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新闻哲学的思考:以人类认知为参照
23340900000059

第59章 新闻本质论(11)

《维系民主——西方政治与新闻客观性》一书,试图为我们揭开新闻客观性这一“不死之神”的神秘面纱。从“不死之神”的客观性与资本主义的商业逻辑、技术发展乃至国家意识之间存在着机制上的联系看,按照企业集团的观点,新闻成了从市场上获取利润的一种手段,而不是一种文化或政治价值的体现。保持新闻客观性的一个重要机制是新闻与国家的关系。一方面,国家具有干预市场垄断、保持公平竞争的权力,另一方面,在关乎国家利益时,客观性与政治需要会“合二为一”,国家从新闻媒体的制度设计上保证了这一机制得以实现。

作为规范的客观性要求似乎很简单,它要求记者遵循诸如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但由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秩序,包括文化价值和政治力量极大地影响着新闻报道中的客观性标准,这些要求并不容易达到。客观性成了一种体制框架内的道德准则、认识论和实践论,客观性说到底是一种意识形态,信哉斯言!它“创立了新闻体裁的等级制度”。作为体制的客观性由于和当权者的同谋关系,潜在地制造了社会性别、阶级和种族的不平等。

《维系民主——西方政治与新闻客观性》还重点分析了新闻客观性如何被右翼的新自由派所挟持,成为市场自由主义的传声筒。维护商界利益的右翼智囊团的观点随着媒体的报道而主流化和“客观化”,成为在社会经济问题领域理性、责任和权威的化身。由此可见,市场自由主义的观点之所以更容易进入媒体,是和它们与精英集团之间的亲缘关系有关,精英人物更容易吸引到投资商和广告商。

探寻新闻客观性的体制突破,也是《维系民主——西方政治与新闻客观性》一书的努力方向。

在市场逻辑主导大众传媒的生产和销售背景下,新闻客观性试图寻找各种替代性的出路,但体制内的变革终陷囹圄。以解释性报道为例,虽然解释性报道有利于减少直接报道的表象性,但在制约新闻报道客观性的力量平衡没有重大变化,尤其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规则支配的情况下,解释性报道往往成为权力和市场的玩弄技巧。尤其在放松政府规制,提倡市场规制的情况下,新闻媒体追逐商业利益已经造成了对公众利益的侵蚀。

面对客观性体制的束缚和公共生活的衰退,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兴起了公共新闻运动,向新闻客观性制度提出挑战。它倡导新闻放弃超脱的态度,积极地参与到公共生活中去,使公众“通过理性的有批判精神的公共讨论来达到自治”。当然,公共新闻也有其自身局限,比如它的炒作之嫌,公众议程被政治议程利用的可能,对社区共识的过高估计,对新闻机构中权力关系的忽视等。作者认为,公共新闻可以补充甚至取代客观性体制的不足,但由于它自身的盲点,它“太有可能”成为一种使现有商业垄断传媒体制合法化的意识形态。其实,公共新闻运动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新闻是一个“不可避免”地涉及政治秩序的公共哲学,而不应仅仅保持中立的客观态度。

《维系民主?——西方政治与新闻客观性》一书指出,如果说公共新闻运动是在现有体制内对新闻客观性体制改良的话,对市场和权力控制下的不平等传播资源的重新建构才是一条更彻底的改革之路。这条道路便是发展可持续民主中的公共传播,尤其是对日渐衰落的公共广播系统的重新振兴。(罗伯特·哈克特,赵月枝著,沈荟、周雨译《维系民主——西方政治与新闻客观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

总之,西方新闻客观性的虚伪之处在于回避传播体制和所有权对新闻的建构作用。实质上,新闻报道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一部分,它总是和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紧密相连。

在中国,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人民的喉舌,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新闻的意识形态属性,并贯彻到新闻报道的方针中去。不可否认,在媒体市场化日益侵蚀的今天,在崇尚娱乐、崇尚消费的今天,新闻界也出现了传播使命迷失的危机。诸多有悖于新闻规律的所谓消费报道或娱乐报道泛滥,不仅干扰了人们的视听,也产生出违背人文关怀的负面影响,不由得使我们产生一些思考与忧虑:世界的表象与真理之间的差距,难道是传媒视而不见可以消除的吗?它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

