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通 则
第一条 竞赛性质
团体比赛、个人比赛。
第二条 竞赛办法
(一)循环赛、淘汰赛。
(二)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净打2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
第三条 资格审查
(一)运动员必须持有所代表国家或地区的护照。
(二)成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为18—35周岁。青少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为15—18周岁以下。
(三)运动员必须有参加该次比赛的人身保险证明。
(四)运动员参赛时必须出示至报到之日起前20天内的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体格检查证明。
第四条 体重分级
(一)48公斤级(小于等于48公斤)
(二)52公斤级(大于48公斤小于等于52公斤)
(三)56公斤级(大于52公斤小于等于56公斤)
(四)60公斤级(大于56公斤小于等于60公斤)
(五)65公斤级(大于60公斤小于等于65公斤)
(六)70公斤级(大于65公斤小于等于70公斤)
(七)75公斤级(大于70公斤小于等于75公斤)
(八)80公斤级(大于75公斤小于等于80公斤)
(九)85公斤级(大于80公斤小于等于85公斤)
(十)90公斤级(大于85公斤小于等于90公斤)
(十一)90公斤以上级(大于90公斤)
第五条 称量体重
(一)称量体重须在仲裁委员的监督下,由检录长负责,编排、记录员配合完成。
(二)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必须携带本人护照。
(三)运动员必须按照大会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裸体或只穿短裤(女运动员可穿紧身内衣)。
(四)称量体重先从体重轻的级别开始,每个级别在1小时内称完。如体重不符,在规定的称量时间内达不到报名级别时,则不准参加以后所有场次的比赛。
第六条 抽签
(一)抽签由编排记录组负责,有仲裁委员会主任、总裁判长及参赛队的教练或领队参加。
(二)抽签在第一次称量体重后进行。抽签由小级别开始,如本级别只有一人,则不能参加比赛。
(三)由各队教练员或领队为本队运动员抽签。
第七条 服装护具
(一)运动员必须穿戴大会指定的拳套、护头、护胸。运动员须自备护齿、护裆(护裆必须穿在短裤内)。比赛的护具分红、黑两种颜色。
(二)运动员必须穿与比赛护具颜色相同的背心和短裤(女运动员可穿紧身内衣)。
(三)拳套的重量:65公斤级及以下级别的拳套重量为230克(女子和青少年运动员均使用该重量的拳套);70公斤级及以上级别的拳套重量为280克。
第八条 竞赛中的礼节
(一)介绍运动员时,运动员向观众行抱拳礼。
(二)每局比赛开始前,运动员在台上向本方教练员行抱拳礼,教练员还礼。
(三)宣布结果时,运动员交换站位,宣布结果后,运动员先相互行抱拳礼,再同时向台上裁判员行抱拳礼,裁判员回礼,然后向对方教练员行抱拳礼,教练员回礼。
(四)边裁判员换人时,互相行抱拳礼。
第九条 弃权
(一)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需有大会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体重不符不能参加比赛者,作弃权论,不再参加以后的比赛,但已进入名次的成绩有效。
(二)比赛进行时,运动员实力悬殊,为保护本方运动员的安全,教练员可举弃权牌表示弃权,运动员也可举手要求弃权。
(三)不能按时参加称量体重,赛前3次点名未到或点名后擅自离开,不能按时上场者,作无故弃权论。
(四)比赛期间,运动员无故弃权,取消本人全部成绩。
第十条 竞赛中的有关规定
(一)临场执行裁判人员应集中精力,不得与其他人员交谈,未经裁判长许可不得离开席位。
(二)运动队必须遵守规则,尊重和服从裁判。在场上不准有吵闹、谩骂、甩护具等任何表示不满的行为。每场比赛未宣布比赛结果前,运动员不得退场(因伤急救者除外)。
(三)比赛时教练员和本队医生坐在指定位置。局间休息时,允许给运动员按摩和指导。
(四)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不能输氧。
第二节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
(二)临场裁判组:裁判长、副裁判长、台上裁判员、记录员、计时员各1人,边裁判员3人或5人。
(三)编排记录长1人。
(四)检录长1人。
第十二条 辅助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编排记录员4人。
(二)检录员3—5人。
(三)医务人员2—3人。
(四)宣告人员l—2人。
第十三条 裁判人员的职责
(一)总裁判长
1.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学习竞赛规程和规则,研究裁判方法。
2.检查落实场地、器材、裁判用具及称量体重、抽签、编排等有关竞赛的准备工作。
3.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精神,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但不能修改竞赛规程和规则。
4.比赛中指导各裁判组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调动裁判人员。
5.每场比赛,运动员因弃权变动秩序,应及时通知裁判长、编排记录长和宣告员。
6.裁判组出现有争议的问题,有权做出最后决定。
