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阎锡山“绥西屯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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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屯垦土地的管理

屯垦与土地密不可分。对屯垦而言,土地的调查、选定、分配与经营管理等是关系屯垦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当时绥西的大部分土地是由蒙旗王公、汉人地主与外国教堂所控制。据记载,屯垦队的土地主要通过“由垦务局依章领得、向蒙人包租得、由公家拨给”等方式取得。但结合其他史料,可以发现屯垦队土地的来源不止这三种。

一、屯垦队土地的调查

屯垦队选定垦地之前,先对垦区的土地进行了调查。屯垦队在调查、勘测土地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被调查土地的全面积、可开成耕地的面积、已开成熟地的面积、可耕成旱地的面积、可开成水地的面积(清水地、浑水地的面积)、水源的畅旺程度、深开渠引浇上水的程度、土质、所产粮食的种类及销路、气候、各季耕种时期、燃料来源的远近程度、木料来源及采办的难易程度、村落数目及各村距离远近程度、民性、住户及人口的数量、牲畜的数量及种类、所经道路情况。由此可以看出,屯垦队在选择垦地时,条件很苛刻。

1932年6月临河垦务第六分局局长李躬如给石华严报告:中公旗所属之莫林河有荒地约1000余顷,办事处派兵垦试办处处员高周文前往勘察,勘察结果为该地人烟稀少、土质不佳,不适耕种,且无大河流,仅有两道山涧,地形坎坷不平,浇灌不易,遂作罢。其后,经五原垦务第五分局慕幼声在五原东北之董国隆村附近与军官屯垦第一、二两队选定旧移民地一段,又派处员高周文、副官张绍盘,会同垦务第五、六分局人员勘察、绳丈。

二、屯垦队土地的来源

(1)开垦的荒地和二荒地。如位于达拉特旗第四垦区,即同兴东的土地,原为王爱召膳台地,总面积为700顷。后因屡受山洪暴没,游沙浸没,能种者仅数十顷。该地为二荒地。

(2)放垦的部分蒙旗牧场地。当时,一些蒙旗王公为谋取私利,将部分未报垦的牧地丈放给屯垦队,收取租金。如位于五原县第二垦区的折桂乡、第一垦区的敬生乡、占元乡、负暄乡等的垦地。

(3)收回了祥泰魁山东移民经营不善,难以维系的部分土地。1932年3月河西及包头有部分人民因不堪忍受河西一带土匪的骚扰,拟请屯垦队开赴该处屯垦。经石华严批准后,参议周剑吾抵达包头,与当地人民磋商拨地的条件。河东三岔口之地50顷、土蛤蚂淖之地50顷、土蛤蚂淖以西之地50顷,共计拨地150顷。以150顷之地价由屯垦队构筑3个堡子的工价作抵。第72师屯垦队副队长刘有文赴河东三岔口等处实地勘察。因这三处土地各距约30里,不便照看,而且土质太劣,不适耕种,遂作罢。因五原可垦之地甚多,办事处与垦务第五分局慕幼声协商。但因纠葛颇多,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故决定赴临河县山东旧移民余地实行垦荒。

此处垦地位于临河县第二区祥泰魁附近,系1925年山东故绅王鸿一经手办理,共有750户山东移民在此开垦经营土地。但因管理不善,欠债很多,无法维持下去。其失败原因主要有:没有组织对其进行指导;土匪扰害,无自卫能力;移民以营业式垦殖土地,不自耕种;村落建设无计划;放水浇地无次序,致使渠道澄废,无法耕种。由此导致,该处移民地积欠公家地亩款项及贷款为数甚巨,公家遂将一部分土地收回,另放给屯垦队耕种。最初交涉时,移民颇有怨言,经垦务第六分局局长李躬如、参议周剑吾与移民主任郝幼鹿磋商数日,最终决定以刚目渠为界,渠东仍归移民,渠西拨给屯垦队。

