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带着法律去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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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住宿篇(2)

接警的消防人员问他位置在哪里,可是他刚到这个地方几个小时根本不知道,消防人员又问酒店名字,可是这么一折腾,阿明突然想不起来了。幸亏酒店的宣传册上有——火雀大酒店,真是个倒霉的名字。十五分钟后,消防车来到了宾馆楼下,架云梯、接管道、喷淋、破窗、救助,大家终于逃离了火海。

顾客们都像企鹅般木讷地站在大街上,由于穿得少,大家都冻得瑟瑟发抖,这时前台服务员大姐穿着厚厚的军大衣、拿着手电筒不时地照照大家,提醒大家看管好自己的财物。阿明忍不住冲上前去说明刚才打电话的情况,大姐一脸不屑地辩解说大晚上的还以为自己是在做梦,没想到是真的。

一个月后,当地消防部门通报了具体的处理情况,火雀大酒店在内部装修期间,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在消防通道内,楼道内电缆老化引发火灾。宾馆内消防喷淋设施、应急灯年久失修,完全丧失应急、救助功能。幸亏灭火及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消防部门对宾馆责任人、当班值守人员、消防安全员做出了处理,同时酒店被勒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经验总结

1.平时就了解必要的火灾求生基本知识,旅行过程中准备必需的急救、求生装备及工具;

2.入住酒店后,查看平面地图、逃生路线、寻找消防接口及个人防护用品存放地(有部分酒店房间内备有防毒面具),查看基本的穿戴知识和注意事项;

3.将人身安全置于最高地位,不可因取财物而造成人身损害;

4.及时拨打火警电话,请专业消防人员前来救助;

5.发现宾馆内有火灾安全隐患的,应该积极告知宾馆工作人员,不可自行处理;对于明显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顾客告知宾馆而宾馆拒不改正的,顾客可以向当地的消防部门举报;

6.如果因此造成人身损害、死亡、残疾的,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来计算赔偿的标准;

7.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有利于将风险转移,给游客更多的安全保障;

8.一分价钱一分货,大型、连锁酒店的消防安全设施往往会做得更到位。

旅行必备法律

《旅游法》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

四、鹅毛飘雪暖气断

旅行小故事

冰城哈尔滨迎来了一年一度的冰雪佳节。玲玲和好朋友相约来到哈尔滨游玩,已经玩了一天的两个人十分兴奋,但多少也有些累了,就回宾馆休息。深夜玲玲和好友不约而同地醒了,才凌晨4点,怎么大家都醒了呢?这时她们才发现屋子里面的温度很低,房间仿佛成了一个冰窖。玲玲赶紧披上被子,朋友摸了摸暖气片,发现停止供暖了。拉开窗帘,外面正飘着鹅毛大雪。

玲玲穿上衣服来到走廊里,才发现其他人也都被冻醒了,都是披着被子、顶着枕头出来了。大家一起来到了前台。服务员已经被围在中间,大家都在问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宾馆的循环水泵的外露管在冰天雪地里冻裂了,水泵无法正常工作,供暖都停止了。大家又问有没有取暖设备。服务员一脸无奈地说:“就两三个电暖气已经分给带孩子和有老人居住的房间了,连她们自己的房间都没有了。

没办法只好先回房间了,玲玲和朋友把衣服都穿上、被子披上,再把把电视、电灯都打开,让它们散发热量。可是东北这个时候数九寒天的是真的冷,两个人再也睡不着了。两个人想干脆起来活动一下,反正也快天亮了。

好不容易挨到八点,带队导游来到酒店说已经与酒店方面联系过了,据说在室外的管道和水泵都不好维修,估计是要完全更换了,酒店最快也要到今天晚上才可能换好,导游建议大家先继续当天的行程,回来实在不行就换酒店。

好在第二天的行程多在室内,游览中央大街、步行街、圣·索菲亚教堂,到哈尔滨的松花江观赏冬泳、游览冰雪世界,在太阳岛上观雪雕、虎园观虎。当大家想要拍照的时候,很多队友都说自己的照相机坏了,换了电池也是一样,大家都有些着急了,当地导游告诉大家,由于当地室外温度低,游客带来的数码相机经常会出现停止工作的情况,放在衣服里捂一下就好了,果然相机又开始工作了。

晚饭后大家回到了宾馆,房间的温度与室外相当,回到房间坐了一会儿,玲玲他们实在冻得睡不着,只好再次下楼询问情况,服务员说还要等等。已经是晚上9点了,外边鹅毛大雪又纷纷扬扬地下了起来。玲玲给导游打了电话,让他给联系住宿。半个小时后导游来到宾馆,说因为是旅游旺季,宾馆已经很难预订了,好不容易安排上了,但是是在市区的宾馆,每个房间的差价是250元,如果希望变更住宿的就自己补交差价,不想多交钱的就在这家宾馆再等等。

话音刚落,带孩子和有老人的家庭就表示愿意变更住宿,大部分的游客也都表示同意,但是,也有几个人表示愿意在原宾馆继续等待。

第二天吃早餐的时候,大家才知道昨晚上剩余的几个人也都过来了,那家宾馆一宿也没有修好水泵,大家都冻坏了。他们是否可以找宾馆要求赔偿呢?

