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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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学 生(3)

在此案中,胡某作为高三年级学生,在高考将近的关键时期,不自觉遵守学校的规节制度,不仅对其本人不利,还容易影响其他学生,破坏学校正常的学习制度,有害于积极行为规范的养成。在此背景下,任课老师及班主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悔过的行为具有合理的教育动机。但由于胡某拒绝承认错误,胡某的父亲不仅未对胡某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还当着胡某的面拍打班主任的办公桌并辱骂老师,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教师的教育管理权。在校长介入此事后,校长明确提出先让胡某进教室上课、再处理相关纠纷,但胡某未听校长的话,并随即转学,应认定胡某自己放弃其接受教育的权利,而非校方对胡某受教育权利的剥夺。因此,胡某在诉讼中提出,不准其进教室上课就是剥夺其受教育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3唱3】 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受教育权[5]

小雪今年13岁,2004年9月,小雪转入某美语实验学校就读。就读期间,学校认为小雪表现不好,严重影响了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和学校管理秩序。2007 年5月15日,学校找到小雪的家长,通告其在学校的表现,并与其家长协商,希望将其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在反复商谈过程中,小雪主动中止了学业。

其后不久,小雪的家长认为学校劝小雪退学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学校恢复小雪在该校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原告诉称,学校劝小雪退学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学校恢复小雪在该校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校方从未禁止小雪来校就读,是小雪自己不到校学习,小雪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法院认为,该校根据小雪在校的一贯表现,的确找到过小雪的家长,并希望把小雪转入其他学校学习,此行为导致小雪的家长误认为小雪在该校受教育的权利被剥夺,小雪有权继续在该校接受教育,故对小雪要求继续在该校学习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小雪有在美语实验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学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雪的受教育权。被告某美语实验学校认为,校方只是劝说小雪转学,但从未禁止她继续到学校上课,因而谈不上侵犯了小雪的受教育权。而小雪的家长则认为,该校以小雪在校表现不佳为由,劝其退学,行为本身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社会、家庭等义务主体积极提供平等的受教育资源,通过在各种教育机构学习以促进自身的个性全面自由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受教育权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项普遍的法定权利,是当代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想确定学校是否侵犯了小雪的受教育权,我们可以从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受教育权的相对方和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来看。

我国枟宪法枠提出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在此基础上,我国枟教育法枠第九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由此可以得出,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公民”,并且应该“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在本案中,小雪无疑是我国公民,应该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在受教育过程中应该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而不论其学习成绩如何。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受教育权利主体和相对方。这里的“相对方”是指依法为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充分实现提供诸种条件及义务的一方,主要包括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等。受教育权的相对方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枟义务教育法枠第五条明确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枟未成年人保护法枠第十八条也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在本案中,被告北京某实验学校是受教育权的相对方,有义务为小雪的受教育提供条件和保障。不能因为小雪在校表现不佳,就对其产生歧视,甚至劝其退学,其行为本身已经构成违法。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小雪有权继续留在学校就读,无须转学。

综上,在本案例中,被告北京某实验学校因为小雪在校表现不佳,对其产生歧视,变相要求其退学,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学校侵犯了小雪的受教育权。因此,法院判决小雪有在美语实验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是正确的。

透过此案,应该引发我们的思考。未成年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过程中,如果对表现不好的学生另眼看待,就此把他们逐出校门,逼向社会,这对不谙世事的孩子来说,可能会产生难以弥补的后果。

学校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更多地倾注人文关怀,简单地甚至是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劝退学业不良学生、违纪学生的行为,不仅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而且会对学生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应该承认,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学生行为和学习表现的改进是渐进的,对学习困难生投入更多的耐心和热情,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学校生活,是教育的使命之所在。在本案中,学校为了追求更好的成绩、降低教育难度,将学习困难生推出学校之外的行为是一种急功近利、缺乏人文关怀的短视行为,有违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良知,也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应予以纠正并警醒。

2.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和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在校园中,侵害学生生命和健康权的表现常见于以下三个方面:

(1)学生正当的体育锻炼时间得不到保证。枟义务教育法枠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但很多学校为了追求学生成绩的提高,大范围地侵占学生体育活动和课外活动时间,导致初三、高三的体育课和课外活动名存实亡,是教育功利主义的一种表现,不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和健康权。

【案例3唱4】 河南一学生学习压力过重导致“过学死”[6]

