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明德善道:高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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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组织制度建设篇(2)

1.院长(或主任)与书记的选配要求

优秀的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应具备“清醒的办学理念、宽容的民主作风、深切的人文关怀、公正的做人品格、扎实的教育理论、突出的创新精神、科学的决策能力、有效的协调意识、坚强的意志性格、完善的人格魅力”。其中最重要的是以德服人,以自己的修养操守来影响师生员工和社会群众。不可想象,实行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负责制,一个缺乏社会道德责任,缺乏家庭道德感,一心只为自己,只为私利私欲的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会得到师生员工和社会的接纳、拥戴。而“有博而专的学识,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有健康的心理和身体,有过人的精力”的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将会大大增强对院系管理的影响力。此外,作为高校教学机构的党政负责人,需要淡定、超脱,绝不能与人争名夺利,或事事先考虑自己的得失,而要有正确的荣誉观和待遇意识。“为事业尽职尽责,为师生服务到位,让上级放心满意,促社会公平进步”,应成为高校教学单位领导者最起码的为事为人的意识与境界。在面临本单位和其他不断变化的大小环境的事务中,要切实关注“提出概念、决策论证、组织指挥、贯彻执行、联络沟通、运筹交往、评价判断”等管理要求,不断练就和提升“战略思考与规划、资源整合与运作、快速反应与组织、动态管理与落实”的能力。

2.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选配探索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高校教学单位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的选配任用有了不少新尝试和新探索,出现了招聘制、考任制、选举制、举荐制、自荐制、选任制、竞聘制等选配任用形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实践中仍存在不少弊端或不尽如人意之处,如:任用方式相对单一、任用标准仍欠清晰;即便公开竞聘,仍存在评价主体的偏失性、评价内容的片面性、评价结论的主观性,评价者个人喜好干涉严重;任免不规范、不及时,或人们认为较适合的人选却因其个人观念原因不愿参与选任、考任、竞聘等。高校必须切实重视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任用制度的研究,对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任用制度现状作出分析,建立和完善多样、多维的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任用模式,确立一套科学先进的选任聘用程序,实行灵活多样的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任期制度,建立遴选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后备人选制度等。有关领导和组织人事专家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理论探讨,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制定具有高校法规性质的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选聘、任用制度,并根据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政策及高校的校情实际,力争保持选聘任用制度的相对稳定性。

3.党组织负责人配备探究

高校院系实行院长(或主任)负责制,人们普遍比较重视院长(或主任)的选拔配备,而对党组织负责人即书记的人选却有所忽视,认为实行院系行政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只要政治上可靠就可以了。实际上,党组织负责人不但在组织观念、思想政治、道德品质、法制意识方面,就是在教育、教学、科研等业务方面,同样需要具备较高的水准,需要激情和勤奋,需要吃得苦、受得气。“艺术性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才能、坦诚宽容的胸怀、令人信服的公心、难以抗拒的心理影响力”,尤其是“良好的个性和高尚的人格魅力”,不但是对今天高校教学单位领导班子行政负责人的要求,也是对党组织负责人的要求。实践证明,要使教学院系行政负责制顺利实施,不但要求院长(或主任)有较高的素质,而且对党组织负责人的选配也尤为关键。党组织负责人若选配不当,既可能干扰院长(或主任)抓好行政工作,也会削弱上级党委对院系办学工作的领导。高校党委应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选配好院系党组织负责人。

二、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负责人的设置模式及其分析

1.教学单位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负责人的设置模式

1)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负责人(党委或党总支书记)分设;

2)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负责人两职一人担任(俗称“一肩挑”);

3)院系设行政正职、党组织负责人(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兼行政副职;

4)院系行政正职兼党组织副职,党组织负责人(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兼行政副职;

5)院系行政副职主持行政全面工作,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党组织工作;

6)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单设,但党组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教学单位中只设一个总支或支部,党组织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要负责两个乃至多个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2.教学单位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负责人的设置模式分析

(1)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的书记职务“一肩挑”。党政“一肩挑”可以避免一些“内耗”,减少领导头绪和层次,提高工作效率。但实际工作中很容易造成“以党代政”或“以政代党”的现象,弄得不好,要么削弱单位的党建工作,要么降低教学、科研、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一肩挑”容易形成事实上的高度集权而对单位及党政权力监督不力或缺少监督的现象,由此产生用权的不规范,甚至产生权力腐败。“一肩挑”对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素质(除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制观念外,还有知识、技能、身体、个性心理等)要求太高,很难找到各方面都比较合适的人选。即使找到了,工作起来压力也特别大,影响其身心健康,也影响工作质量。同时,在“一肩挑”这种情况下,即使另设专职副书记或党员副院长(副主任)来分管党组织或行政的工作,也难以解决党政副职成为事实上的全权负责党政工作的责任问题。副职就是“辅佐”之职,我们不应苛求任副职者在每件事情上都“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因而出了问题,也很难严责副职。另外,“一肩挑”作为一种规定,从制度上就剥夺了那些符合院长或主任任职资格与条件的党外人士担任院长或主任的权利。

