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形势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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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国际海权的战略竞争与博弈(2)

1982年12月10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在牙买加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包括一个序言、17部分共320条,另外还有9个附件。本次会议就包括诸如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公海、群岛制度、岛屿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以及发生争端的解决方法等一系列有关海洋的法律制度问题展开了辩论,有时甚至是针锋相对的斗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海洋大国与海洋小国、沿海国家与内陆国家、资源输出国与资源消费国在会议上,都想得到更多的海洋权益。

相关链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可管辖的海域

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几个层次: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不存在争议,如我国渤海。

领海是指一国陆地领土或内水相临接的海域,宽度最大为12海里,同样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

毗连区是指连接领海并在领海之外具有一定宽度的海域,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4海里,沿海国在毗连区只有特定的管辖权。

大陆架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它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专属经济区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其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内的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等,对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该区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受限制。

客观地说,这部联合国海洋法,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最为完整的海洋法典,被世界各国广泛誉为“海洋宪法”。它的生效实施,标志着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确立和人类和平利用海洋、全面管理海洋时代的到来。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1967年开始筹备谈判,到1982年签署和1994年生效实施,至今已经历40多个年头。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新变化,《公形势与政策约》的局限性也逐渐显露出来。

第21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一)国际海洋规约体系严重缺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划界原则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使一些国家以此在划界中谋取更大权益。

《公约》是各方海洋利益长期斗争妥协的结果,早在谈判签订过程中即留下许多模糊空间,虽然尽可能照顾了各方利益主张,但也埋下了引发日后海洋争端的隐患。主要表现为专属经济区与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矛盾。

长期以来,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的日本、英国、意大利等国家认为,海洋法中的“公平原则”概念模糊、难以在实践中细化应用,而等距离本身即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法国、阿根廷等国家则强调“公平原则”是海洋划界中的基本原则,等距离只是一种划界方法,且只有在能够导致公平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海洋划界还必须考虑大陆架自然延伸等地理特征与历史文化传统。

面对各国在划界原则问题上的严重分歧,《公约》第 74 条第 1 款与第 83条第1款,对海洋划界原则进行了模糊处理,未提使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划界,也未提“公平原则”,仅用公平解决的表述加以替代。

这种对划界原则笼统、含糊的界定,必然导致各国对划界原则的不同理解和运用,成为引发、加剧海洋争端的根源。

不过,自从1945年“杜鲁门宣言”提出大陆架制度以来,国际社会也有通过双边谈判自行解决海域划界争端的成功案例,这种做法不仅解决了当事国之间的管辖海域纠纷,维护了当事国权益,也维护了《公约》的权威,对国际海洋法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相关链接:国际海洋划界的典型案例

1、北海大陆架案。北海位于大西洋东北部,面积约57万平方千米,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周边国家主要有丹麦、荷兰和德国。丹麦和荷兰主张采用等距离方法划界。由于德国的海岸向内凹进,采用等距离的方法划界将使德国被封闭在丹麦、荷兰的海域之内,大陆架面积将最少,无缘于北海中部的油气富集区。因此,德国主张根据三国大陆架的具体情况,使每个沿海国都能得到公正而公平的份额。1969年,国际法院支持了德国的主张,判决丹麦,荷兰和德国大陆架的边界,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协议划定,使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区域归其所有。这样,德国的大陆架得以延伸到北海中部。

2、缅因湾划界案。缅因湾位于大西洋西部,是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湾,鱼类资源丰富。两国渔民的竞相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在划界谈判过程中,双方的主张相去甚远。在谈判未果的情况下,美加两国政府一致同意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法院为他们划出一条既划分大陆架又划分渔区的分界线。国际法院认为,这样的单一界限应该从地理上寻求划界标准。于是按照两国海岸的海洋投影重叠部分进行划分,然后以辅助标准对不公平之处进行调整。最终的界限基本位于两国各自主张线的中部。

