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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保管、仓储合同(2)

第四条 仓储费用。

1.保管人提供仓库__平方米由存货人使用,仓库租金按月包库制,每月每平方米__元,合计月租金为__元整。

2.保管费__元,转仓费__元,出入库装卸搬运费__元,车皮、站台、包装整理、商品养护费__元。

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寄存人应先行交付保管费用的__%;

在保管期满后,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其余保管费用;

保管费总额为__元;保管费用一律以__(方式)支付。

3.必要费用包括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请求存货人支付上述费用时,保管人应出示有关清单和登记簿。仓储合同中规定的仓储费包括必要费用时,存货人不必再另行支付。

第五条 保管期限。

1.保管期限__年,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2.保管期限届满,保管人应当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存货人应及时取回仓储物,也可以不规定有效期限,只要存货人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合同即继续有效。

第六条 出入库。

1.入库和出库手续应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2.入库是指货物进入仓库时所进行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工作。入库时,保管人要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等对入库货物进行清点、验收和接收。验收无误后,向存货人开出仓单,并报仓库会计统计入账、登记。

3.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没有约定明确的,存货人可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出库一定要当面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如果是由保管人代办运输的,保管人则应负责向运输部门办理托运、发运手续。

第七条 验收。

1.货物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2)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存货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3)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的,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由保管人负责赔偿。

4.验收期限:__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5.验收时间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送达的签收时间为准。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保管人应当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方法、时间验收仓储物或验收不准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存货人应当对未能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第八条 货物损耗。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九条 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时,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2)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保管人对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保管时,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操作或储存。在保管期间,保管人应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并定期进行检查,使保管的货物处于完好状态,不短缺、不损坏、不污染、不灭失,发现货物出现异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处理。未经存货人允许,无权委托第三方代管。

(3)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4)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

(5)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紧急情况,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6)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物。

(7)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以及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如果第三人对其保管的货物主张权利而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②储存的货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的,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

③储存的货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通知并催告存货人处理。如果保管人违反通知义务,给他人的储存物造成腐蚀、污染等损害的,存货人不承担责任。当然,在紧急情况下,保管人可自行作出必要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存货人。

(9)在仓储期限届满后,由保管人送货上门的,保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将货物送至存货方。

2.存货人的权利义务。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2)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4)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利随时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但在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时,不得妨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

(5)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质量、数量、包装等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入库,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存货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按照约定入库储存货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存货人未提供验收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而造成验收差错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存货人负责赔偿。存货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货物的包装,因包装不符合要求而造成货物损坏的,也由存货人负责。

第十条 保管人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其不负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人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元。

4.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人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