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商务合同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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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担保合同(3)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1.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或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则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述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4.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则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5.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6.质押期间,由于发生非保险事故而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7.当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时,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8.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9.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2.贷款期间,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3.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15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4.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5.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6.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若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5项、第6项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偿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要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并转入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时,无须经过甲方同意;而甲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反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略)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 乙方(盖章):__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__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__

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__

贷款方(抵押权人):__

借款方(抵押人):__

借款方为取得借款,贷款方为确保贷款安全,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财产抵押合同。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保证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借款方自愿以本单位所拥有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方,其中包括固定资产__元,可封存的流动资产__元,其他__元(详见抵押物清单),评估现值共__万元。抵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即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贷款方根据抵押率不得超过现值的70%的规定,同意以借款方提供抵押物为条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贷款额度为__万元。在这个额度内,既可以一次性申请贷款,也可分次申请借款。在抵押期限内,贷款归还后可以申请贷款,但借款期不得超过抵押期。

第二条 在抵押期间内,借款方可继续使用、保管抵押物,并负责保养、维修,其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由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间,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的情况发生,由借款方负责,并在十日内通知贷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由贷款方核减相应的贷款额。

第三条 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以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借款方应用其他资金归还。

第四条 在抵押期间,如充当抵押物的有价证券到期兑现,由借、贷双方共同负责办理并偿还贷款。

第五条 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格下降,贷款方相应调低放款额度。

第六条 抵押物必须参加财产保险(有价证券等除外)。如遇保险公司不同意保险或续保的情况,借款方应另找意外财产损失担保人。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方应负责续保,并将续保的保险单交贷款方保管;如发生灾害损失,借款方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归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