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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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教 师(19)

【评析】义务段中小学校办学经费应由政府财政保障供给。本案中学校办学经费紧张意味着政府失责。学校将操场出租收取承包费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学生使用学校场地和教育设施的权利。学校对操场和设施的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这是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抵制非法干涉而确立的一项重要权利。学校有权对来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非法干涉,予以拒绝和抵制,并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予以治理。所谓“非法干涉”,是指行为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如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随意要求学校停课等。

【案例5唱8】 是学堂,还是市场

某市第一中学位于车站对面。校门口人员流动较多,无证商贩经常在学校门口摆摊,卖油饼、包子等食品。有的学生吃了小摊上不卫生不合格的食品,染上了传染病,严重影响了学生身体健康。还有一些书贩在学校门口向学生出售武打之类的小说。通往学校100米处的马路两旁,无一不是歌舞厅、网吧等。学生进出学校时,见到最多的人,是那些身穿超短裙、浓妆艳抹的娱乐业服务小姐,每天看到的是触目惊心的娱乐业广告。还有的商贩不顾学校劝阻,屡屡强行入校叫卖。有一次商贩在校园叫卖时,被校长制止。该商贩竟然破口大骂,动手打了校长。

【评析】我国枟教育法枠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枟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枠第十六条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门前200 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第十一条规定:“严禁宣传暴力、凶杀、色情、恐怖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第十二条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第十三条规定:“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枠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以上法律法规均是为了保障学校拥有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本案中学校附近的商贩、歌舞厅、网吧等显然违背了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应立即责令其纠正,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项权利是指除前述八项权利外,学校还享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同时,还包括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确立的有关权利。

总之,学校具有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管理学生权、颁发证书权、管理教师权、管理设施经费权、拒绝非法干涉权和其他权利(如复议权、诉讼权等)。

枟教育法枠在列举了学校的上述权利后,同时规定“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就表明,如果学校上述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国家将通过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手段保障学校的正当权益。

以上学校的九种权利,都是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实际体现。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学校办学自主权是学校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而特有的、基本的权利,不享有这种权利就意味着在法律上不享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也就不能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并且,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即学校在行使时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和滥用,也不能放弃和转让这一权利,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有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学校行使的是“管理学生权”,但此活动若与学校本身的教育教学活动无关,则属于学校滥用了自身的权利;若此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则违反了教育法;而若此活动占用了学生的正常上课时间,则属于学校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当此活动由于发生意外造成对部分学生的人身伤害时,则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具体来说是生命健康权),为此,学校必须对自身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资料框5唱6] 办学自主权的探讨[52]

“学校办学自主权”专题(之一)

“我陷入了蜘蛛网。”一位选择退出的校长讲述———学校办学自主权陷入围城

“我觉得自己就像一只陷入蜘蛛网的昆虫,不管怎么挣扎、抗争,都没有办法摆脱那网的束缚。”谈到办学自主权,东北地区一所省级示范校的校长林某先打了一个比方自嘲。

而更让记者震惊的是,他竟然正打算着辞去校长职务。林某担任校长十载,一步一个脚印带着学校闯出了如今的名头,他对教育事业的执着和所取得的成绩,在当地教育界有口皆碑。正当盛年,事业也称得上如日中天,有什么能让林某激流勇退?

这得从“收扫雪费事件”说起。在林某所在的城市,学生同样地承担着扫雪义务。因为学校负责的路段属于交通要道,而且距离学校有一段不短的距离,考虑到学生的安全,学校按人头收取30元,请人代劳。

“就这30块钱,按市政府文件执行的,收费还特别实惠,可就有家长去举报,就有上头来人审查。而且不管你怎么说明,家长会不厌其烦地去举报,上头的人会不厌其烦地来审查。”林某说,其实这件事入冬的时候他就有心理准备,因为去年上演过。

这样的不痛快多得林某信手拈来。物价部门年年要审计学费、住宿费标准,而且以学校9月1日开学为由,他们9月1日才提供标准。“学校要保证9月1日开学,必须提前给学生发通知,通知里面要包含着收费标准。但只要我们沿用上一年的标准,物价部门又总能在第一时间找上门来惩治你。”林某表示,以前吃过这样的亏。

除了应付用政策、程序“卡脖子”的“衙门”之外,林某还不可预料地要遭受“小鬼”的纠缠。曾有自来水厂的工作人员拿着一张照片,照片以学校为背景,拍的是一个没有关的水龙头在放水。该工作人员以照片为证据,向林某开学校的罚单。曾有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拿着过期的矿泉水瓶子,称是学校小卖部出售的,找到林某要处罚学校。前不久,学校拆了一座花坛盖教学楼,动工没多久,从来没有露头的园林、规划等多个部门突然一下子涌出来,赶上门来兴师问罪

但这些以各种各样理由找到林某的各种各样的部门,却并没有真正对学校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所有的事情最后都是不了了之。因为林某已经摸清哪些地方该请吃饭,哪些地方该打点,哪些地方需要安排有关人员的子女进学校上学。但他没有能力根治这些“隐患”,年复一年类似的事情还是总要发生。“事情解决起来并不难,可因为都是‘莫须有’的事,只有校长能解决,太牵扯精力了。”林某觉得自己70%的精力被迫浪费了。

