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百姓不缴糊涂税:财税专家汪蔚青的税务普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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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个人所得税,我们每天都要缴(4)

44096÷8(她的工作年限)=5512(元)。以5512元作为她的月薪,减去现行3500元的扣除基数之后,按照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512-3500)×10%-105=96.2(元),则她取得的这笔补偿金总共须缴纳个人所得税:96.2×8=769.6(元)。

有的员工离职时,企业要求其保密,并通过协议约定其在3年内禁止在本行业内任职的竞业限制。这种要求保密的竞业限制给予的补偿金,应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假定企业与小师妹解除劳动合同时,除了按照年限给予的补偿金,还要求她在1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内的企业任职,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协议,并给予120000元的补偿金。就这笔补偿金,企业给出两种给付方式让小师妹做选择:其一,与离职补偿金一同给付;其二,平均到一年的12个月,每月支付10000元。

我国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基于收付实现制,即现金发放方式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金额。如果和离职补偿金合并在一起一次性给予员工,则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不需要区分员工取得这些补偿金的不同属性。假设小师妹选择了与离职补偿金一同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则需要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0+120000-155904)÷8=20512(元),20512-3500=17012(元),适用25%的税率,则小师妹需要缴纳(17012×25%-1005)×8=25984(元)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小师妹选择了方案二,则在离职时缴纳769.6元的个人所得税。剩下12万元作为每个月的工资、薪金,每个月缴纳(10000-3500)×20%-555=745(元),全年共需缴纳8940元的个人所得税。

小师妹取得的所有离职补偿金共缴纳个人所得税9709.6元。比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少缴税金25984-9709.6=16274.4(元)。

但有时候我们离职时的工龄不一定恰好是整数,那么超过半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就补偿半个月工资。有的时候,补偿金中还包含了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那么在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应缴纳的社保金和公积金。若师妹的补偿金中包含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20000元,则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4096-20000)÷8=3012(元),小于3500元的法定扣除基数,则这部分补偿金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笔者测算了一下,在目前3500元的免征额情况下,员工取得的离职补偿金是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1.1867倍以内,基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小贴士

作为一个经济人,每个人都需要掌握一点税法知识,或者在身边应该有一个懂财税的朋友,这样在自己要做出某些影响个人收入的行为时,可以考虑得更全面。顺应税法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行为,以减少某个行为对个人收入的影响。

税法并不会管个人怎么做,但是你的行为最终会影响到你的收入,而税收是影响你收入的因素之一,所以应该慎重,应该学习一点税法知识。

提前退休又就业,咋缴税?

我在一个学院讲课时,有一位年长的学员L女士咨询:她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后来企业改制,经协商,她拿了一笔一次性补贴并办理了提前退休的手续。目前她在一家外资的H公司里担任财务,下个月就到退休年龄,可以从社保局领取退休养老金了。她有点不清楚,她拿到的这些钱哪些可以免税,哪些要缴税?如果要缴税,该怎么缴税?

首先,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职工退休后从社保局领取的法定养老金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所以,L女士下个月起领取的养老金可以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而她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领取的那笔一次性补贴款,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免税的离退休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假设L女士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领取了63600元的一次性补贴,还有12个月到法定退休年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63600÷12)-3500]×10%-105}×12=900(元)。实际上相当于把这63600元的一次性补贴平摊到L女士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到正式退休的12个月里,按每个月5300元的月收入,扣除3500元的免征额之后,计算出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再乘以12个月,计算出这63600元总计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并一次缴纳。

办完提前退休手续后,L女士去外资企业H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拿到了8000元的月薪,在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后,这笔薪水跟企业的其他员工的薪水一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等L女士办理退休手续后,H公司决定返聘她,待遇不变。

由于L女士已经退休,因此企业聘用她所发生的支出,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视为L女士的工资薪金所得:(1)L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2)L女士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L女士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4)L女士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如果L女士在H公司的工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则她的这8000元的收入就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笔者在《莫言的税生活》一文中对具体计算方法有比较详细的阐述。

