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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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学 生(13)

【评析】首先,作为国家公民,学生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法律、法规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如果学生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中的未成年学生周某、游某由于未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均触犯了法律,未履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犯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处于幼年时期,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论他们实施了什么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能作为犯罪予以追究。但不等于对此年龄阶段的人放任不管,而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实施管教。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处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具备对自己行为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 款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此年龄阶段具备辨别是非、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刑法规定他们对法定的8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罪。

案例中的辛某、周某、游某故意抢劫,违反了法律法规制度。并且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处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具备对自己行为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案例中的辛某已经年满18周岁,处于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周某( 15岁)和游某( 14岁)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他们都犯了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抢劫罪,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启示:目前,我国中学生抢劫案件屡次发生,学生的安全受到了威胁。针对这一问题,老师和家长应该共同作出努力,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作为老师要把握好孩子的年龄特点,引起孩子注意,协调家庭、学校的力量,提高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增强青少年的是非鉴别能力和自我约束力;教师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使学生明确自己该履行的义务、应该遵循的法律制度,以及违反法律法规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等,从而促进学生履行义务的能力,预防中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1.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应该重视预防学生犯罪,使学生明确他们的义务和责任;

2.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3唱36】 学生要带头遵守交通法规 防范意识要牢记[45]

2012年6月29日,暑期已到,为了提高家长、学生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让孩子们度过一个平安、快乐的暑假,日溪中心小学与福州市公安局日溪派出所合作,组织民警前往日溪中心小学给留校的留守孩子上法制和交通安全教育课,现场为小学生讲解人生第一件事是文明、守法、平安,努力建设家园,过好幸福美好的生活,特别是学生更要带头遵守交通法规。民警们在学校的宣传栏里张贴安全知识的海报、给孩子们讲解交通安全常识,让孩子们度过平安、快乐的暑假。

【评析】作为国家公民,学生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交通法规是一项与学生出行安全息息相关的法规,所以,教会学生遵守交通法规至关重要。案例中,学校考虑到了孩子的出行交通安全问题,与民警合作,对孩子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留守孩子大多都是无人看管的,他们年纪尚小,不懂得遵守交通法规,因此在路途中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解决好他们的交通安全问题,是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责任。

启示:作为国家公民的学生,应该享有各项法定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社会责任,这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所决定的;作为一个公民,不应该总强调权利而忽略应尽的义务;而作为一名学生,不应该只对权利感兴趣而忽视应尽的义务。

在学校,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等。对学生权利义务观的教育,仅凭学校的力量是不够的,它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为学生权利义务观的教育构建良性的社会互动环境。法制教育的完善,需要学校改变过去那种思维定式,认为法制教育只是法律基础课堂传授的传统认识,而应把重点放在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上,学生的义务观的教育是整个社会都应关注和配合的事。

目前,交通安全教育已成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一项常规内容,国内许多地方都开展了针对中小学生的交通法规教育。比如,湖南省将中小学遵守交通法规纳入了综合素质考评,全省的学校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育内容,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同时,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并严禁租用非营运车辆旅游或出行;而广州市也已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联系制度,交警记录学生违节情况并反馈给学校,严重者要扣操行分并影响参评三好学生。

【思考题】

一、重要概念

学生的法律地位、学生权利、受教育权、学生义务

二、问题与思考

1.学生具有哪四个方面的法律身份?

2.学生权利分为哪三个层次?

3.学生权利有哪些具体类型?

4.枟教育法枠规定的受教育者义务有哪些?

5.学生申诉制度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6.学校内部规节制度应如何建立才能有效督促并保障学生遵守基本行为规范?

注 释

[1]. 余亚凤.学生权利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

[2]. 李琦.2014年北京高考照顾加分政策发布[N].京华时报,2012唱07唱23.

[3]. 程立,张洪建.校园侵权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 李清萍,龙丽昆.因上课迟到不让学生进教室争议案[N].人民法院报2008唱06唱26.

[5]. 李春华.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受教育权案解析[ D] .沈阳:沈阳师范大学.

[6]. 周欢.学生的终结者是社会大众[N].南方日报,2009唱4唱15.

[7]. 邓建华.体育课上40 个深蹲算不算体罚 学校状告家长侵其名誉[N].春城晚报,2012唱04唱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