(2)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互兼副职,即院长(或主任)兼副书记,书记兼副院长(或副主任)。这种设置模式的好处是,可以将院长(或主任)工作置于党组织的核心保证与监督范围内,也可以使书记参与行政工作,将党务工作与行政工作较好地渗透、结合。但不足的是在实际工作中,作为行政一把手的院长(或主任),在实施其职权时,对又是党组织一把手的副院长(或副主任)的要求,始终有困难、有顾虑、难以操作。而且“互兼副职”的做法很容易给“中心”“核心”论者留下借口,从而造成党政工作的不协调、不合拍。

(3)只设院系行政正职和党组织副职(主持全面工作)或只设党组织正职和行政副职(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实质上是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的书记职务分设的模式。如果不是因为落实党组织书记与院长(或主任)合适人选一时的困难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副职主持全面工作的做法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正确的做法,不但是责、权、利应相符,而且职、责、权、利都应一致。否则,时间稍一长,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容易产生“不受信任感”,对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将产生负面影响。

(4)部分教学单位行政正职单设,而党组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教学单位中只设一个总支或支部。有的学校教学单位因规模较小、党员较少,或因每个单位都设总支(或支部)书记,短时期内合适的人选难找,或受干部编制限制,便采取两个乃至多个单位联合设置党的组织的模式。但应注意一人兼任多个单位的书记,往往因为各单位的专业性质、工作安排、责任分配等不同,很难将各单位的党组织建设与各单位专业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造成顾此失彼。实践中这类联合设置党组织的单位和地方,其党的相关工作容易受到明显的干扰和损失。

(5)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的书记职务分设。按照院系行政负责制的真正含义和实行院系行政负责制的要求,尽可能具体而明确地规定院长(或主任)与书记之间的关系,规定各自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及分工合作行事的原则,力求在工作中既确保党组织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的有效发挥,又让院长(或主任)在行政事务中全面负责,充分运用其管理院系的自主权。这种“分设”的做法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要求的,它体现了贯彻实行院系行政负责制的精神,也体现了高校教学单位行政事务从“党组织负责制”到“院系行政负责制”变化的实质,也是对民主治校、民主兴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呼声的回应。

“分设”对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的素质要求都高,需要他们之间,不仅能正确理解职务的分设不只是党政职能分开的形式,更有深刻的政治含义,既是优化领导与管理结构的需要,也是院系民主建设的需要,而且还须做到干部之间的心理相容,做到相互理解尊重、合作共事、取长补短,对并非大是大非的问题,能容纳容忍,相互之间要有融洽的人际关系。“分设”在目前最明显的不足是,如果党组织书记与院长(或主任)稍不理智,或素质不高,就容易出现问题,产生矛盾(有暴露的矛盾,也可能有潜在的矛盾),给院系管理工作带来阻碍。尤其是由于“分设”,党政领导头绪和层次相应增加,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工作效率。但这些不足并非是行政负责制和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职务分设这种具体模式本身的不足,而主要是对行政负责制基本含义的错误理解问题,是人的素质问题和具体的党政工作规范规则和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实施问题。

三、高校教学单位党政一把手配置的思考

高校院系行政负责制中,权衡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的书记职务设置的几种模式的利与弊,提出如下思考意见。

1.党政职务分设模式有利于事业发展

实践证明,由两人分别担任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是现实中运行和发展最好的模式,有利于院系党政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院长(或主任)与书记职务“一肩挑”,非但不能包医院系“党政不和”之百病,反而很难避免党政不分,既可能是“以党代政”,也可能是“以政代党”,或者陷入无穷无尽的“纠结事务”中去,行政工作不能落实,党组织建设也容易被轮空,形成“党不管党”或“党管不了党”的局面,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也就名存实亡了。再有,集党政二任于一身的当事者由于过分集中的权力,反而会产生思想上甚至组织上脱离上级党政要求和单位群众支持的危险,造成失去监督、滥用职权、“老板”自居、“一人说了算”等状况。

2.党政职务分设模式有利于贯彻党的统战政策

如果规定实行院系行政负责制,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必须由一人兼任,则从任职资格的认定上就否定了热爱教育事业、符合院长(或主任)任职条件的党外民主人士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院长或主任的资格。我们党历来实行多党合作的统一战线,党政职务分设有利于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现实中由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担任行政正职的院系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教育质量高,管理实效好,工作实绩大的不乏其例。

3.党政职务分设以外的模式可过渡使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不能绝对排除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事件、人员等因素特殊的情况下,对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职务设置采取其他的模式。但“分设”以外的模式只能是过渡性的。应努力创造条件,选配好高素质的院长(或主任)与党组织书记,使高校教学单位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的配置科学合理,以改变党政难分的组织状况,促进高校教学院系领导干部的成熟成长和各项治理工作的有序高效实施,从而推进高校整个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方舒.最新高校系主任工作实务全书[M].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2]陈建明.中国高校院系管理大全[M ].北京:中国高等教育出版

社,2010 .

(肖啸空,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工商管理系系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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