当然,任职期间,企业给L女士发放的所有福利待遇,与其他在职员工一样,该算福利的算福利,该算工资的算工资,总之,一切照旧。

假设L女士从H公司退休后,并没有在H公司继续任职,而是去了W公司继续工作。春节前,原任职的外资H公司和现任职的W公司都给L女士发放了一笔过节费。按照税法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则这两笔过节费,都需要与L女士从W公司取得的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在一起,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又有学生问:他们公司有一位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他的工资、薪金、奖金、福利等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税法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所以并不是企业认为其是高级专家,其就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对高级专家从与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总之,签订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建立长期雇佣关系,与其他在职员工同等待遇是该离退休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条件,否则就很可能要按照劳务所得多缴税了。

税务小贴士

同样的收入,由于年龄、专业水平的不同,缴税金额也不同。

而同一个人,跟不同的单位签订不同的协议,缴税金额也不同。所以说,税收筹划也是一个技术活啊。

个税也是80后,数变方得入厅堂

个人所得税最早起源于1798年的英国,发展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全球约有150个国家开征了个人所得税。这么说起来,个人所得税跟咖啡一样也是舶来品,只是进入我国比较晚。

民国时期,政府曾开征过针对个人工资、薪金、投资证券收入及存款等的税,只是当时不叫“个人所得税”,叫“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7月,当时的政务院(******的前身)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列举了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两个税种,并沿用了民国时期的名称——“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当年即开征,税率为10%,后调整为5%。而由于那时我国生产力水平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实行平均主义的低工资制,针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一直没有开征,转眼到了1980年。

1980年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改革开放重大决策的第三个年头。着名财经作家吴晓波先生在他的《激荡三十年》中对1980年的描述是:告别浪漫时代。

那一年发生了诸多大事:经济特区诞生、浙江民营经济潮头初起、里根担任美国第40任总统、《第三次浪潮》面市(两年后才悄悄地进入中国,小范围内部发行)、中关村萌芽。而在我国的税法历史上,有一件事情要载入史册,那就是为了响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有一定阅历的人可能还记得,有段时间,“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个名字叫“个人收入调节税”)。

上述三个个人所得税收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水平、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诞生日期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个不折不扣的80后。

作为80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刚诞生时只有15条,作为一部法律来说简陋了些,但它却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为数不多经人大立法的法律,具有比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更高的法律级次。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在执行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就是一些税务专业人士津津乐道的“国税发”、“国税函”、“财税”字号的税务文件。

回顾个人所得税的童年时期,对其贡献最大的基本上都是外籍人士,10条个人所得税法规中有9条半是对外籍人士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做出的规定。这也能理解,那个时候,居民的平均工资只有五六十元,各地虽略有不同,但相差不大,800元的免征额遥不可及,所以个人所得税在1984年之前只停留在老百姓的传说里。而现在网上热议个人所得税话题最多的“80后”生力军,那时也还在童年时代,他们并不知道这个和他们同龄的税收法律日后会对自己产生巨大的影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形势的变化及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过了多次大大小小的修订和补充,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税前费用扣除额(免征额,也有人称作起征点)也经历了从800元到1600元再到2000元的数次调整。

如果要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历史,还有几个里程碑式的年份是不能错过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发展带动了居民收入的增长,1986年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通知,这个通知初次明确了对国内居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从昔日老外堂前燕,正式飞进寻常百姓家。

由于按国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同样是个人收入,不同对象遵循不同的税法,缺少了规范性。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

1999年也要提一下,这一年我国对居民储蓄利息、出售住房所得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那时国内的房地产市场还未像现在这般风起云涌,但是立法走在了房价的前面,开始对出售住房所得征税了。

2005年是个人所得税历史上不可忽略的年份,国家对个人股票期权开始征税,并印发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是第三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也是一次内容变动极大的修订。同年,******还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原来只有超过免征额的居民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之后,所有取得收入的个人无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由支付收入的单位申报个人信息,即全员申报。2007年、2008年全国人大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法规越来越健全由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