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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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金融《证券法》法律常识(1)

什么是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是: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第五;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我国的汇票有哪些种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我国的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汇款人可以是单位、个体经营户或者个人。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都只能由银行担任,由此被称为银行汇票。

在银行汇票关系中,基本当事人有:一是出票人,即汇款人开户银行,在收取汇款人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二是收款人,他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汇款人指定的人,如汇款人的债权人;三是付款人,即被出票银行委托兑付票据的异地银行。

在银行汇票中,所形成的基础关系主要有:一是汇款人与出票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和委托关系,即银行汇票产生基础是汇款人将其款项交存银行,委托银行签发汇票;二是出票银行同兑付银行即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形成的资金关系和委托关系,即出票银行将资金解付给异地的兑付银行,兑付银行即接受了付款委托,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签发的汇票,它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按其承兑人属于工商企业还是银行,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其中:A、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非金融机构的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B、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我国的本票有哪些种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规定和国际上关于本票种类划分方法,我国《票据法》所调整的本票种类有:

(1)即期本票。根据本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国际上本票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所谓即期本票是见票即付的本票;远期本票包括定日付款本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1款只规定了“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因此,我国《票据法》只调整“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的即期本票,而不调整远期本票。

(2)银行本票。根据签发本票的主体不同,国际上本票可分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商业本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所以,我国《票据法》只调整银行本票,而不调整商业本票。

(3)记名本票。根据本票上是否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国际上本票可分为记名本票和无记名本票。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所以,我国《票据法》只调整记名本票。

我国的支票有哪些种类

根据是否限制支付方式,我国《票据法》把支票分为没有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和有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

没有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如果没有注明,就是支取现金的支票。注明的方式可以写明“转账”二字,也可以根据日内瓦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支票正面划两条平行线以表明转账。

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又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是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现金给收款人的支票。转账支票是只能用于转账的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转账结算的支票,不得支取现金。

什么是票据行为

票据活动由票据行为所构成。票据行为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票据关系,确定和实现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和付款行为。在票据行为中,有关当事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行使票据权利。依法产生的票据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票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票据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这些票据行为进行法律规范。

签发汇票时,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哪些法定事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有: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在汇票的实际使用中,一般以“见票即付”、“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等文字来表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姓名。

(5)收款人姓名。

(6)出票日期。这是指票面上记载的出票行为进行的日期。在付款日期的四种方式中,除见票后定期付款外,见票即付、出票后定期付款和定日付款三种付款方式都与出票日期紧密相关。其中:见票即付是汇票所记载的出票日期确定后的见票即付;定期付款和定日付款都是以出票日期为起点计算定期或定日的。

(7)出票人的签章。这是指出票人制作票据时,必须在票据的正面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如果属于法人,出票人还要求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名。出票人通过签章;证明该出票行为是由出票人进行的,由出票人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各项都属于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汇票中未记载其中之一的,该汇票不具有法律效力。

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