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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谁在保卫国家

财政金融知识

财政与金融是社会的两大资金供应渠道,是维持社会再生产正常运转的两条大动脉,遵循着各自的运行规律,共同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首先,财政为国家实施权力控制并实现公共服务职能提供财力保证,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政府的收入“取之于民”,支出也将“用之于民”。其次,银行机构、金融活动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有着越来越密切的关系。除了原来大众熟知的存款、贷款、利率等名词,理财、网络银行等越来越多的新名词也进入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说,在今天,一定的金融知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变得非常重要。

关键字:公共产品;私人产品

假设当一个国家受到另一个国家入侵的时候,是保家卫国的军队保卫这个国家;当居民受到不法分子的伤害时,是维护治安的警察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城市的某处突发火灾浓烟滚滚时,是勇敢的消防员冲在最前面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当道路不整洁、垃圾被乱仍时,是可敬的清洁工将它们清理干净;当我们出门在外不知所处的位置时,是道路指示牌为我们指明方向和具体位置。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这些事情有着许多共性,比如都是无偿提供,谁也不需要为享受国防、治安等的保护而单独付钱,而且也不会影响到其他人享受这种服务。这就是我们要讲述的一种特殊产品——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所谓非竞争性就是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它的消费;非排他性指某些人对这一产品的使用,不会排斥另一些人对它的使用。这是公共产品的核心特点,此外,消费者的增加不引起生产公共产品成本的增加。公共产品是向整个社会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与共同消费的特点,其效用为整个社会的成员所共同享有,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提供公共产品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追求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目的。纯公关产品的范围比较狭小,包括国防、司法、行政等。

比如,街头的路灯不会被某个个人购买,只供此人单独使用;给某个过路人照明并不妨碍给另一个过路人照明;对于给两个过路人照明和给几十个过路人照明来说,安装和使用路灯的成本都是一样的;路灯的照明也无法分割给具体某个人;路灯的设立是为了大家出行的方便,而不是为了赚大家的钱。这就是典型的公共产品。

与公共产品相对的是私人产品。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当某人购买特定的私人物品进行消费时,就排除了他人购买和消费该物品的可能性。而消费者要想获得私人产品必须通过市场采用出价竞争的方式。私人产品的效用可以被分割为能够买卖的份额,由付款人享用买到的效用。而且私人产品的提供者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进行生产活动的。私人产品的范围非常广泛,如各种日用品。

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一种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中间的产品,被称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一类是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如教育产品就属于这一类。教育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的,对于处于同一教室的学生,共同听课,互不影响。但是,教育产品在非竞争性上表现得不充分。因为,毕竟一个教室或一个学校能够容纳的学生是有限的,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老师批改作业和课外辅导的负担加重,学生需要的活动场地等资源也相应增加。若学生超过某一限度,学校还需要修建新的教室、招聘新的老师,成本进一步增加,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消费竞争性。另一类是具有非竞争性特征和不充分非排他性的准公共产品,如公共道路就是属于这种产品。由于受特定的路面宽度限制,一辆车在使用道路的特定路段时,就排斥其他车辆同时占用这一路段,否则会产生拥挤现象。因此,公路的非排他性是不充分的。但是,公共道路又具有非竞争性。它表现为,一是公共道路的车辆通过速度并不决定某人的出价,一旦发生堵塞,无论出价高低,都会被堵塞在那里;二是当道路未达到设计的最大车流量时,增加一定量汽车行驶的道路边际成本为零,但若车流量达到或超过设计能力,道路变得非常拥挤时,就需要巨额投入进行拓宽改造。

准公共产品的范围较宽,如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院、应用科学研究、体育、公路、农林技术推广等。此外,还包括实行企业核算的自来水、供电、邮政、市政建设、铁路、港口、码头、城市公共交通等。

公共产品每个人都需要,但每个人都不会主动去购买或生产。例如,公共场合的路灯、城市的地下排污管道、社区的消防服务等,这类物品的消费不可分割,很多人能同时享用,但它的价格往往非常昂贵。那么,公共产品由谁提供呢?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人们组织了一个特殊机构,专门提供公共物品。这个机构,就是政府。

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熊秉元对一个经济学界流传已久的故事进行了深入的阐述,从而使大家对公共产品能有更好的了解。

灯塔的故事

有一个靠近大海的小渔村,村民们几乎都靠出海捕鱼维生。渔村的港口附近遍布礁石,环境十分险恶,一旦触礁后果将是人财两失。由于当时的技术还不发达,船只上没有电子导航设备,出海捕鱼全靠多年的经验积累,因此,在夜间视线不好或天气恶劣的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危险很大。于是大家决定在岸边盖一座灯塔,可以为船只导航。但是,麻烦的事情也随之而来了——该怎样向村民收取修建灯塔的费用呢?

有人建议,既然灯塔是让渔船使用,就按照船只数平均分摊吧。这个提议立刻遭到反对,因为船只有大有小;船只大的船员往往比较多,享受到的好处也比较多。所以又有人提议,那就根据船员人数分摊吧。可是,船员多的不一定捕获的鱼数量就多啊,捞得的鱼多,收入就多,自然能负担比较多的费用。那么,如果按照捕鱼量来分摊呢?建议仍未通过,因为该以哪一段时间的捕鱼量为准呢?而且谁来确认捕鱼量和记录呢?不捕鱼的村民也间接地享受到美味的海鲜,是不是也应该负担一部分的成本?所以,依全村人口数平均分摊最公平!

可是,如果有人是素食主义者,不吃鱼,难道也应该出钱吗?

可是,即使素食主义者自己不吃鱼,他的妻子儿女可能会吃鱼啊。所以,还是该按全村人口平均分摊。

可是,如果这个素食主义者同时也是个独身主义者,没有妻子儿女,怎么办?还是船只数为准比较好;船只数明确可循,不会有争议!

可是,如果有人虽然家里有两艘船,却只在白天出海捕鱼,傍晚之前就回到港里,根本用不上灯塔,为什么要分摊费用?或者,有人认为:即使是按正常时段出海,入夜之后才回港,但是,因为常年在海上捕鱼,对于哪里有礁石非常清楚,闭着眼睛就能把船开回港里,当然也就用不上灯塔。

好吧,就算大家同意了上述某种办法愿意出钱了,可是,问题又来了——由谁来收钱呢?在这个一直依靠村民自我约束、没有村长和村委会之类的领导机构的小村里,谁来负责挨家挨户地收钱保管呢?

总算有个人自告奋勇,或由大家推举出面收钱,可是,即使当初大家说好各自负担多少,如果有人事后耍赖,或有意无意地拖延时日,就是不付钱,怎么办?大家是不是愿意赋予这个“公仆”某些像纠举、惩罚等的“公权力”呢?

天哪!怎么会有这么多的“可是”呢?

灯塔的例子很具体而深刻地反映了公共产品的问题。其他的东西像面包牛奶一个人享用了之后别人就不能再享用,而且必须付钱才能享用;灯塔的光线却不是这样,多一艘船享用不会使光芒减少一丝一毫。而且即使不付钱,还是可以得到灯塔的指引,别人很难因为某个人不付钱而把此人排除在灯塔的普照之外。

总之,像灯塔这种公共产品就应由公共部门来解决,由政府出面修建灯塔、负责维修以及日常的看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