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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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教 师(15)

在学校变更问题上,目前存在的争论是近几年教育改革中出现的大量的转制学校。如少数地方将公立中小学校转制为私人所有,政府不再进行财政经费支持;再如义务教育阶段的所谓“名校办民校”以及高等学校中大量出现的普通高等学校的附属独立学院,等等。对于这些做法,目前理论界争议较大。2004 年出台的枟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枠态度明确,该法第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6.学校解散

在我国,一般而言学校解散只针对私立学校而言,公立学校即使存在办学违规行为往往大多也是以撤换校长为结果。因为公立学校解散存在着很大的退出壁垒。退出壁垒是各种限制学校终止的因素,如学校终止或解散后学生的安置问题、教职工下岗和福利损失等问题,决定了政府一般不会采取严厉的行为终止教育质量低劣的公立学校的办学资格。教育竞争中壁垒的存在是教育本身需要决定的,也会加大办学成本而对潜在的竞争者形成排斥。另外,学校法人的独特性使得学校解散后政府作为终极教育责任人需要承担学校市场契约行为产生的不良债务,政府大多也不愿意轻易作出关闭公立学校的决定。

而对于民办学校,如果学校经营不善,则需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枟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枠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民办学校的节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③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④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⑤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于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解散的不同法律规定,理论界出现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这种政策规定是否存在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是否应当使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目前在理论上仍有很大的探索空间。

7.争议解决

学校是教育机构,在学术性事务上,学校内部及教育主管部门拥有专业话语权,法律一般尊重这种权利。尤其是在专业性强的高等学校学位授予等问题上,作出学术评价的主体一般是各级学术委员会以及******学位办,司法权力不介入学术权力的运作,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法不进校”。如我国枟学位条例枠第十七、十八条授予了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位管理部门撤销学位的权力,而未将这种权力授予司法部门。该法规定,这些学术组织可以“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在学校内部的一些教育性事务上,一般情况下法律也不干涉,如学校内部对组织和个人的荣誉授予,学校考核和奖惩,学校干部任命和提拔等。这些事务属于学校权力,学校的公法人特性使得在这些事项上学校本身拥有终极裁量权而不需要司法介入。但如果一些学校内部行政决定涉及教师和学生个人的基本法律权利问题,则可能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进行司法介入,如学校违反枟劳动法枠和枟教师法枠辞退教师,学校违法枟教育法枠和枟高等教育法枠等法律规定开除学生等,学生在申诉无果或不服学校决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起诉。这类案件近几年处于上升趋势。如越来越多的高校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对考试舞弊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理,也有高校曾将学生是否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作为学生获得本科学位的前置条件等。相关法律争议成为近几年的教育法学的热门话题。

至于校内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教育教学事故和学生伤害事故,2002 年教育部出台的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枠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法理上否认了学校的监护人地位,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为学校合法权利的保障奠定了法律基础。校内发生的事故如果是社会人员的责任,则一般可以按照枟民法通则枠和枟治安管理处罚法枠处理,情节严重的则遵照枟刑法枠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以往的学校法律争议过程中,往往政府总是站在争议协调者、处理者和解决者的立场,似乎政府本身必然是公正的,政府总是大公无私而且已经履行了对于学校的责任。其实,在大量的司法争议中,政府本身有着巨大的部门利益,官员个人甚至还有明显的私人利益。近几年司法改革的进步在于用法律手段规范了政府及其官员本身的行为。如枟行政许可法枠就是约束政府自身的一大法治上的进步,我国枟教育法枠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无疑对学校权利的保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六、学校法律关系

1.学校与非政府部门的组织和个人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民事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学校在实施教育活动中,与国家行政机关或是当学校享有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时,与教师、学生发生的关系。

【案例5唱1】 大学生状告母校重获受教育权

齐齐哈尔医学院两名学生因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被齐齐哈尔医学院开除学籍,他们便以学校处罚过重和程序违法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2007 年4 月15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决两名学生胜诉,撤销了学校对两名学生的处分。

【案情】齐齐哈尔医学院眼耳医学专业本科2002级学生齐卓(化名) ,2005年9月在网上认识了王纲(化名) ,花800元从王纲手中购买了枟英语六级试题枠,并用400元购买了一套手机无线接收器。12月24日,齐卓在考试期间,用手机与外校学生传递答案,因接收答案时声音特别大,被监考老师发现,认为其行为属作弊行为,被清出考场。同日,齐齐哈尔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本科2002级的学生李园(化名) ,因在枟英语四级枠考试中,使用同样手段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当即被清出了考场。

考试是学校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是否掌握的必要手段,学生考试作弊就是放弃了自己的受教育权。且两名学生作弊行为恶劣,如果不严肃处理,就是对作弊行为的纵容和默许。2006年1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根据枟齐齐哈尔医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枠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枠及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决定给予李园、齐卓两名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原告:处罚过重】两名学生觉得学校为严肃校纪,对违纪学生给予必要适度处分是情理之中和无可非议的,但开除学籍处罚过重,并且学校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将处理意见书送到他们手中。2006年8月他们将学校告上法庭。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同年9月6日开庭审理。

【被告:处分有理】齐齐哈尔医学院有关负责人说,他们在处罚过程中确实存在失误,没有按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到学生手中,但是学校的开除决定并不重。

枟齐齐哈尔医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枠是依据国家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枠制定的,并且在枟条例枠中已明确说明,学生在考试时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作弊,将被开除学籍。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全国大学英语过级成绩已经和该校的学位证、毕业证脱钩,即便过不了英语过级考试,也不会影响学生的正常毕业。但是,近年来,很多用人单位将英语过级的成绩作为招聘的一个硬性条件,所以很多学生为了就业,铤而走险作弊。这对于其他没有作弊的同学来说,是不公平的。对这种有失诚信和不道德现象,学校绝对不能姑息,只有这样才能遏制这种不良风气。学校对这两名作弊学生给予开除处分是符合有关行政规定的,请求法院维持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

【法院:程序违法】法院认为,学校对两名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书并未送达两原告,根据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枠第五十八条,此举属程序违法。同时根据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枠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齐齐哈尔医学院并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即两学生作弊时所用通信设备,缺乏事实依据,应撤销其对两名学生的处分决定。

【评析】相关法律:枟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枠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第九条: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枠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在学生的学籍管理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颁发过程中,学校是授权行政主体。枟教育法枠对受教育者权利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程序性权利,即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即为行政法律关系。本案中学生的作弊与开除学籍处分之间是否匹配则成为许多类似案件争论的焦点。该案中法院的判决主要涉及的是学校程序违法。

曾经在一段时期内,国内部分高校十分重视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无可厚非,但如将学生是否通过该类考试作为学生获得学位证书的前置条件则违背了我国枟教育法枠和枟高等教育法枠的有关规定。因此,近年来各高校纷纷放弃了这种挂钩方法。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与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涉及面比较大,比如涉及学校财产、人身、土地、学校环境乃至创收中所涉及的权利,都会产生民事上的法律关系。

因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当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由行政法规定它的法律地位。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枟教育法枠规定了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意味着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与政府部门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上级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发生的关系受行政法调节。在此过程中,政府才是行政主体,学校属于行政相对人。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特点:①在行政管理中具有被动性;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法定性;③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主动性。

作为行政相对人,学校具有的权利包括:自由权、管理权和救济权。学校具有的相对人义务包括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义务以及承担违法后受到处罚的义务。

【案例5唱2】 男女生宿舍被反装猫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