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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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教 师(23)

5.为了做好收费工作,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收费领导小组,并定期把收费情况向师生及家长通报,并接受大家监督、检查。

六、依法接受监督

这项义务是指学校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以及社会各界进行的监督,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更不得妨碍检查、监督的进行。这是学校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独立法人应当承担的义务。特别是符合枟教育法枠确定的“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促进学校自觉地把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置于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第四节 学校安全

一、学校安全与法律保障

学生在学校应该受到好的教育,得到全面、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这一切首先取决于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从经验来看,家长们对孩子在校期间的安全格外重视,很多学生(家长)起诉学校的案件起因皆是因为孩子的生命、健康受到伤害,要求民事赔偿。近年来,围绕学校的诉讼呈现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很多情况下是因为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受到伤害而被学生和家长起诉。因此,在具体办学过程中,如何保障学生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民法并未对学校办学中的人身伤害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围绕未成年人的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曾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为解决这一问题,教育部于2002年颁布了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枠,明确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学校需要对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则必然是因为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存在过错。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因此不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将学校从繁琐的诉讼事务中解脱出来。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枠的出台也起到了为素质教育保驾护航的作用。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一般会遵从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枠,该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枠。正因为学生安全的高度重要性,本节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及法律应对进行单独介绍。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枠的文本参见本书第一节。

二、学校安全与法律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由于过错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枠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则可以认为是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应当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学生伤害事故中的相应损失由学校来赔偿: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是学校的基本义务,也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枟教育法枠枟未成年保护法枠,都规定了学校应当完善体育、卫生、校舍等设施,以维护学生的人身和受教育的安全。学校客观环境的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头等大事,对于学校来讲,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是减少事故、避免责任的重要方面。如果学校粗心大意,没有尽责提供符合标准的教学设施,则可能会给学生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这时,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以后,学校就应当承担对受害学生的赔偿责任。

【案例5唱10】 教室房顶坍塌致学生伤亡

四川某小学校的学生课间休息时,在学校空置的教室内玩耍。下午1时40分左右,学生玩耍的教室房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8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得到了及时的救治,所有受伤的学生病情得到稳定。

【评析】该学校的教室明显有不安全因素,同时,学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在该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学校还应当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进行处理。这里主要分析民事赔偿事宜。根据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枠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以肯定,学校对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学校是该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原因在于:第一,发生了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即发生了严重的伤害后果。第二,学校没有能够对教室进行安全维护和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学生免受伤害,学校的不作为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法定的义务。第三,学校的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是学校的不作为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后果的发生。第四,学校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学校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应当对学生的伤亡后果负责赔偿损失。总之,学校为本案的赔偿主体。这样,学校应当按照法律上的规定赔偿伤亡学生的全部损失。

(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期间,生病以及受到伤害的情况会经常发生,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和教育者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尽到保护和救助学生的义务。如果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疾病,学校未尽到该职责,则学校应当对其不作为,而造成学生所遭的不良后果的加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5唱11】 校园学生被扎身亡

2003年4月27日下午4时许,课间时间,某初级中学初二学生16岁的崔某和同一班的郑某、侯某三人上厕所。当时年满16岁的已被学校开除的关某从厕所内向外推自行车,撞了崔某一下,崔某只在口中嘟囔了一句,关某却不依不饶随即又用自行车猛撞崔某,崔某差点被撞倒,他甩手打了关某的头部一下。谁知关某丢下车随手从腰中掏出一把折叠刀用力扎向崔某,崔某躲闪不及,被扎中胸部,顿时血流如注,关某见事不好,拔腿就跑了。突如其来的一幕惊呆了在场的几名同学。郑某、刘某几名同学赶紧搀着脸色发白的崔某向厕所外走,刚走到厕所门口,崔某突然瘫倒在地。刘急忙去找校长,其余3名同学将崔某抬到操场上。当时操场上正有七八名教师打篮球,郑某急忙呼救:“扎死人了。”打球的几名教师停下走过来,可当他们看到满身是血的崔某不是本班学生时,竟从现场离开若无其事地继续玩起球来。后崔某被送至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停止呼吸。事发后,市教育局迅速于4月28日晚拿出处理意见:给予学区校长邓某降职处分;给予某初中校长胡某撤职处分,调离原单位;副校长、教导主任等人也都受到处分。

