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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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合同类法律常识(9)

第一,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第三,该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质押合同的质物不能是禁止流通的物。

除此之外,《担保法》规定了很关键的一点是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也就是说,质押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后,该合同并不当然生效,而必须由出质人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合同才能生效。这其实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必要前提。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从司法实践看,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原则上比担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时的责任要小,甚至不承担责任。

1.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该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合同本身无效,而主合同有效的,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是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归于无效,与主合同的效力状态无关。当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权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该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自始即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又能够一定法律后果的产生。

无效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种: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

什么样的担保合同效力待定

效力未定的担保合同是指已成立的担保合同由于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还没有确定,须经过补正才可以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担保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担保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

哪些担保合同属于可撤销的担保合同

所谓可撤销的担保合同是指,担保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担保合同。可撤销的担保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担保合同,之所以说“相对”,是因为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担保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而在该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法院或仲裁机关同意撤销该合同后,该合同无效,且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

根据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担保合同的可撤销事由有以下几项: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存在重大误解;

5.订立合同显失公平。

哪些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证券债权在设定质押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证券债权质权的设立,由其质权的性质决定,仍然必须具备订立质押合同、移转出质财产占有这两个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对证券债权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中还应约定证券的交付时间。在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证券交付质权人,权利质权自证券交付质权人占有之时起成立。

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有什么区别

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虽然同属质押,但两者之间存有不同。

1.质押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有形动产,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则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无形权利。

2.质押设定的方式不同。设定动产质押时,移转动产占有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出质的动产。而在设定权利质押时,移转权利占有的方式则有三种。

3.对于质权的保全和实现的方式不同。

担保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就必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第一,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缔约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担保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履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