2008年12月15日上午,河南省某高中学生小勇(化名)在上第一节课时猝死课堂。小勇(化名)是该校排名年级第五的复读班学生。在小勇猝死事件发生之前,这所高中的作息时间是这样安排的:早上5:00起床。5∶20 ,1 500 米长跑。早上6:00-7∶00 ,早自习。7∶00 ,早餐。7:30 ,开始上午第一节课。上午9∶20 ,课间操。中午12∶00 ,上午5节课上完后,高一、高二的学生可以在午饭后进寝室休息,高三的学生回教室上自习。14∶10-18∶20 ,下午5节课。其中17∶40 后的第五节课为课外活动时间,高一、高二学生可以外出活动,高三学生则在班里上自习。晚饭之后就是晚自习,一直持续到23∶00。加上早操和简短的吃饭时间,该校高三学生每天近18个小时都处在紧张的学习状态中,真正能用来休息的时间仅有6个小时左右。作为一所全封闭的高中,该校学生每月只有两天的假期。寒假高一、高二放假10天,高三放假7天,暑假放假20天。在河南省乃至全国像这样剥夺学生休息权的学校并不在少数。

争议:学生表示,为了提高升学率,我们的老师成了天下最忙的教师,我们也成了天下最苦的学生,高中生活成了我们一生最痛苦的经历之一,这些我们都能理解,但学校不应该占用我们正常休息的时间,不应该侵犯我们的身体健康权。

家长表示,老师也是为人父母的,他们也懂得体恤与关爱,他们比局外人更了解应试教育的危害。但与旁观者不同的是,他们身不由己,他们被一种莫名的力量绑架到了高考那辆疯狂的马车上,他们像学生一样都是受害者。如果说,他们在备战高考方面确实已经陷入癫狂,那也是因为他们身处集体性的狂乱而无法自拔。

学校方表示,他们也曾尝试过正常休息,但仅实行了一周,因为看到其他学校都在上课,怕在联考中吃亏,所以就马上恢复上课了。

处理结果:当地教育部表示,河南某高中为了高考出成绩,最大限度地利用有效时间,把学生的血肉之躯,当成了一部学习机器,每天超负荷运转18小时。此高中“集中营”式的教学方式,与枟未成年人保护法枠的有关规定相悖,必须进行整改。

【评析】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高三学生意外失事的案例来分析,这些学生的学习成绩大都为中上游,所以这些学生承受的压力也大于学习成绩顶尖的学生和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由于学校大量占用学生的正常休息时间,使得学生无法正常的劳逸结合,这既不利于学生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学生及时地释放学习上的压力。由于这些学生的学习压力长期得不到缓解,老师也没能及时从心理上疏导学生,导致学生在学习上一遇到挫折就产生轻生的念头。保证学生的休息时间和正常的进行体育活动,既是青少年身心成长的需要,也是素质教育的需要。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高中教育有两个目的,一是培养初级的社会劳动者,二是为高一级的学校输送合格的人才。可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人们逐渐忽视了高中教育的第一个任务,过分夸大了高中教育的第二个任务。枟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枠中明确规定,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不随意提高教学强度和难度,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违背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不利用寒暑假、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不挤占体育课、艺术课、社会实践等教学时间,切实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因此,按照国家教育目标和课程大纲,合理地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和体育锻炼时间是中小学校教育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为追求学校成绩、删减学校体育课程或学生锻炼时间的行为既不符合教育原则,也违背了国家的相关行政规节。

(2)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枟义务教育法枠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对教师来说,如动手打学生,罚学生跑步,做俯卧撑,罚学生抄班规等方式,都损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是一种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

【案例3唱5】 40 个深蹲算不算体罚 学校状告家长侵其名誉 家长告学校体罚[7]

2011年4月,昆明市某小学体育课,学生小原不遵守纪律,体育老师樊老师要求其做四十个深蹲。家长得知此事后找校方协商未果,后又向西山区教育局反映情况,学校和教育局对体罚说法完全不认可。2012 年4月20日,原告某小学以家长钟女士扰乱学校秩序、侵犯学校名誉权为由,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原告诉称,从2011年4月起,钟女士以其儿子在学校受到不合理待遇为由,多次在学校上课时间骚扰学生,对有关教职员工进行纠缠,甚至以恐吓电话相威胁。学校也对家长所反映的情况作了调查,但结果与家长反映的内容悬殊太大,于是学校对其好言相劝,希望她能息事宁人。然而,钟女士却提出无理要求,要学校赔她10万元。学校也多次劝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但钟女士却置之不理,不断骚扰学生、老师、学校负责人,并通过新闻、网络进行歪曲报道。钟女士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学校要求法院判令钟女士停止对学校的侵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去年6月,她发现8岁的儿子小原(化名)放学回家后,不断往厕所里跑,差不多半个小时就要跑一趟,第二天也不愿去上学。经过再三追问,儿子才告诉她,他的腰疼,原因是在上体育课时,被体育老师罚做100个深蹲和50次小兔跳。小原(化名)出现这些病征,就是学校老师体罚所致。她找学校反映情况,钟女士说:“校方先承诺解决问题,但之后就一再推脱。并且告诉其他同学不要和我儿子玩,不准理我儿子。”直到儿子转学后,她也没有得到学校的满意答复。她只好向西山区教育局反映情况,但对方对学校体罚她儿子的说法完全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