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学校总务管理中常见法律问题研究
24733100000021

第21章 食宿管理篇(5)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通则》相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案例解读

保洁员工作失误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 [3]

【案情】

2009年4月18日晚,保洁员刚刚拖完地,某同学上厕所时踩到湿滑的地面后,身体向前滑倒,导致面部直接触地,门牙被磕掉两颗,鼻子被磕出血。据同学反映,卫生间就在宿舍楼道里,宿舍工作人员总是晚上在宿舍楼内拖地,弄得满楼道的水。在这起事件中,学校依法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

【案件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中明确规定:无民事权利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学校或其他人员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中学宿舍管理人员在晚上打扫卫生,使得楼道地板比较滑,导致学生由于地滑摔倒造成人身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警示】

宿舍管理人员要科学安排保洁人员拖地打扫卫生的时间,一般应该选择学生上课时间,并且,要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让地板变干。而且,即使是学校有这样的规则要求,如果保洁人员自己没有按照规定打扫卫生,导致了学生的伤害,学校依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必须严格管理制度。

学生在宿舍内斗殴,学校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2010年7月4日,某中学学生王某因口角与同宿舍李某发生争执,在晚上回宿舍休息之后被李某持钢管打伤(胳膊浮肿、头部中度伤,经医院确诊为脑震荡)。案发时间正是宿舍管理老师巡视时间,而宿舍管理老师却因为家庭琐事耽误迟到,没有及时巡视宿舍楼,也没有及时制止王、李二人的打斗。

【案件评析】

对于王某的身体受伤状况要做伤情司法鉴定,如构成轻伤,则打人者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李某已满16周岁,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其法定监护人(父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未构成轻伤,那么李某以及其法定监护人要承担主要民事侵权责任,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只不过学校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先由侵权人赔偿,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的部分由有过错的学校承担。

【案情】 [4]

2010年10月26日晚,某寄宿中学学生宿舍内,两批初中学生发生冲突,混战之中,一名初二学生用水果刀将五名学生刺伤,其中一人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据悉,当天晚自习下课,在教学楼楼梯间转角处,初二(2)班学生余某(14岁)与初三(2)班学生周某(15岁)突然争吵打架。冲突中,年龄和个子大一些的周某明显占据上风,挨了一耳光的余某感觉大失面子,于是邀约几个同学准备回宿舍教训周某。

晚8时左右,看到周某回到宿舍,余某立即上来“问罪”,双方再度发生激烈争吵,因这次有同学“扎场子”,余某胆量倍增,他和几个同学率先出手,周某的同学见状也加入大战,双方在昏黄的灯光下扭打在一起,余某在这次“对决”中再度落败。复仇不成反而再次受辱,余某心中怒火升腾。恰在此时,身边的好友顺手递来一把水果刀,余某接过刀子舞动,周某等五人相继被刺中。

事发后,学校总务主任和班主任迅速将五名受伤学生送往乡医院救治。周某伤情较重,学校又联系救护车和客车,将周某送往达县中医院治疗。因被刺中要害部位,27日凌晨近1点,15岁的周某不治身亡。

【警示】

该学校发生这种恶性事件并不是偶然的,梳理一下其在宿舍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主要有以下几点:①不同年级学生混居埋下事故隐患。案发现场的宿舍面积约40平方米,房间内共住了初三、初二两个班的40个学生。不同年级的学生混居,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②疏于管理酿惨案。根据该学校规定,从晚自习放学到就寝这段时间,宿舍管理员应在场监管。然而惨案发生时,宿舍管理员不在。

宿舍门关门弹簧没有及时更换,导致学生眼睛重伤,学校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情】

2011年冬天,某中学寄宿学生眼睛被关门弹簧反射打坏,蹦出的弹簧划破学生眼睛眼角膜,晶状体流出导致右眼完全失明。事故发生后,据调查,该宿舍门的关门弹簧早就出现问题,该宿舍同学多次向宿舍管理老师反应,管理老师均以没有现成的关门器拒绝安装。最终学校全部承担该学生的赔偿责任,宿舍管理老师开除公职,主管副校长免职,校长记过处分。

【案件评析】

虽然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看起来过于严重,但是,想想如果由于管理者的疏忽导致一名学生从此眼睛失明,那么,开除公职、免职、记过这样的处分都不为过了。学校由于管理存在失误,造成学生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宿舍管理人员没有责任心,或者学校总务管理存在漏洞,需要及时更新的硬件设备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最终酿成惨剧,学校相关责任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宿管教师殴打学生被开除公职

【案情】

2010年11月,某寄宿中学宿舍管理老师李某因为住宿学生刘某休息期间在宿舍大声喧哗屡教不改,还动手打了刘某,使刘某头部撞到宿舍门,造成轻微脑震荡。案发后,刘某被及时送到医院就诊。由于李某的所作所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因此在该地级市教委专门为此召开的全委会上,与会者一致同意对其采取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后该校所属区教委有关部门向全体教师宣布决定,将李某从学校开除,同时对该校的校长也做出了免职的处理。

【警示】

动手处罚学生、体罚学生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为各级教育行政机关所不准的行为,违背了教师工作教书育人的原则,给学校师生造成严重的影响,也对学校的社会舆论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是,由于很多学校的宿管人员是聘用的临时工,不具有基本的教育者的素养,学校如果疏于对这些人员的在职教育,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就会殃及学校领导。因此,一定要重视对这些外聘宿管人员的职业规范教育。

(四)其他常见事件的处理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学生用品越来越高档,诸如手机、电脑、电子词典等都价值不菲,盗窃这些物品,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一旦宿舍发生类似事件,宿舍管理人员应该根据物品的价值,决定是学校自查还是报案。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很多时候学校考虑到学生应该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而选择自查案件,但是,在自查和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不要僭越法律的底线,侵犯学生的权利,比如学校不能随便启用搜查、讯问、罚款等措施,这些措施是有法律明文授权的机关来行使的。

案例解读

学生在宿舍丢钱,班主任对全体同学搜身,侵犯学生的人格权

【案情】

2009年6月5日,某中学刘某称中午休息时钱包在宿舍里丢失了,班主任让所有中午在同宿舍休息的同学留下搜身,但是所丢失的钱包并没有找到。事后,有家长知道了老师的所为,不依不饶,称其孩子因为老师的作为而愤慨厌学,成绩下滑,要求学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警示】

搜身是一种对公民基本权利干预非常强烈的侦查手段,只有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才可以使用,学校老师不可以对学生施行搜身。类似措施还有关禁闭,也是有的学校经常采用的。这些措施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就不仅仅是民事赔偿了,很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注 释

[1]. 来源: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0815276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20516.

[2]. 资料来源:北京市八一中学总务管理中控制食品安全规范之一。

[3]. 原案例来源于江苏新闻网,网址:http://www.js.chinanews.com/,最后访问日期:20120520.

[4]. 原案例来源于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06/1101/06/2UQRP2SM0001122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