3、俄罗斯与挪威巴伦支海划界案。2010年4月,俄罗斯与挪威就达成巴伦支海划界问题达成协议。巴伦支海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东北,是北冰洋的边缘海,其大陆架浅海海底蕴藏大量的油气资源,且便于勘测开发,是俄挪重要的油气远景开发区域。争议海域的什托克曼凝析气田已探明天然气储量3.8万亿立方米,凝析油3700万吨,开发潜力巨大。

挪威主张按“中心线”原则划分,俄罗斯则坚持以1926年苏共中央确定的西部边界为依据,由此产生17.5万平方千米的争议海域。1970年两国开始谈判,1975年达成暂停勘探、开采争议海域油气协议。1976年,双方签署6万平方千米海域捕鱼活动的《灰区协定》。1991年苏联解体使谈判一度中断。1992年双方就争议海域北部和中部划界达成初步协议。

2007 年,双方达成位于巴海南部的瓦兰格尔峡湾外部划界协议。2010年,双方终于作出“历史性”让步,挪放弃“中间线”原则,俄也不再坚持西部边界的依据,双方同意将17.5万平方千米的争议海域分成大致相等的东西两部分,西侧归挪,东侧属俄,由此长达40年的纠纷宣告结束。

(二)对各国使用专属经济区的权限没有明确界定,引发国际争端

由于海洋法公约在签署、实施过程中,为平衡各方利益,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未进行明确界定,只将其认定为介于公海与领海之间新的海洋管辖区域与机制。既承认濒海国拥有200海里的主权权利,也要求濒海国“适当顾及他国权利”、尊重他国航行飞越自由。这种试图照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做法,使一些海洋大国趁机在濒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大肆搜集别国情报,致使近年来围绕专属经济区使用权的海洋争端明显增多。

2008年3月8日,美国海军监测船“无瑕号”违反有关国际法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中方许可在南海中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情报收集活动,遭到中国船只的阻拦。中方就此也向美方提出抗议,要求美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隶属于美国海军的“无暇号”海洋监测船,未经中国允许私自在中国专属经济区进行非法测量和侦测活动,不属于无害通过。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十九条关于无公害通过的解释:外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内进行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针对非无公害通过行为,该公约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三)公海使用与保护机制不健全

尽管海洋法公约为公海的使用与保护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法律机制框架,但并未进行更明晰的界定与安排。一是渔业资源的保护问题。由于目前海洋法公约对公海渔业资源的保护只限于笼统的原则规定,缺少更具体细化的法律规定,从而使公海的无序捕捞愈演愈烈。一半以上的公海渔场面临过度捕捞的危机。

(四)环境保护问题未解决

目前,国际社会仅在南太平洋、东北大西洋、地中海和中太平洋海域达成区域性环保协议。而在其他海域,国际社会至今未能达成对污染行为进行有效治理的协议,以至造成近年来公海污染与酸化问题严重。一些国家甚至将公海作为处理、倾倒垃圾的场所,使公海水质严重退化。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地区发生里氏9.0级地震,并引发巨大海啸,地震还导致福岛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事故。日本在未事先通知近邻国家的情况下,将1万多吨核反应堆冷却用高辐射污水直接排入大海,造成海洋污染,遭致韩、俄等国的强烈抨击。日本的做法违法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中国要求日本政府高度重视此事对海洋环境特别是周边国家的影响,严格遵守有关国际法,切实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及时、全面、准确通报有关情况。根据美国家生态分析及合成中心的研究报告,当前全球41%的海域因人类活动遭到污染,且这一趋势未来还有进一步加速的可能。

四、维护、拓展中国的海洋权益

中国位于太平洋西岸,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属于陆海兼备的国家。这一地理特征,决定了海洋构成中华民族的半壁江山。然而,曾几何时,我们一直把海洋视为天然屏障,海洋把中国与世界隔绝开,更谈不上主动开发海洋、利益海洋。

长期以来,受传统“陆权至上”思想的束缚,我们的海权意识薄弱,与海洋强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在国际海洋政治中的话语权还很少,影响力有限,海洋权益的维护与拓展并不充分,这与我们国家的综合实力极不相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