【评析】本案是典型的学校救治不力导致学生伤害加重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对该案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是该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同时,导致伤害发生的关某及其家长也是赔偿责任主体。总的来说,在这起案件中,学生崔某被刺身亡,加害人关某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名玩篮球的本校教师见死不救,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教师和学校负有的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使受伤学生崔某因抢救不及时身亡,因此构成了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及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校免责的特别规定

上面主要介绍的伤害事故,是学校为赔偿主体的常见情形。但是在现实中,有许多事故学校是不承担责任的。根据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枠第12条规定,学校在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并无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对学生伤害事故不承担法律责任,而由其他相关当事人或责任人来承担,包括不可抗力、其他意外因素等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自然因素的表现较多,因为这种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已经超过了学校的管理能力范围,这些事故属于典型的意外事故,因此,学校不承担责任。这些事故中,如果学生参加了意外伤害保险,则学生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案例5唱12】 泥石流致师生受伤学校不负责赔偿

某山区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教室成丁字形紧挨山坎下,山坎因过度采伐,所剩树木不多,女教师耿某和她的一年级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春夏之交,阴雨绵绵,山上流下的水已变成小溪在教室边流淌,教室有点漏,连墙上都是湿漉漉的好像要渗出水似的。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形成了发生泥石流灾害的隐患。下午第二节课耿老师在上课,突然雷声隆隆,接着带着“唰唰”响声的雨下起来了。就在这时,耿老师突然听见有点异样的响声,回头看,只见有碎土从黑板边掉下来,接着靠山的墙也掉下土,孩子们惊恐不安,耿老师边安慰孩子边要孩子将课桌椅往中间移。这时靠山的一边墙倒下来了,耿老师大声叫孩子们快跑,可有两个孩子吓呆了,不知所措地站在那里,耿老师扑上去护住孩子,而掉下的一块天花板,砸在耿老师身上,耿老师当即受重伤,两个孩子一个小腿骨折,另一个安然无恙。

【评析】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山区小学的教室在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理环境状况下,是安全建筑。只是由于春夏之交的雷雨引发了山洪,从而导致了校园中教室的倒塌;而且事故发生时,教师耿某也已尽了其应尽的疏散与保护学生人身权利的义务,她的师德应当得到人们的敬重。学校对于一名学生小腿骨折的伤害后果的发生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主观的过失,因此这不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对此不负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伤害意外事故。其中导致学校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中,就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所引起的不可抗力因素。本案中之所以会出现教室倒塌并造成学生伤害的后果,不是因为校舍的安全没有得到保证,主要是由于春夏季节阴雨连绵的天气造成的山洪暴发,而雷雨和山洪都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故本案属意外事故,而非重大的责任事故。另外,教师耿某在这次事故中也受到重伤,因其是在履行教学职务和保护学生的过程中受伤的,学校应当对教师耿某给予补偿,以及行政奖励。

第三,根据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实行意外保险,即中、小学生都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具体由中、小学校集体办理。因此,基于本案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小学生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即雷雨天气),可由受害学生依法向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学生所在学校可以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对于学校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有的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到位的过错造成的,有的事故的发生则学校根本不能够避免的。这种情况包括歹徒强行进校而对学生进行抢劫、殴打,以及受惊的马狂奔到学校,践踏、冲撞学生而使学生受到伤害等情况,这些伤害事故都不能由学校承担责任,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

【案例5唱13】 “3.23”福建南平校园特大凶杀案