经验总结

1.由于宾馆方面的原因造成需要更换宾馆的,差价不应该由游客来承担,应该由旅行社承担。至于旅行社怎么与宾馆协调,与游客无关。案例中也提到了旅游旺季宾馆确实不好预订、价格会上涨等因素,但是这些是旅行社与宾馆之间的事情,不可以以此作为要求游客补交费用的依据。

2.宾馆房间应该提供必要的暖气,尤其是在东北地区寒冷的冬季,这是一项基本的服务要求,如果这个都达不到,是对住宿服务条款的根本违约。

3.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行程受到延误的,旅行社要退还未按照合同约定游览的景区、景点退费或者变更为同档次、同价位的景区、景点;造成人身伤害的要承担医疗和赔偿费用。

4.如果旅行社事前知情,那么旅行社不但是根本违约,而且有违基本的诚信和执业道德问题,游客可以考虑通过诉讼及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来解决。

旅行必备法律

《旅游法》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五、超时退房要加费?

旅行小故事

李华乘坐的飞机缓缓地降落在机场的时候,他下意识地看了看手表,已经是晚上11点了,比预定时间晚了4个多小时。还好已经平安到达。

刚把手机开机,就传来了一阵急切的铃声。原来是李华预订的酒店打来的电话,问他什么时候能到,是否还预订等等。李华向服务员解释说飞机延误了,自己刚下飞机,马上赶过去。刚刚挂断电话,一连串的短信飞了过来,都是该酒店一再催问是否入住的信息,李华赶紧提着行李打车前往酒店。

当李华到达预订的宾馆的时候,已经是晚上12点多了,李华向服务员说明了本次航班遇到的情况,服务员也尽快为他办理了入住手续,由于第二天八点还要去考察当地的一个旅游项目,就剩下五个多小时的睡眠时间,李华匆匆睡下了。

一阵急促的手机闹铃响起,李华揉揉惺忪的睡眼,梦游般地洗漱、穿衣、吃饭,按时见到了客户,也开始了一天的考察行程。终于赶在12点之前完成了所有的考察。跟客户吃完饭回到酒店的时候,已经是下午2点多了,由于还需要赶下一个城市,李华到房间简单地收拾了一下,就匆匆来到大堂办理退房手续。

服务员微笑着点头示意,告诉李华缴纳两天的房费。李华一听急了,怎么就计算成了两天?飞机延误,晚上12点到店,下午2点半来办退房手续,一共就使用房间才14个小时,怎么可以计算48小时的房费呢?服务员保持着微笑说:“房管系统是以中午12点为标准计算时间的,不管是什么时间入住、什么时间办理退房手续,只要过了中午12点,都是按照两天的时间计算房费。”

李华正要与服务员理论,大堂经理过来了,把李华带到了他的办公室。大堂经理说:“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关于房费计算起止时间的规定,在酒店业内,都还是按照以每天中午12点为基准计算的,他也清楚李华只住了14个小时,但是如果都是按照实际住宿的时间计算,他们将承担极大的损失。因为在顾客预订到实际住宿的时间这一段时间内,他们的房间是空着的,如果按照实际入住的时间计算的,那么预订行为就基本上没有用处了,这样对酒店和顾客来说都是一种麻烦。

大堂经理的话让李华一下子哑口无言,但他还是搞不清楚为什么住了14个小时却要承担48小时的费用。大堂经理接着说制度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他们也有自己的规定,他只能通融一下,让李华付一天半的房费。大堂经理的话语让人没有辩驳的余地,李华只能认倒霉。由于还要赶下一个行程,李华也就没有斤斤计较,多付了半天的房费。

考察结束后,李华仍然没有放下这件事情。他询问了在酒店业从业多年的朋友。朋友听到他的问题就笑了,说那个经理说的是对的,目前真的没有相关的规定,有的都只是一些行业规定和企业自己的规范,没有上升到法律的规定,作为消费者是要吃些亏了。

经验总结

国家旅游局曾规划过24小时退房的制度,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执行,原因是对酒店影响太大,所以按照现有的法规规定,退房时间为入住次日的中午12时,但有些酒店考虑到人性化服务,会适当延迟退房时间到13点或14点,具体是由酒店自己规定,但目前四星级以上酒店都实行14点退房。

业内人士透露,这个以12时为标准的计算方法,也是参考了国际上酒店业的通行方法,属于参照“国际惯例”的情况。(之前有“机票超售”的国际惯例)。

无论几点入住酒店,中午12点之前要退房,否则就要多付房费,这是执行多年的酒店业行规。而在最新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超过12点退房加收费用的规定被删除,意味着这个“国际惯例”已经成为历史。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2009年8月修订版)中,删去了“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但是大家应该看到,这只是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这样的一个行业协会出台的办法,并没有完全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只属于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的指导性规范意见;另外,实施方式是“明示告知”,也并非强制性的规范措施,因此,如果顾客入住酒店时,还是要询问该酒店是否有相关具体规定,要问清楚该酒店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