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学校总务管理中常见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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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财务管理篇(1)

一、中小学财务管理概述

无论哪个单位,财务管理问题都是一个极其敏感的问题。无论哪一种类型的职务犯罪,无不和财务有关。随着国家对学校财政投入的加大,中小学财务管理越来越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为此要针对中小学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学校财务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有效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除了民办学校外,大多数中小学的教育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财务管理做得不够好,会造成学校各项工作得不到良好运行,这不仅会浪费国有资产,而且会阻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做好学校财务管理,统筹安排资金,制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新机制,使国有资产得到高效利用。管理学校财务是对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是学校总务部门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1.依法管理原则

在管理学校财务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公共资产的安全。学校财务管理作为学校日常工作之一,是时时刻刻都和钱打交道的领域,资金流转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必须要有严格的规范来规制。因此,国家对会计管理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对资金管理也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必须要遵守这些法律规范。作为学校来讲,每个学校都要根据自身情况对财务管理制定专门的规范。从事财务管理,就像是行走在刀尖上,稍有不慎很容易僭越法律的底线,严重的相关负责人可能会身陷囹圄。

2.计划管理原则

国家一般根据学校规模大小及其他状况对中小学拨款,学校规模大小各异,收入支出也大不相同。因此,各个学校应该根据自身所获得的财政拨款及其他资金收入情况,编制和执行符合学校的财务计划,拟订学校财务和财产、物资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措施,做到量入为出。同时,各个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学校的各项支出,保证资金的充分利用,且重点项目要突出,做到收支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学校各部门高效顺利地运转。

3.统筹兼顾,高效节约的原则

学校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的财政拨款,对于学校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固守统筹兼顾,高效节约的原则。具体必须做到:①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②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③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二)学校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1.会计岗位的设置

中小学学校规模大小不同,其学校财务管理的设置模式也各异,在会计岗位设置上主要有以下内容:①出纳。出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和制度,负责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②基建会计。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通过基建会计核算。其常规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基建工程款项的拨入、支付和结算;编制基建财务收支计划;参与基建项目预算、审核、验收、合同签订、决算;制定基建财务制度;监督基建工程合同的执行,等等。③稽核会计。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更正和处理;负责往来款项的清查与管理,定期做好往来款项的催收工作;负责财产物资的清点与盘存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负责做好各类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稽核工作,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年检等各项工作。④核算会计。主要包括设置账户和账簿、复式记录、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会计报表等。⑤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内容,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2.主要管理内容

学校的财务管理相对简单,主要包括预算与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以及财务监督等内容。

(1)预算与收入管理。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校会计部门应该在每年的12月前编制好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大的财政政策,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收支平衡、高效节约的原则,财务预算的编制要符合事业单位发展计划和任务。

学校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具有普遍意义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收取学生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其他一些杂费,2004年底我国为了规范管理、减轻负担、治理乱收费,经******批准,出台了“一费制”,并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推广实行。“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收费总额,然后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规定,学校的杂费、住宿费收入要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部门要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拨付给学校,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等,不能用于基建开支。收取的课本费、作业本费是由学校用以代学生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费用,任何单位都不得挪作他用,必须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

(2)支出管理。为了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需要,学校会发生各种损耗和损失,需要有一定的财政支出实属必然。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和专项资金的支出。其中,专项资金的支出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管理上相对简单。支出管理的重点是事业支出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教职员工的工资部分、福利部分、社会保障部分、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这些内容还可以类型化为两个组成部分,一是为维护学校教学活动正常运转、维持正常教育秩序而消耗的公共使用的经费,简称公用经费支出;另一个是用于支付教职员工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障费的人员经费。学校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详细制定事业支出的范围和标准。

(3)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一般财务管理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被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果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中被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有房屋等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可视为固定资产的物资。学校总务处应配合有关部门,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存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承担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义务。

二、学校财务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作为学校的管理者,最担心的事情就是学校的财务管理出问题,国家关于财务管理的法律规定多如牛毛,加之我国目前社会管理的各项改革正处于探索阶段,很多规定有些僵化,无法适应实践的需求。实践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个单位各显神通,想出了种种奇招应付财务检查。但是,一旦出问题,单位、一把手、主管责任人及会计四位一体,轻则接受行政处分,重则面临刑事处罚。

(一)私设“小金库”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所谓“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例如,很多学校的校长们将自行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捐资助学款”私自存放,不入学校财务总账,日后用于给教职员工发放津贴或奖金、招待费用或其他支出。这种做法严重干扰国家财政管理秩序,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2009年,根据北京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相关规定,北京市教委曾针对学校“小金库”展开专项治理,从规范上取缔了“小金库”,不允许学校收取“赞助费”“择校费”,切断了学校管理者私自收取“赞助费”“择校费”留校自支的后路。“捐资助校”的款必须上交辖区教委,由区县教委再将捐资助学款按比例返还学校作为办学经费。如果学校相关人员再收取“赞助费”“择校费”就无法入账,如果放入自己腰包,无疑会涉嫌受贿,触犯刑法。

(二)私设“账外账”

从本质上看,“账外账”与“小金库”没有差别,都是在合法账簿和库存现金之外,非法筹集和转移资金,以供本单位或少数人支配的舞弊行为,均是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目的都是为了用钱方便,从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上看,都有合法和不合法两种情形交织在一起。但是,从我国目前对“账外账”和“小金库”的处罚来看,明显对“小金库”处罚得更重些,与“账外账”相比,“小金库”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更为任意、无序,“小金库”对我国财务管理制度的破坏更严重,“小金库”更不易被发现,更容易逃避税收和财政监督。

相关法条链接

有关“小金库”“账外账”定性的相关法律法规:

1.《******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

2.《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第二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3.《******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一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有关处罚“小金库”“账外账”的法规:

1.《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对于行政性收费方面资金私设“小金库”的,责令追回资金上缴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违反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5.《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解读

学校“小金库”“账外账”的主要表现形式

1.隐瞒名额或私收学生,将收取的费用列于账外;

2.为学生代订书报资料所取得的回扣,将收取的费用列于账外;

3.私自同意教师“停职留薪”,将其薪资列于账外;

4.将出租教室、操场、仪器设备等获取的收入列于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