新闻定义之争的背后

20世纪90年代,我国新闻工作者、新闻学者陈坚写下了一系列追问新闻本质的理论文章其中的一篇题为《新闻本质论——新闻定义之争和新闻内在的主客体矛盾结构》。他通过对新闻定义的探索,对长期以来占据意识形态领域主流的新闻“客观说”“事实说”进行了极富开拓性和建设性的批判。

陈坚先生的探索也是从这个问题开始的——新闻是什么?一百多年来,意思相近或相反的定义不下百种。不少人因此望而却步。

美国高等院校新闻学基本教材之一的《实用新闻学基础》说:“一个多世纪以来,新闻编辑和教育家们一直毫无成效地试图给新闻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以供记者去衡量种种事实。实践证明,想找到这样一个标准,简直同想在荒山里找到传说中荷兰人丢失的金矿一样。这两种追求可能永远是毫无成果的。对于金矿来说,因为可能它从来也没存在过;对于那个简单的定义来说,则因为新闻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随人的兴趣的变化而变化的。”

陈坚指出,这种不可知论的态度不值得提倡。对前人所下的各种探索新闻本质的新闻定义,我们不应该采取蔑视和否定的态度,而是应该坚信真理只有一个,尽管现在还没有找到它。在科学技术已经步入“信息时代”的今天,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加上我们的不懈努力,就一定能够发现它或接近它。正像数学上的哥德巴赫猜想一样,越是难题,就越是吸引着人们更加努力地解开它,以求有所突破,有所进步。

陈坚先生的批判与探索是建设性的。他的学术态度是严谨的,对新闻的理解也是迄今为止最深刻、最切近本质的。他在《新闻本质论——新闻定义之争和新闻内在的主客体矛盾结构》这篇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论文中,提出了非常有启发意义和理论价值的创见,为我们进一步深入探索新闻的本质属性开辟了一条光明的路径。(此文最初发表于1991年春季号即总第27期《新闻大学》,后编入由人民日报出版社2000年12月编纂出版的《中国当代论文选粹》一书)

按照形式逻辑定义要求,陈坚先生分析了“新闻定义的属概念是什么”这个重要的基础问题。从形式逻辑的角度,他对目前在我国最权威、影响最大的新闻定义,即陆定一同志于1943年提出来的“新闻的定义,就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作了深入剖析,并指出,“报道”一词的基本词性是动词性的,是指人类的一种社会活动。在实际生活中,“新闻”一词不是有些人所理解的专指“新闻作品”,而是指的“新闻活动”这样一种特殊的“实践——认识”活动。

“那么,从形式逻辑上考察,新闻与报道是不是一种从属关系呢?”抓住这个问题,陈坚先生将新闻定义问题放到了“形式逻辑”的解剖台上。

传统的形式逻辑下定义的方法,也是学术界公认的普遍规则:被定义的概念放在它的属概念里,并且指出它和同一属概念下的其他种概念之间的差别,即‘种差’。定义的公式是:被定义的概念=属+种差。定义的规则有:一、应相称,即下定义的概念和被定义的概念的外延相等;二、不应循环;三、要用肯定判断;四、简要清晰。

按照形式逻辑的定义要求,陈坚先生认为,陆定一的新闻定义是不合规则的。“报道”不是“新闻”的属概念。“新近发生的事实”也不是“种差”。“报道”的外延、内涵和“新闻”相等,可以说是同一概念的两种不同的说法;“报道”即“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因为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报道。情报、历史、档案、信函、日记等虽也是写事实的,但都不能称之为“报道”。因此,陆定一同志的新闻定义是不合形式逻辑下定义的要求的。

陈坚先生的这一判断,可谓一针见血,准确地抓住了问题的实质。

否定,不是为了否定。批判,也不是为了批判。在批判和否定的基础上,陈坚先生指出:“按照形式逻辑下定义的要求,要给新闻下定义首先要找到新闻的属概念。这个属概念能找到吗?能!那就是对于我们现在已并不生疏的概念——信息。信息既能涵盖新闻,又能涵盖情报、私人记载等。信息概念的外延大于新闻概念的外延,是对‘新闻’的最好的‘属概念’。”

“属概念找到了,那么它的种差呢?”

