终给予了地区法院,允许地方根据各地情况寻求解决方案,只要这个方案是“诚心诚意的”,各地要“在不实行种族对待的基础上,以非常审慎的速度让与这些案件有关者进入公立学校。”罗伯特·邓特勒评论到:“将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实施交与地方学校当局,使其接受联邦地方法官的监督。换句话说,让狐狸去修补鸡笼,并让缺乏管理能力的法院监督狐狸们给母鸡包扎伤口。”这样的评论虽然有些尖刻,却也点出了布朗案实施的实质。这种“以审慎速度”为特征的实施决定使取消公立学校种族隔离的进程一直处在蜗牛式的爬行中。尽管如此,它毕竞走上了通往民主的道路,从此黑人教育进入了以取消种族隔离为特征的时代。

二、导致布朗案裁决的社会因素

1954年布朗控教育委员会一案的裁决不是几位法官头脑发热的结果,它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偶然性,如大法官文森在1953年夏去世,艾森豪威尔总统不得不任命新的法官华伦,而文森法官极有可能倾向于采取德克萨斯法学院案子的态度,即进一步在“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内加强平等的标准,而不会对“隔离但平等”本身发起挑战。但判决本身又具有历史必然性,一系列社会因素促使美国教育领域发生这样革命性的变化。

(一)世界舆论的压力

二次大战是全世界人民反对法西斯主义、反对种族主义的胜利。

战后整个世界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世界范围内争取民主平等的斗争风起云涌,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阵营向资本主义制度发起了挑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美国司法部长要求取消“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他说“种族歧视为共产主义宣传机构提供了材料,甚至使友好国家也对我们忠于民主信念的程度产生了怀疑”。号称是“自由世界”领袖的美国,一举一动都受到世界人民的关注,而且世界上2/3的人是有色人种,饱受种族压迫的有色人种注定要摆脱白人殖民者的统治,这一切对美国存在的种族歧视产生了很大的压力。

(二)“美国梦”的压力

所谓“美国梦”是指美国标榜的立国精神,即人人自由和机会均等。按威廉姆·普柔福瑞德特(william PrOefriedt)所说,“就最低程度而言,这个梦是指个体不受古老的等级及阶层的限制,人人能够靠自己的能力和努力获得成功”。尽管不是人人都能够成功,但美国梦给所有人带来希望。美国文化的核心是个人主义,美国人的价值观念中与个人主义联系最紧密的是自由和平等的价值观,机会均等和个人自由是每个社会成员完成自我实现的基本保障。但美国的历史却是长期将黑人等少数民族排除在充分享有平等自由的公民权利的人群之外,仅仅因为他们不是白人。这显然与美国人坚持的主张相互矛盾,因为一个民主社会理应不分种族肤色为所有社会成员创造平等发展的机会。种族隔离是人为制造的限制个体发展的工具,把种族隔离的合理性归结为上帝使人各有差别实际上是让造物主代人受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