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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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学 生(11)

激励学生努力学习,促进学生的学习,不但是学校的工作,更应该是学校、家庭、社会应该去共同努力的领域。

2012年3月6日,昆明市巡津新村举行了社区青少年校外辅导站揭牌仪式,这是该市首个集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校外辅导站、家长培训学校、义务教育招生考试服务咨询点的社区教育基地[38] 。

社区青少年校外教育辅导站集思想教育、课业辅导、兴趣爱好、心理疏导和生活照顾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社区学生在放学后,可以免费进入辅导站,在教师志愿者的指导下完成作业,在绿色网吧上网查阅资料,在心理咨询室参加心理团体辅导等活动;而家长培训学校则主要针对社区学生家长,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家长进行定期培训,以提高学生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与学校教育活动相协调,形成家校教育合力;每年招生期间,设立考生考试服务咨询站,宣传招生考试政策,协调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及社区居民子女的就学问题,让社区居民的认同感、归属感进一步增强。

学生进入学校就意味着其主要任务是学习,要承担接受教育、完成学业的义务,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本案例中,学校与家庭和社区建立联合的模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教师辅导学生做功课,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也得到了提高,社区的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学生不仅仅可以在学校里接受学习,在社区内,也可以得到帮助与辅导,作业的质量得到提高,这样的方式促进了学生的自主学习,学生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也得到了改善。

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学生正确对待学习促进学生的学习、努力完成学业,应该是学校、教师、家庭、社会去共同努力的地方。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应切实转变教育观念,重视人的个性发展,采用正确的方法和策略,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健康发展。

3.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包括: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登记,对升级、留级、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的处理,考勤记录、纪律教育、奖励处分、毕业资格审核的管理规定,学校教学、科研、德育、劳动、体育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等。这些管理制度是学校工作正常运行的保障,学生有义务遵守。

学生遵守这些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校规是学生管理制度的书面载体,以国家教育部的枟中小学生行为规范枠等相关行政规节为蓝本,学校校规必须具有合理性,符合学生的身心特点,切合学校学生管理的需要。同时,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学校校规也应该通过民主化的途径,吸纳学生及其家长的意见,通过人本主义的管理,使之成为被学生及教师双方面高度认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

【案例3唱31】 雷人校规或涉嫌侵犯学生权益[39]

“没有最雷,只有更雷。”这是最近坊间对各地一些校园里的雷人校规发出的感叹。比如,“男女生不得同桌吃饭”“上学必须背双肩包”,甚至还有“学生每天应按时大便两次”无奇不有、千奇百怪的校规,究竟“规范”得了什么呢?如此校规又能塑造出什么样的人才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究竟一校之规应该怎样才能起到有效管理和人性管理、科学管理之功效呢?

比如,某校规定学生必须通过游泳测试,否则体育成绩做不及格处理,且不发毕业证书。还比如,规定学生“周末在家不准看湖南卫视,建议看中央电视台;生日不能跟同学过;不能使用电子产品,包括PSP、手机、电脑、MP3、MP4等”。更有甚者,海南一所中学曾制定一条校规,要求学生每天早上7时前和晚上睡觉前各大便一次;四川一所学校规定,学生必须买春秋两套学生装和一套保暖上衣,不买就不允许参加考试;浙江一所学校规定,不戴美瞳、女生内衣不穿吊带衫,男女同学平时距离不能小于50厘米。

争议:面对“问题”校规,很多学生认为,这部分校规对自己的生活设计了各种各样的框框条条,严重干扰自己的私人生活和基本权利,校规所涉及的内容超出了学校的职权范围和管理范畴,是对学生自由的不合理干涉。

而家长的态度则比较含混,有的家长认为,有的校规虽然看起来可笑,但却存在深层次的教育合理性,教师是教育专业工作者,应该信服教师的专业能力;而有的家长则认为,学校的部分校规华而不实、缺乏操作性,将教师和学生置于“猫和鼠”的两个对立面,把学生等同于提线木偶,难以诱发学生遵守学校规节制度的自觉性。

学校则称,尽管有的校规看起来很“荒谬”,但确是学校根据日常学生管理的经验逐步发展起来的,是对学生违纪行为的预防和控制。

【评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学校的校规是否合理。从法律原则上来看,判断学校校规是否合理的关键依据在于,学校所制定的内部规节是否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国家教育部所颁发的枟中小学生守则枠枟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枠和枟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枠等,任何学校的个性化校规,都不得与国家法规和行政规节相违背,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从教育原则出发,判断学校校规是否合理的另一项依据在于,学校所制定的内部规节是否具有合理的教育动机,是否能够真正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比如,“男女同学平时距离不能小于50厘米”这样的校规,就有可能诱发学生的叛逆情绪,导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情感对立,此外还可能迫使学生随时随地提防自己和异性同学之间的距离,导致学生之间社会交往的异化,有害于学生成年之后的性别适应。

再次,判断学校校规是否合理的第三项依据在于,学校校规是否借助其公共教育权,过分干涉学生的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与个人空间。实际上,学校校规所针对的是学生在学校之中的学习和生活行为,不得跨越此界限,干涉学生及其家庭的个人生活和校外行为。比如,“禁止看湖南卫视的娱乐节目”等,就跨越了学校生活和学生家庭生活之间的界限,属于明显的越权。即使学校不希望学生观看某类电视节目,也应该采取温和建议的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并说明其教育动机,不能以制定校规的方式,强制介入学生家庭生活。