7.负责检查裁判人员执行规则的情况。
8.审核、签署和宣布比赛成绩。
9.向组委会递交书面总结。
(二)副总裁判长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总裁判长缺席时,可代行总裁判长的职责。
(三)裁判长
1.负责本组裁判员的学习和工作安排。
2.比赛中监督、指导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的工作。
3.台上裁判员有明显错判、漏判时,鸣哨提示改正。
4.当比赛结果出现明显反判时,在宣布结果前征得总裁判长同意后可以改判。
5.每局比赛结束后,宣告评判结果,决定胜负。
6.根据场上运动员的情况和记录员的记录,处理优势胜利、下台、处罚、强制读秒等有关规定事宜。
7.每场比赛结束时,审核、签署比赛成绩。
(四)副裁判长
副裁判长协助裁判长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兼任其他裁判员的工作。
(五)台上裁判员
1.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
2.检查场上运动员的护具,保证安全比赛。
3.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
4.判定运动员倒地、下台、犯规、消极、强制读秒、临场治疗等有关事宜。
5.宣布每场比赛结果。
(六)边裁判员
1.根据规则判定运动员的得分。
2.每局结束后,根据裁判长信号,同时迅速显示评判结果。
3.每场比赛结束,在记分表上签名并保存,以备检查核实。
(七)记录员
1.赛前认真填写每对运动员记录表。
2.参加称量体重并将每名运动员的体重填入每场比赛的统计表。
3.根据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被警告、劝告、强制读秒、下台的次数。
4.记录边裁判员每局的评判结果,确定胜负后报告裁判长。
(八)计时员
1.赛前检查铜锣、计时钟、核准秒表。
2.负责比赛、暂停、局间休息的计时。
3.在无电子计分系统的情况下,每局赛前10秒钟鸣哨通告,并在每局比赛结束时鸣锣通告。
4.宣读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
(九)编排记录长
1.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审核报名单。
2.负责组织抽签,编排每场秩序表。
3.准备竞赛中所需要的表格,审查核实成绩、录取名次。
4.登记和公布各场比赛成绩。
5.统计和收集有关材料,汇编成绩册。
(十)编排记录员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十一)检录长
1.负责称量运动员体重。
2.负责护具的准备与赛中管理。
3.赛前20分钟负责召集运动员点名。
4.点名时,如出现运动员不到或弃权等问题,及时报告总裁判长。
5.按照规则的要求,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
(十二)检录员
根据检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十三)宣告员
1.摘要介绍竞赛规程、规则和有关的宣传材料。
2.介绍裁判员、场上运动员。
3.宣告评判结果。
(十四)医务人员
1.审核运动员《体格检查表》。
2.配合兴奋剂检测人员检查运动员是否使用违禁药物。
3.负责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检抽查。
4.负责临场伤病的治疗与处理。
5.负责因犯规造成运动员受伤情况的鉴定。
6.负责竞赛中的医务监督,对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者,应及时向总裁判长提出停赛建议。
第三节 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人或5人组成。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负责监督比赛的竞赛工作,包括监督检查场地设施、比赛器材、编排、抽签、运动员称量体重及裁判员分组安排等内容。
在比赛中对裁判员的评判工作进行监督。如在比赛中,发现裁判员的评判有明显不公正和不准确的行为时,仲裁委员会有权向裁判组和总裁判组提出警告,严重者可建议国际武联技委会免去该裁判员在该次比赛中的裁判工作,以保证竞赛的正常进行。
(二)受理参赛队对裁判执行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异议的申诉,但只限对本队裁决的申诉。
(三)接到申诉后,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将裁决结果及时通知有关各方。
(四)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复审录像,进行调查。召开仲裁委员会讨论研究,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仲裁委员会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时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相等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终裁权。
(五)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牵连问题的讨论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