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带着法律去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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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旅游官司怎么打(6)

也就是说,如果游客是在一审过程中得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申请再审的,仍然是按照一审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如果游客是二审结案、得到判决书的,则申请再审的,按照二审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做出的再审判决书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如果是上级的人民法院“提审”的,则按照二审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谓“提审”,即本来是一审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的情况。上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并不奇怪,这类案件通常是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直接“提审再审”,一定是案件的情况足以引起上级法院的重视。

同时,我国诉讼法有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如果再审还是在原来法院进行审理的,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原先审理案件的法官、书记员,都不成为再审的组成人员。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原审法官“先入为主”,把原来审理的“想法”带入到再审的程序中来。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在制度上保证是“再审”,而不是“复核”。

5.检察院对审判的监督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对判决书的内容也可以进行监督。如果游客向检察院申诉被受理、许可的,那么检察院就可以为游客行使“抗诉权”,以国家司法监督的形式,直接介入法院的审判活动。那么检察院受理申诉的条件是什么呢?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法律的规定上看,这与法院自行接受申诉、再审的条件差不多。同时,在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律的规定都是上级的检察院向下级的法院的“抗诉”,如果是同级的检察院发现法院的审判存在问题的,是否可以直接抗诉呢?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面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也就是说,对同级法院的抗诉是通过上级检察院的抗诉来实现的,不能够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与其他的抗诉案件在程序上有所差异。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也就是说,只要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院就必须受理、再审。不存在法院再次审查的问题。同时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从法律的规定上可以看出检察院的监察力度。检察院本身对案件的审查就是比较严格的,能够受理申诉的案件,已经说明了案件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检察院抗诉说明案件确实是存在问题的。同时,如果游客得到了检察院的抗诉支持,在再审诉讼程序中就会取得比较有利的法律地位。

从旅游纠纷案件抗诉的实践看,真正通过检察院抗诉纠正原审判决的案例并不多。因此,建议把解决纠纷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一审、二审的过程中,不要过多地寄希望于抗诉、再审程序,这并不是解决旅游纠纷的最佳选择。

三、判决的执行

通常在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会给法律义务履行人一个自行履行的时间,如果逾期不履行的,就会启动执行程序。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法律法规上对于执行程序的规定:

(一)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也就是说,旅游纠纷案件中执行地法院通常规定为,该旅游纠纷案件审理的第一审法院,也往往是被告旅游机构所在地,法律在设计之初充分考虑到了判决执行的实际情况。如果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相距很远,势必给法院判决的执行带来困难。因此,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是执行法院管辖的标准和依据。

(二)执行异议的提出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在旅游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在上述的规定中,所谓的“案外人员”是指没有直接参与到诉讼当中的“案外人”。通常情况下,与旅游纠纷有相关的法律关系的“案外人”会成为异议提出人。比如,旅游机构指定餐饮机构,在对游客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出现食物中毒的事故,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发生旅游纠纷,那么旅游机构的赔偿,最终是会向该餐饮公司进行追偿的。该餐饮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会主动跳出来,提出一个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的案件的“异议”。所以说,在执行的过程中,这种情况是可能出现的。法院的执行机构会对这些异议进行审查。

(三)执行的程序

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院判决执行过程中,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通过设立执行庭、执行处等机构,实现对判决的执行的。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存在。从旅游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国有、公立、大型旅游机构的“履行自觉率”还是比较高的。但是,一些小型、私人、非法的旅游服务机构的执行情况就无法保证了。这样的旅游服务机构经常是在游客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就关门走人,这样即使游客胜诉,也是“无尾案子”,法院的判决结果最终根本无法得到执行。

这也告诉我们,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要尽量选择大型、正规旅游机构;还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要选择既有旅游技术保障,又有法律权利保障的旅游服务机构,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四)执行和解

我国的诉讼法规定了调解和和解程序,这样的程序贯穿于整个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即使在执行中,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旅游机构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游客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