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民用航空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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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民用机场管理制度(1)

机场按其使用性质通常可划分为军用机场、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53条的规定,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机场作为保障航行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如何布局、建设、经营和管理,都需要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1919年《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以及附件H对机场作出了相应规定。我国关于民用机场管理的规定主要有《民用航空法》第6章、《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2009年4月13日由******颁发、于2009年7月1日生效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

第一节 民用机场建设使用制度

一、民用机场建设审批制度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56条的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实施。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我国原民用航空总局根据《民用航空法》、《******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明确了民用机场建设审批主体、审批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等内容。

(一) 民用机场建设审批主体及其权限

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根据我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8 条和第13 条的规定,飞行区指标为4 E 以上(含4E) 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和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 (含4D) 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和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1]。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二) 审批项目

为了保证机场的安全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确保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从加强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机场选址、机场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纸等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由项目法人直接向审批机关申报,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审批。

(三) 审批程序

1. 机场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1) 近期规划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 (含) 以上、4D (含) 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 (或项目法人) 分别向民用航空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同时向审批机关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0份,向地方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

(2) 审批机关会同地方政府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 机场管理机构 (或项目法人) 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按审查确定的最优方案重新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并向审批机关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5份。

(4) 审批机关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机场总体规划后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审定的机场总体规划上加盖印章。

(5) 机场管理机构 (或项目法人) 应当自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用航空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地方政府提交审定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 (光盘)一式2份。

2. 机场选址审批程序

(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选址申请,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2)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用航空局上报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3) 民用航空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并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和评审意见提出对选址报告的修改要求。

(4) 民用航空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选址报告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初审意见后2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场址审查意见。

3. 机场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1)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机场工程报审程序:

①A类工程、B类工程 [2]的初步设计分别由项目法人向民用航空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 ~10 份 (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序由审批机关确定) 和相应的电子版本 (光盘) 一式2份。

②审批机关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项目法人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交评审报告。

③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或评审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审批机关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 (光盘) 一式2份。

④审批机关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后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2) 对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方式注入投资的工程,如含有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内容,报审程序如上,审批机关对民航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意见。

运输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一次报审,对于新建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视情分两次报审。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设计方案、主要工艺流程或主要设备,以及建设规模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4. 施工图纸设计审批程序

①A类工程、B类工程分别由项目法人向民用航空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

②审批机关在7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③项目法人与审查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向审查单位提交一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 (包括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工程试验报告、结构计算书及计算机软件名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审查费用。

④审查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2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技术复杂或审查工作量大的项目,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审查合格的,审查人员和审查单位必须在已审查同意的所有施工图设计图纸上签字并盖章,填写审查批准书中“审查单位意见”栏并盖章。审查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审查报告、已填写的审查批准书和已签字盖章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不合格的,审查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组织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⑤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查报告后10日内批复审查批准书。审查机关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审查报告后批复审查批准书。

机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原则上集中报审,一个单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一次报审。施工图设计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项目法人必须重新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制度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是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准许机场开放使用的许可文件。我国《民用航空法》第62条规定:“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专门制定了《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该规定于2005 年10 月7 日公布,自2005 年11 月7 日起施行。该规定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审查与颁发以及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一)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1.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我国《民用航空法》第62 条规定,民用机场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

(1) 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

(2) 具备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

(3)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条件;

(4) 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5) 具备******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19条的规定。

2. 申请受理机关及权限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我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17条和第19条规定,运输机场投入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通用机场的管理者应当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 [4]。

(二)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审查与颁发

1. 审查

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对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格式、手册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核实机场管理机构所报文件材料、设施设备、人员的情况。

2. 颁发

机场管理机构递交运输机场使用申请后,民用航空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通用机场的管理者提出通用机场使用申请后,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变更及换发

1.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变更

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26 条和第27 条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申请变更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1) 机场飞行区指标发生变化的;

(2) 机场拟使用机型超出原批准范围的;

(3) 机场道面等级号发生变化的;

(4) 机场目视助航条件发生变化的;

(5) 机场消防救援等级发生变化的;

(6) 机场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

(7) 机场资本构成比例发生变化的;

(8) 机场名称发生变化的;

(9) 跑道运行类别、模式发生变化的;

(10) 机场所有者或者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11) 机场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

申请变更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可仅报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资料的变化部分。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变更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7天内将原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交回原颁证机关。

2.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换发

按规定颁发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45天,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申请换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节 民用机场净空及环境保护制度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的运行,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我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对此做了详细规定。

一、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一) 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确定主体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机场都会依法划定净空保护区域,《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46条和第53条规定,由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由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站) 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干扰。

(二) 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措施

1.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措施

净空内的高层建筑、烟雾、飞鸟等均可能威胁飞行安全。为此,我国《民用航空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1) 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 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 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 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5) 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 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7) 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8) 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