陈坚先生将目光转向由20所大学联编的最新教材《当代新闻学》对新闻的定义,这个定义是这样表述的:“新闻就是及时公开传播的非指令性信息。”

陈坚先生认为,这个定义的优点在于,指出了新闻定义的属概念和种差,指出新闻是一种信息,从而改变了过去把新闻说成是事实,说成是报道,说成是某种性质或手段等抓不到新闻本质的观点,摆脱了总是无法按照形式逻辑的要求给“新闻”下定义的困境。同时,陈坚先生也看到,“信息说”仍然有着局限性:它的缺陷同以往许多新闻定义一样,没有从新闻活动中的主客体矛盾运动去寻找种差的涵义。

按照辩证逻辑的要求,给新闻下定义要抓什么矛盾?陈坚先生顺着这一关键问题一直追问下去,进入了新闻的实践层面。他看到,新闻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实践——认识”活动。在这一“实践——认识”活动中,主体是人,对象(即客体)是自然信息,或是陆定一同志所说的“事实”。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信息的相互作用构成了新闻活动的全部内容;主体与客体的矛盾运动是一切新闻现象的本质。“我们在研究新闻定义的时候,必须把着眼点放在这里,眼界才能开阔,也只有这样,才能找到新闻定义的科学答案。”

陈坚先生已经找到了通往新闻本质的路径——那就是“打破长期以来主客体的人为割裂”!

陈坚进一步指出,把新闻看做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或是看做“及时公开传播的非指令性信息”,都是单方面地从客体的角度来对新闻作规定的,忽视或有意回避主体在新闻活动中的作用,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实际情况是,作为主体的报道者和作为客体的报道对象——事实(自然信息)始终处在既矛盾又统一的相互作用之中。

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并非在进入采访、写稿、编排、见报(播出)时才开始的,而是在确定采写对象(确定报道哪件事)时就已开始。确定采写对象以及在这之前的了解新闻线索,都是报道中的一个环节。所报道的事实(自然信息)既是客观存在的,即在报道者确定报道它之前就已存在,同时它又是报道者按照一定的价值尺度,确定对它进行报道之后才成为新闻事实的。客观事实成为新闻事实后,一方面它仍然是客体,另一方面它已经主体化,即带上主体所赋予它的特征。新闻报道的实践——认识过程,就是不断将“客体主体化”和将“主体客体化”的过程。完成这一“实践——认识”活动后的新闻作品,它已成为主体性的东西,但它又是客体化了的,并不是纯然主观的产物。它是观念形态的,但反映了客体对象的实在内容,自然信息被改造为人工信息。

陈坚的见解,在我所见过的关于新闻本质的探讨中,是具有“开天辟地”意义的。没有长期的新闻实践,没有长期的思考追问,没有对传统成见的怀疑与反思,没有对真理的执着和痴迷,这样的见解是无法产生的。他所揭示的是自己建立在绝不人云亦云、绝不盲从权威基础上的独立思考的结果。这样的见解很难在学院产生——这些问题虽然是深刻的理论问题乃至哲学问题,但它只能在实践的困惑中产生和成长,只能由具有强烈主体性自觉的新闻工作者提出来。

陈坚的理论探讨,显然来自对自己和同仁长期以来新闻实践的思考。

“其实,在报道中,主体不仅报道了作为客体的事实,而且也报道了主体自己——报道者。”

陈坚先生告诉我们,例如采写一篇稿件,常常不仅报道了客体的事实(他人的思想行为),也写出了采写者的报道意图、功利要求、审美情趣、价值取向以及自身积累的有关采写对象的知识,写出了采写者的思想感情、意志和理想,表明了采写者的立场、观点和倾向,贯穿着采写者的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而这些都不是作为客体的事实(自然信息)所固有的,而是作为主体的采写者所固有。在采写过程中,一方面通过主体的“实践——认识”,把作为客体的事实反映到采写者的头脑中去;另一方面采写者又把自己的思想、感情、观点等“反映”到他所采写的新闻事实中去。同时还“反映”了“实践——认识”自身,例如采写者的工作作风、工作方法等。客体性的自然信息变成主体性的人工信息,是要经过主体的一系列处理加工。人工信息是对自然信息的“摹写”,自然信息是人工信息的本体和原型,人工信息和自然信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信息,人工信息已被打上了主体的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