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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1)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常见知识点

1.供用电合同的定义及主要内容

供用电合同是规定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供电人将自己所拥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属于一种买卖关系。因此,供用电合同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时间、质量,用电容量、性质、地址,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2.法律对于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的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该条中的“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体是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权转移给用电人的转移点。根据订立合同要本着自由的原则,供用电双方可以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该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供电人应当按照该约定地点履行供电义务。如果供电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所在处;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

3.自然灾害发生后,由于供电人不及时对供电设备进行抢修而导致用电人损失的,是否需要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中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不可抗力包括某些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和某些社会事件(如战争)。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为合同的免责事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由,但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仍应以诚实善意的态度去努力克服困难,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这是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所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后,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争取尽早恢复供电,减少用电人因断电造成的损失。如果供电人没有及时抢修,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就没有及时抢修而给用电人造成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用电人拒不交电费,可以强行断电吗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由此可见,如果用电人一直不交电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中止供电。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按照约定向用电人持续供应电力,用电人按期支付电费,因而供电合同又是双务合同。如果供电人供应了电力,用电人不交付电费,供电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就可以拒绝继续供电。但中止供电前,供电人负有催告义务,并应给用电人一个合理期限以使其做准备,这是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该期限的时间视具体情形而定。此外,供电人中止供电,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用电人交付电费和违约金后,供电人应当及时恢复为其供电。

5.用电人因为私改电线而使公共变压器损坏的,是否要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用电合同一经成立,就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效力,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的行为,主要是指用电人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即违章用电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违章用电行为包括: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3)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使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违规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违章并网。

用电人私改电线,属于上述第(5)项中的违章用电行为,由此造成公共变压器损坏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违章用电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我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一样,都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合同的标的物就是水、气、热力。它们既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能源,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合同性质都是供应人向使用人供应水、气或者热力,使用人支付价款。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都是一种买卖关系。因此,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在本质上都属于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

鉴于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有许多共同点,因此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用水合同中供水方的责任,就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供水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质量标准和约定供水。如果供应的水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给用户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供水方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最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范本

高压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__

供电方:__ 用电方:__

单位名称:__ 单位名称:__

地址:__ 住所: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

授权代理人:____ 授权代理人:__

电话:______ 电话:__

开户银行:_____ 开户银行:__

账号:__ 账号:__

税务登记号:__ 税务登记号:__

为了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经济、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与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严格履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

2.用电性质:__。

(1)行业分类:__。

(2)用电分类:__。

(3)负荷性质:__(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4)生产班次:__,周休日__。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__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__千伏安。保安容量__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__千瓦。其中: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台,共计__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__台,共计__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台,共计__千瓦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

第二条 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__(单/双/多)电源,(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方由__变(配)电站(所)以__千伏电压,经出口送出的__(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__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__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__千伏电压,从__线路经__杆,向用电方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__千伏安(千瓦)。

(3)供电方由发电厂以__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的开关向受电方的受电点直配供电。供电容量为__千伏安(千瓦)。

3.备用电源:

(1)供电方由变(配)电站(所)以__千伏电压,经出口送出的__(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__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的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__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__千伏电压,从__线路经__杆,向用电方的受电点供电,作为受电方的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__千伏安(千瓦)。

4.保安电源:

(1)供电方以__千伏(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__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__千瓦。

(2)用电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a.自备__千瓦发电机,安装地点__,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__伏安,安装地点__。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

5.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变电站(线路)向__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为__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__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合同。

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第三条 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转的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所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波动负荷、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困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达到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进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有义务依法按照规定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方的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内容应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__(高压侧计量/低压侧计量)。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1)__。

(2)__。

(3)__。

4.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下表: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增加/减少线损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予以分别计算电费。

6.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应对难以装表计量的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计算,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占照明用电量的__%。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__千瓦。其中电容器__千瓦,调相机__千瓦。

2.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__。

3.供电方在用电方__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应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第六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应该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__千瓦。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__。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__(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在规定日期抄表,并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①用电方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__次交付。即每月__日预付__%,__日预付__%,__日预付__%,__日预付__%,__日预付__%,并于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②供电方委托银行向用电方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次划拨/收取。即每月__日划拨/收取__%,__日划拨/收取__%,__日划拨/收取__%,__日划拨/收取__%,__日划拨/收取__%,并于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