学校在制定校规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学校方的管理需求,也应该兼顾学生的心理需要,只有在双方认同基础上建立的校规,才能够达成良性的管理愿景,激励学生自觉、主动地遵守校规。

不少学校就从自身实践出发,开发出了富有人文特色的、为学生所支持的优质校规。

[资料框3唱5] 校规面临新挑战

校规并非一成不变。2004年,教育部就曾经因为社会不良风气侵蚀着校园,对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将“诚实守信”写入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随后,不少上海中小学也相应作出了校规调整。上海文建中学的枟学生违反校规处理条例枠里第七条“由班级和年级协商处理的违纪行为”就提到,“对师长不敬、行为不诚实,欺骗者”要在班主任教育的前提下,由年级组长负责处理和惩罚。

校园出现的新问题也成为校规修订的一大依据。随着手机在中小学生中越来越普及,它的使用变成了一种干扰教学的课堂“污染”。因此,近年来,大多数上海中小学都对手机下了禁令,并把禁令写进校规。三年前,浦东上南中学就在校规中新增了“手机使用规范”,规定了“进校关机,离校开机;教学区域禁止使用手机”等条例。该校学生处张老师说,新增这项校规的起因,其实是源自家长反映的情况———越来越多的学生拥有自己的手机,上课发短信,回家聊QQ。“尤其是自控能力较弱的学生容易沉迷在手机游戏或聊天中,影响课堂教学,也影响学习。”于是,上南中学首先在家委会中征询意见,制定了一个手机使用规范的大纲,然后,邀请了学校学生会及团委的学生干部一起讨论并制定出了现在的规定。

和中学相比,小学生的行为规范更侧重在行为习惯的培养上。上海理工大学附属小学的每个学生都有一张“好习惯积星卡”,不同年级有不同的行为习惯规定。副校长徐晶解释说,比如,礼仪规定要求,低年级学生看到老师要问好,高年级学生除了基本礼仪外有更高要求,包括看到国旗升起要肃立并行少先队礼等。“每学期,学校会根据新问题提出新规范。上学期,我们发现学生午餐倒饭现象严重。这个学期,学校就特地推出文明用餐规定,包括了餐前洗手,吃饭时要垫餐垫,尽量吃完盘中食物,吃完后自己清理桌子等。”[40]

【案例3唱32】 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 伤害同学要赔偿[41]

2006年11月23日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高级中学晚自习刚结束,高一学生任某回到宿舍准备休息,这时同学张某、陈某将其从被窝里拉出来,并说到,“快起来,我们来玩死亡游戏”,在张某、陈某的催促下,任某迫于无奈答应玩一次,死亡游戏,即一人用手勒住游戏人前胸位置,使其休克3至5秒,人在休克时产生一种奇妙的幻觉。由于宿舍同学的干预,张某、陈某第一次没有成功,两人决定再玩一次。任某被勒得难受,怎么也不同意,于是三人就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张某与陈某打了任某几巴掌,觉得不过瘾,又用脚踢任某的头和身体,直到被其他同学拉开,他们才停止疯狂的举动。后经法院鉴定,任某左耳骨膜外伤性穿孔,属于轻伤。事发后,任某父母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张某、陈某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各种费用3万余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争议:原告任某的父母认为,被告张某、陈某作为在校学生,违反学校规节制度,共同殴打原告致使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该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张某、陈某的父母辩称,张某、陈某作为住宿学生,在就寝的时间没有老师监督的情况之下,发生殴打任某的事件,学校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学校应该承担事故的责任。

学校则称,被告张某、陈某作为在校学生,共同殴打同学,违反学校规节制度,住宿生因违反学校住宿规定而带来的任何后果应该由学生自行承担。

判决: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陈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人,违反学校规节制度,共同殴打原告致使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由其监护人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三名学生作为被告学校住宿学生,在学生就寝时间,没有老师监督,故学校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某、陈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共8 227 .31 元,学校对前三项给付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评析】学生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学生的义务,这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学校管理制度是学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位教师和学生都应遵守的规节、条文等。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休息、生活的主要场所之一,全体学生应自觉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做到文明住宿,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条例。住宿学生应该听从教师的安排、遵守规定、严守纪律。在宿舍内学习和生活必须保持安静,讲究公共卫生,服从管理,注意安全;全体住宿生必须遵守学校宿舍的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作为学校教师,在学生就寝时间,应该安排宿舍值班、巡逻,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

在本案中,相关冲突发生在晚自习后,住校生张某、陈某与同学发生争执,违反学校纪律共同殴打学生致伤,事故发生时,张某、陈某已年满十六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殴打同学的行为应当认识到是违反学校纪律的,应对其自身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学生就寝时间,没有老师监督,故张某、陈某所在的学校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启示:中小学生绝大多数都是未成年人,虽然在法律上不具备行为能力,但应该能履行其作为学生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履行基本义务是学生的诚信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发展的开端。在中小学里,存在着不能遵守学校的规节制度,不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校园内乱涂乱画、考试作弊等违规现象,这些现象表明,中小学生在履行义务的能力上有待提高。在学校生活中,对学生角色的认同以及对学校行为规范的遵守能力是一个学习和发展的过程,但其中更基础的一项内容是对学生基本行为规范的遵守。

督促并帮助学生遵守学生基本行为规范是学校学生管理的重心。具体来说,学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