(4)换拨农民的部分土地。如在包头东大社开挖安惠渠时,附近居民选其代表与屯垦队进行协商,情愿将私有荒熟田地抽出200顷,原价拨归屯垦队,以补垦区垦地不足。作为交换条件,换拨土地的农民可以享用垦区的水利进行灌溉耕地。

(5)用屯垦收入购买的民田。成立于1932年的农事实验场,自1934年起感到作业地面积太小,需要上不敷分配。1935年春初虽由办事处拨给造林地500余亩,但因地形较高,灌溉不易,距离又远,管理困难,除供造林利用外,耕作则不相宜。1935年秋季呈准办事处,以该场该年收入的一部分款项购买民田500亩,预计由1936年起以一部分造林,其余暂作耕种地用。

(6)没收王英与王同春的土地。屯垦队以逆产为罪名,没收了王英的部分土地。此外,屯垦队还占用大地主王同春的一些耕地。

三、屯垦土地的授予与继承办法

办事处授予土地的办法是:已报垦的土地,由垦务总局丈量,确定顷数,由绥区屯垦督办办事处授给各连队。未报垦的土地,除永租地外,如包租地等由垦务局派员办理,办事处会同蒙旗丈量,租金仍照旧交给蒙旗;划归屯垦部队的永租地,由屯垦督办办事处会同垦务总局丈量。屯垦部队开垦由垦务总局丈量的那部分土地,以屯垦督办办事处的名义承领丈单;以丈单换领部照时,由屯垦督办办事处按每块土地顷数及交款手续咨请垦务总局填发部照;各屯垦部队所需的土地由屯垦督办办事处拨给,并发给各村代表人(即团营连长)永种执照;屯垦部队领用土地等事情由屯垦督办办事处与垦务总局会商办理;拨归屯垦部队的永租地,如原地户所种的原庄地应归原地户租种;划作屯垦地内的原地户,如为已报垦地每户得承领一顷(其手续由垦务总局办理),如为未报垦地仍令其继续租种,照章纳租;屯垦军所用未报垦的土地报垦时,仍由垦务总局依照垦章办理。

屯垦土地限于自行耕种,不得售予他人,并不得私相授受或私自典卖;屯垦官兵每人授地以百亩为标准,但须以连为单位,按分地时垦地的平均价值将垦地均匀分配,标明号数,用抽签法决定;官兵归还公家垫款后,屯垦督办办事处给其屯垦土地永种执照;各屯垦官兵垦地永种权确定后,如本人死亡,其继承者仅限于本人的父母、妻子、胞兄弟、各亲属,倘继承者为孤寡残废,则由该村公众代为经营,其垦地收益除经营垦地各种费用外,应给本人,以资赡养到本人有经营能力时;各屯垦官兵垦地永种权确定后,倘有逃亡,且无继承人时,应由公家收回,另行处置。

四、屯垦土地的分配

在调查、选定完垦地之后,绥区屯垦督办办事处将划定的垦地进行了分配。“本区土地分配系按照《绥区屯垦计划纲要》,每一官士兵夫授地一顷,一连人授地一百顷,每团除机关枪连及迫击炮连不参加屯垦,其余十二个步兵连共授可耕地一千二百顷。军官屯垦队则每人授地一顷五十亩”。

第70、72、73各师屯垦队的垦地在临河县祥泰魁(后改称“百川堡”),共有560余顷。军官屯垦第一、二两队的垦地在临河县祥泰裕(后改称“永安堡”),共有540顷;军官屯垦第三队的垦地在五原董国隆,共丈地175顷。

