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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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婚姻继承法律常识(7)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状况公证申办手续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申办公证时的客观婚姻状况的证明活动。婚姻状况公证一般用于出国留学、定居、结婚、涉外继承、收养等事宜。婚姻状况公证一般用于出国留学、定居、结婚、涉外继承、收养等事宜。

婚姻状况包括四种情况,即结婚、离婚、未婚及丧偶。所有当事人在申办婚姻状况公证时,都应提交本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为其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应根据自己的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结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结婚证,公证机关凭结婚证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公证。原结婚证损坏或丢失的,当事人应先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再到公证机关申办公证。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请办理结婚公证的,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然后凭结婚证办理结婚公证。

因结婚时间较长,结婚证书已遗失,且婚姻登记机关的存根已不复存在,无档案可查的,当事人应提交确能证明其婚姻状况的单位证明及两个以上结婚时的见证人的证明。

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1950年5月1日)前,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并为群众公证,经调查核实后可给予办理夫妻关系证明;有民间婚书,且在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公证处可为其办理结婚公证。

2.离婚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离婚公证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上述证件已经丢失或损坏的,当事人应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或向人民法院索取离婚证明,然后凭此才能申办离婚公证。

3.未婚、丧偶公证:当事人在申办此两项公证时,应出具本人户口簿或户口管理机关的证明。公证机关凭此为其办理公证。

再婚后,原配偶干扰自己的生活怎么办

如果原配偶对当事人再婚后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干扰,属于侵权行为。当事人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适当方式正告对方,这样做是违法的、不道德的。

2.如果对方继续干扰,则可诉诸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收集证据,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当事人不便出庭,也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复婚需要办哪些法律手续

复婚是已离婚的男女双方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按照《婚姻法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

起诉离婚应提供哪些证据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账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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