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民用航空法概论
23768300000023

第23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制度(4)

(四) 对危及空防安全的行为人具有收集证据的权力

《东京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机长依照本条规定,将嫌疑犯移交当局时,应将其按航空器登记国法律合法占有的证据和情报提供该当局。”证据是处置犯罪行为的有效依据。《东京公约》赋予机长收集证据的权力,为打击犯罪和制止危害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安全,或破坏机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提供有力武器。机长所收集的证据,是为了说明自己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符合国内外法律所规定的标准。《东京公约》对机长权力的限制条款列举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就是机长是一个既通情达理,又具备法律常识的人,在发生危及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安全事件时能够正常地、合乎情理地采取有效行动和措施,这就是公约中所讲的“有理由”。这种“有理由”就是正确的判断依据。客观标准是,一旦法院受理,机长能够提供依照登记国法律掌握的证据与材料。因为《证据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领域,各国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各不相同,国际公约很难用简明语言表达清楚,只简单的认可机长有取证的权力。机长在运用这个权力时就更需要实事求是,用具体客观的语言表述,取证中千万不能把自己的主观感情加进去,采用逼供、诱供或弄虚作假的方法,否则,不但没有尊重行为人的基本权利,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证据对行为人的处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是保证处罚适度的基础。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掌握在机长手中的证据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五) 对危及空防安全的行为人采取的一切措施具有免责的权力

《东京公约》第10条规定:“对于根据本公约所采取的措施,无论航空器机长、机组其他成员、旅客、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或本次飞行是为他而进行的人,在因遭受这些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中,概不负责。”

这个国际法的认定给予了机长很大的权力,同时,被免责的其他五种人在被提起诉讼时也不承担诉讼责任,而其他五种人被免责的前提是机长对采取的措施或行为进行了授权和认可,不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不享有这个条款赋予的免责权力。所以,机长对其他五种人具有保护的义务,运用好这个条款,不但能够免除机组和旅客的诉讼责任,保护机组和旅客主动维护空防安全的积极性,还能使空防安全工作具有更大的群众性。

二、机长行使公权力的时间范围

《东京公约》规定,航空器飞行中的机长,享有“国际警察”的司法管理公权力,其管理的时间范围限制在“飞行中”,所谓“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何一扇门而卸载时止”。地域范围限制在国际航班上。为了弥补在国内航班不适用的缺陷,我国《民用航空法》第46条做了补充规定,这个条款将国际法的立法意图确定为国家法律,使机长在航空器飞行中的公权力适用于一切国内外航班上。

在实际工作中,机长公权力的实施不仅局限在“飞行中”,而是在组成一个飞行机组后就已经实施了管理权,例如,航班在地面延误时对非法干扰事件 (强行霸占航空器、破坏航空器内设备等) 的处置、指挥和决策等。因此,如果将“飞行中”扩展到“运行中”就更全面,这是今后专业人士共同探讨的问题。了解和掌握机长在航空器运行中的公权力是一个合格机长的职责和义务,是确保空防安全的基础,是正确履行机长职责的可靠保证。

【案例】

机长的权力有多大? [6]

1998年9月11日,旅客应某持中国北方航空公司6328航班客票,乘坐MD-82飞机由广州飞往杭州。飞机于18 时28 分起飞,大约19 时30 分,应某 (坐在经济舱4 排E座,与头等舱仅有门帘相隔) 意欲前往头等舱洗手间方便。他正要走进头等舱,便被坐在4排穿制服的机上安全员发现并劝阻。应某称要去厕所,安全员便告诉其去后部的经济舱洗手间,还告诉他飞机前部的洗手间根据规定只能供头等舱乘客使用。应某要求机组人员出示法律、法规文件。安全员为了安慰他,便到前服务间取了一份“机上广播词”给他看。应某看完后不但不接受,反而更加激动,在飞机客舱4排大声吵闹,后面的旅客有人向前围观,机上秩序混乱。此时,飞机在下降高度,作着陆准备,为了保证安全,维护正常秩序,机长派观察员到客舱协助维持秩序。应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动手去推搡机组人员,并抓破了机组人员的手背。在此情况下,安全员报经机长同意,在机上观察员的协助下,将其交送杭州机场公安机关。直至下飞机,应某未要求去洗手间。应某被机场公安人员带到机场巡警队接受了询问,机场公安人员未对应某做出处罚。数月后,应某以安全员拿出的规定仅仅是机上广播词而非法律明确禁止性规定,并以人身权和名誉权被侵害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方航空公司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员法院) 认为,民航公安机关对应某未作出处罚,证明航空公司未能取得应某危及飞机安全,扰乱航空秩序违法行为的证据,安全员报经机长同意对应某采取管束措施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度,并构成对应某人身权和名誉权的损害,判决北方航空公司: 一是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二是赔偿应某损失2万元人民币 (含精神抚慰金); 三是负担案件受理费5405 元 (受理费共计10010元)。

北方航空公司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某购买经济舱客票,理应只享受经济舱设备服务。应某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其“寻衅滋事”的行为,影响了机上正常秩序和威胁了旅客的生命安全,机上安全员报经机长同意对应某采取管束措施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构成对应某的侵权。原判以应某未受地面公安机关的处罚的事实,来反推航空公司构成侵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并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应某的诉讼要求; 一审和二审受理费共计20020元均由应某负担。

思考题

1. 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机长具有哪些权力?

2. 你认为本案机长授权安全员采取的管束措施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

注 释

[1]. 参见贺富永著:《航空法学》,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99页。

[2]. 参见贺富永著:《航空法学》,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100页。

[3].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于1999年5月5日由原中国民航总局公布,2000 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05年2月25日第二次修订。

[4]. 日历日,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小时。

[5]. 资料来源: 郑定伟:《机长在航空器运行中公权力》,载于《中国民用航空》,2008年第11期。

[6]. 案例来源: 董念清:《中国航空法: 判例与问题研究》,法制出版社,2007版,第245页。法院审判内容本书根据需要进行了删减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