在遭遇外界掣肘时,对教育系统内部林某还要“抗干扰”:上头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不管各学校的教育教学进度,一个通知下来就要举行一个大范围的统考,冲击学校的教育教学指挥权;“校财局管”,学校急需的临时采购,等通过层层叠叠的程序获得所需的资源时,已经错过了最需要应用的节骨眼儿

像裁判走进赛场参与竞技一般,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介入操作学校的事务,内纷外扰,林某认为学校既有的办学自主权被侵犯,陷入“一不留神就会被收拾”的境地。“收扫雪费事件”成了导火索,引爆了他对那些没完没了的牵绊的厌倦,他决定选择离开。而据林某介绍,当地教育局正在物色他的继任者,其中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就是接任者的公关能力。

“学校办学自主权”专题(之二)

办学自主权受限于校长产生方式[53]

“您提出了过去我有感觉但没有归纳出来的问题。我总举这个例子,南开的张伯苓自主办学时,学校就非常兴旺。我们也得把每所学校办出特色,办出自己的特点。”

———在今年8月22日举行的******第二场教育工作座谈会上,******总理针对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教授叶澜关于切实转变教育行政机关职能、进一步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建议如此表示。

[核心提示]

中小学校办学自主权问题正日益成为教育热点话题,更是一些“想干事”的校长的强烈诉求。那么,办学自主权应该有哪些,目前学校自主权受限又该“归咎”于哪些原因?对此,专家们给予了详细的解答。

自主权的核心是教育教学管理权

储朝晖:过去我们流行一个顺口溜:“校长本姓教,无奈去姓钱,姓钱为姓教,姓教不姓钱”,那都是特定的社会环境下的产物。校长的核心工作就是教育教学的管理。

在管理学中,自主权包括人、财、物、时间、空间、信息等几方面的权利,后面的几个权叫“事权”,我不主张过分强调人权、财权、物权。我认为,学校的自主权不是广义的“人财物”的权利。因为,在目前的教育发展中,办学不是一所学校的个别行为。尤其在义务教育阶段,它应是政府的行为,对人财物的保障更应是政府的责任,而这一点在高中和大学则有所差异。

学校自主权应该主要体现在“事权”上,给我这么多条件,我怎样去充分利用?而不是单纯地去要人财物权。怎么把学校办好,满足学生个性化成长发展的需求,这是校长的核心工作。

陈如平:确实是这样,学校办学自主权中最主要的一块就是教育教学管理权,如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学成果的自主评价等方面的权利。国外也有很多这样的例子,除了完成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之外,学校有权制定学校的特色课程。因此在整个课时安排方面有一个比例,学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各占多少很清楚。

我们的课改也提出了“三级管理”,但是在运作过程中并不是十分理想,学校没有空间。学生在校时间是六小时,国家课程必须要完成,有的地方还要加上地方课程,所以留给学校校本课程的时间是非常少的。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在一周甚至一个月的时间中,学校也只有一节到两节课的时间来开展特色课程。学校被绑得死死的,如何来满足多元化的需求,培养学生的特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适当地把这部分权利还给学校。

权利拥有不规范

褚宏启:学校办学自主权问题引起大家关注,主要是由于我们国家的体制改革、政府的职能转变正处于一个转折期。在这样一个转折期内,学校办学自主权成为教育领域内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因为,在过去的计划体制下,私立学校基本没有,大部分都是公立学校。而且这种现状一直延续至今,我们的公立学校仍然占我国学校中的绝大多数。那么在这种计划体制下,公立学校基本上是政府的附庸,包括干部的任命、资源的配置,如人、财、物方面,都是政府说了算,通过国家的计划统一分配。学校想自己做些什么事情,是不太可能的。久而久之,学校对政府就养成很强烈的依赖心理,压抑了自主办学的积极性。

目前从整体上来说,学校权利的拥有是不规范的,就是该有的权利不充分,不该有的权利又多出了很多。因此,我们不能够笼统地说权利是多了还是少了。通过对比国外的情况发现,中国的校长,特别是一些好学校的校长,权利实际上是非常大的。

陈如平:1985年以来,教育体制改革一直在进行,强调要转变政府的教育行政职能,但是并没有处理得很好。

最近几年,随着教育财政权以及人事权等权利的集中,反而出现办学自主权往回收、越来越集中到教育行政部门的现象。所以有人调侃教育局长成为“大校长”,因为人是跟着教育局的人事科走,财也归到教育局统一的财务结算中心。而在教学这一部分,教育局又强化教研室的这一功能。这就造成我们的校长无事可做。

从国外的发展启示来看,像欧美的很多国家现在都在强调搞校本管理,其实校本管理一个很重要的核心就是教育权利的下放,把该还给学校的权利还给学校,让学校有更多的自主权来维持运作和发展。而我们学校的权利越来越小,这成为现实中一个很突出的矛盾。

校长的权利诉求

陈如平:在办学自主权的诉求方面,城市和农村的校长权利欲望有差别。城市里的校长权利欲望确实大一些,因为城市里的信息量毕竟要大很多。校长需要用一些权利去运作一些事情,比如和外界沟通。而农村地区的校长主要就是面对家长和周边的百姓,“干扰”相对要少一些。

名牌学校校长的权利需求大于一般学校,并且不同年龄段在这方面的需求也不同,中间年龄层的,做了五六年校长之后,权利欲望也开始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