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共识:中国在改革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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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财富在政府与个人间的流转路径(1)

财富在政府与个人间的流转路径

在社会学家孙立平看来,税收、社保缴费、出让土地、国有垄断企业垄断价格实现的超额利润出口和外汇管理制度导致的通货膨胀以及民间财富的缩水,这四大因素,是影响财富在政府与个人之间转移的重要因素。

税收是政府获取财富的重要手段。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指出,国内研究者将中国宏观税负指标分为大中小三种统计口径来衡量: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以2009年为例,中国税收收入59521.59亿元,按照2009年GDP最终核实数340903亿元计算,小口径宏观税负为17.46%。中口径的宏观税负,指一般预算收入,即通常所说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2009年,中国财政收入为68518.30亿元,占GDP的比重为20.1%。大口径的宏观税负,指全部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2009年,全部政府收入合计约为107036.7亿元,占GDP的比重约为31.4%。

在税收的项目中,还有大量“只闻其声,不见其形”的隐形税收。《新民周刊》在《中国老百姓一辈子究竟交了多少税?》一文中耐心地罗列出一长串潜伏在我们衣食住行中的各种“隐形税收”:

面包、纯牛奶、食醋、绵白糖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鲜牛奶、蔬菜肉蛋、酱油、食用油、食盐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餐饮业的营业税是5%,如果不幸都使用了木制一次性筷子,还要每顿饭多交5%的消费税。而且我发现,只要缴纳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其中之一,都要同时在税额总数上再增加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附加费,这两项一般是雷打不动的。我以前从来没有意识到,哪怕我买一根针,都为城市建设和教育掏了钱包。

我查了最新的消费税率,才知道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居然高达30%,还要加上10%的关税、17%的增值税。

电费的增值税率是17%,水和煤气是13%,国家为了支持邮电通信行业的发展,将电信营业税率定位较低的3%。我们一年在这上面的缴税大约为1257元。

购置税=购车款/(1+17%)×购置税率(10%),一次性花了14512元。在北京,车船使用税是480元/年。1.6排量,适用的消费税为5%。每月汽油开支1000元,按照17%增值税、无铅汽油每升消费税0.2元、7%城建税、3%教育费计算,占了油价的20.4%,一年交税2448元。5年来,我们为这部爱车,一共交了28274元的税。

社保缴费额同样不容小觑。清华大学教授白重恩研究发现,中国五项社会保险法定缴费之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4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50%。目前按照世界银行2009年最新测算的实际承受税率,中国的社会保险缴费在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约为“金砖四国”其他三国平均水平的2倍,是北欧五国的3倍,是G7国家的28倍,是东亚邻国和邻近地区(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4.6倍。

土地出让收入同样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头戏,如2009年中国土地出让总价款为1.59万亿元,2010年则飙升到2.9万亿元。孙立平认为,“虽然土地收入不能完全看作是民间财富向国家的转移,但至少其中农民在土地上的损失是具有这种性质。”

此外,由于在医疗、教育、电信、石油、铁路、数字电视等领域存在行业垄断,导致较高的垄断价格,人们为获得相应服务或产品不得不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无形中,人们的收入或财富缩水了。

政府的收入多也无可厚非,因为政府可以通过第二次分配进行资源合理配置,以此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正公平。不过,财政收入的相当部分被用作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行政支出,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方面的支出相对偏少。

巨额的行政成本,成为饱受争议的对象。

2009年3月“两会”期间,□□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政府自身建设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务消费不规范,奢侈浪费;行政机关新建、扩建办公大楼,建设豪华楼堂馆所等。”2010年“两会”期间,□□在政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坚持勤俭行政,反对铺张浪费,不断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禁止高档装修办公楼,加快公务接待、公车使用等制度改革,从严控制公费出国出境。”

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刘满仓和政协委员刘光复提出,“每年各级政府官员公车私用费用达2000多亿元,几乎和2006年的国防开支相近”。

中国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在2010年全国8.5万亿元的财政预算支出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近8600亿元,所占比例仍达10.18%。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2009年在全国19个省份(包括直辖市)的64个不同规模城市,以及14个县的县城和建制镇抽取4909个家庭样本,进行收入调查发现: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比按国家统计局城乡住户收入统计计算出的14万亿元高出9.3万亿元(文中将其称为隐性收入),比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基于经济普查资料计算的住户可支配收入总额的17.9万亿元高出5.4万亿元。作者将这部分经济普查也无法查到的收入称为灰色收入。

王小鲁将灰色收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现实生活中有些收入,由于在制度上或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处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第二种情况,是某些怀疑为非法的收入,在来源不明而不能认定其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作为灰色收入来看待。灰色收入与“钱权交易,以权谋私”,“公共投资与□□”,“土地收益的分配”以及“其他垄断受益”的分配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