四个团垦队的垦地分配情况为:占元乡分给419团第3营第9连,授净地100顷;敬生乡授予419团第10连及第11连,两连人屯垦授地200顷;觉民乡授予409团第2连、第11连、第12连,3连人屯垦授地309顷有奇;负暄乡为409团第1连、第3连、第4连,3连人屯垦授地313顷有奇;乐善乡与子厚乡为409团第9连及第10连,屯垦授地193顷有奇;折桂乡与白头王又吉为409团第5连、第6连、第7连、第8连,4连屯垦授地411顷有奇;良忱乡为410团第1连、第2连、第3连、第4连,屯垦授地400顷;广盛乡为410团第5连、第7连,2连屯垦授地201顷有奇;寿轩乡及贵生乡为410团第6连、第8连,屯垦授地217顷有奇;通三乡为410团第9连,屯垦授地108顷有奇;可言乡为410团第12连,屯垦因土地尚未全解决,暂授地63顷有奇;勤远乡、靖远乡为军官屯垦第一队、第二队及410团第11连,屯垦地未全解决,暂共授地390顷有奇;姑子滩为410团第10连,屯垦土地未丈拨清;威远乡为军官屯垦第三队,屯垦授地87顷有奇;五原农事实验场拨地5顷有奇。

五、屯垦土地的经营管理

办事处对垦区的耕地进行了整理与划分。虽然垦地大半为大片草原,但其中也有很多小型畦地与不规则的沟渠。为便于应用近代农业机械,使工作更加合理化,办事处对原有土地形态进行彻底整理,不仅化零为整,改变田地排列,而且对于沟渠、道路也使其达到最合理的程度。此外,办事处拟订了《土地整理法》及《土地经营法》。

(一)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法》是以整理规划及充分利用土地为原则。《土地整理法》规定:各垦区从所在地干支渠的分布入手整理大段土地;从子渠地堰入手整理小段土地。各垦区的垦地无论全营或单独连,其土地整理须通盘筹划,顾及邻区垦地。生荒垦地内的道路、渠道的布置须不违背《土地整理法》之原则。熟荒垦地内曾经淤废的支、子各渠在不违背《土地整理法》之原则下,可先疏浚利用,以免土地滥废。施行土地整理时,应举行全段地形及水平测量;根据测量结果绘制详图;道旁即干、支、子渠之渠背均应分期栽植树木。各连整理土地须统筹全局,整理次序须先从集约地着手,逐渐推及粗放地,半种即出粗地应先规定整理步骤,逐渐实施。垦务局会同办事处及屯垦部队拨出的垦地面积如暂时不能确定或不能作详细统计时,各部队应先按所指定的土地尽量垦殖,施行整理,整理完后即按土地登记分别拨补。

鉴于各连队垦地面积辽阔、耕种面积广大,且套区农事的经营俱趋于粗放,办事处在垦地区域内划一中心地带,作为一切设施标准工作的起点。1935年各连队均设立了中心工作区。中心工作区创设以来,各部队多能遵循奉行,其经营成绩亦颇可观。中心工作区地点多为垦地交通便利、灌溉方便、土质优良的地带,其面积规定每连队以五顷为准,其经营方式均采取集约耕作制,如耕犁、耙滚、播种、施肥、耘锄、灌溉、收获等田野工作均须精密辛勤施行,中心区域土地的整理按全区整理方案首先施行。

(二)土地经营

1.屯垦区土地经营监督委员会

屯垦区土地经营监督委员会由各垦区农事指导专员及各该区团营长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审核各连队呈报的土地经营情况、租金规定、收租成绩以及其他一切经营事项;负责随时监督考察各连指导承租花户经营耕种垦地的情况;负责呈请奖励佃种各连土地成绩优良的花户。

2.屯垦连土地经营委员会

屯垦连土地经营委员会由各连连、排长及上士、中士组成。该连连长为本委员会委员长。各连自分到垦地后,除选择自耕地外,其余垦地由该委员会招租处理。该委员会招佃租种时应以历年丈青标准折合最低固定租金或租粮,不得已时可按丈青办法办理或以半种方式补救。该委员会出租垦地期限为一年至五年,并按花户的耕种情况给以延长或缩减。租地花户须尽力垦殖,不得荒芜垦地,每户承租地至多不得超过3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